正文 第四十三章 運用法律宜合實情(1 / 2)

【原文】

幕之為學,讀律尚已。其運用之妙,尤在善體人情。蓋各處風俗往往不同,必須虛心體問,就其俗尚所宜,隨時調劑。然後傳以律令,則上下相協,官聲得著,幕望自隆。若一味我行我法,或且怨集謗生。古雲利不百不興,弊不百不除。真閱曆不可不念也。

【譯文】

一個充當幕賓的人所學的知識,主要是精研法律條文。學以致用的奧妙之處,尤其在於體察人情世故。因為各地的風俗習慣,不盡相同。必須虛心地領會求教,並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隨時調整方式、方法,調整補充法律條文。然後加以宣傳,這樣就會讓官府和當地百姓上上下下都協調,官家的聲譽上升,幕賓威望日高,假如一味死摳法律條文,固執地按習慣方法辦事,不能結合俗情變通,就會招致埋怨誹謗。古人說得好:“有利的事情不多就不要去辦,有害的事情不多就暫時不去革除。”這真是老於世故、很有閱曆的話,我們應該常想著這句話啊。

【智解】

為官辦事,最重要的是實事求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背原則的條件下,靈活、機動地處理問題,這就可能把事情辦好。所謂活而不亂,千萬不能墨守成規,刻板固執。從各個方麵掌握情況,從多種角度思考問題,針對不同的事情提出不同的意見,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要做到這些,首先必須了解民情掌握實情,以便在運用法律條文,運用公文程序時可以機動靈活地處理。

若將法律製定、運用得太死板,往往後果不好。

變法維新之士,鮮有善終者,商鞅便是一個。在秦國的二十幾年裏,他曾經兩次變法,終於使秦國崛起西戎,虎視關內,最終一統天下。

推行變法自然不容易。為了確保新法順利出爐,商鞅首先必須取信於君。他初見秦孝公,說以“帝道”,秦孝公不感興趣;複見,說以“王道”,秦孝公昏昏欲睡;再見,說以“霸道”,秦孝公立刻來了精神,點頭稱是,奉為上賓。

不僅要取信於君,還要取信於民。在新法頒布之前,商鞅在國都的南門豎起一根三丈高的木頭,告諭市民:誰要能將它搬到北門,便可得到十金的獎賞。看熱鬧的人大都不信,以為哪有這等好事!於是商鞅幹脆將賞錢提高到五十金。結果有一個人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將木頭扛到了北門,果真得到五十金的獎賞。此事傳遍了整個秦國,人們始知以“賞善罰惡”為主的商鞅變法,這回是要動真格的了。

變法也是一種利益的重新瓜分,改革自然觸犯了貴族們,因而以太子為首的既得利益集團開始興風作浪,公開唱起對台戲。但是商鞅也並非省油的燈,他先下手懲辦了兩位唆使太子違抗新法的老師——公孫賈的臉上被刺上了墨字,公子虔則因屢教不改而被割掉了鼻子——“殺雞給猴看”,人們曉得了利害。經過商鞅的這番努力,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

不過,商鞅“內行刀鋸,外用甲兵”的做法多少過於粗暴了,他的新法是相當嚴厲的,號稱“輕罪重罰”。也就是說,懲罰的作用不在於讓違法者對自身的行為負相應的責任,而是形成一種威懾的效果,使人不敢違法。據說,當時把灰倒在地上都要處以黥刑──在臉上刺字。還有連坐製度,殃及無辜,使得“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也成為法律允許的一種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