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經組織部門考察之後即將被提拔到新的領導崗位上的幹部,突然被查出有嚴重的經濟犯罪或違法違紀問題,於是,這幹部受到了黨紀國法的嚴肅懲處。類似這樣的事情,近幾年來發生了不少。有些人,甚至是通過了組織部門的考察,被委任走上領導崗位之後才被揭露出問題的。無一例外的,除了對腐敗分子給予懲處之外,除了把他墮落的根源歸咎於他個人的不能“慎獨”之外,從不曾聽到當初考察這個人的組織部門和提拔這個人的黨政領導,他們在推薦、考察、使用這個已經腐敗了的“人才”問題上究竟有什麼責任。所以,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可以依自己的職權查處違法犯罪分子,組織部門和黨政領導機關也可以依自己的權力提拔使用幹部,兩者之間井水河水互不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社會主義中國的法製建設和政治體製便出現了一個大的漏洞。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呢?自然是我們的用人製度不盡完善,然而任人唯親、任人唯利的腐敗現象,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我們黨的組織部門和幹部提拔使用的環節,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黨的組織原則和幹部製度,幾乎等於一紙空文,而監督部門對於組織部門尤其是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也幾乎是一個“真空帶”。北京市的王寶森在進行嚴重經濟犯罪勾當的同時,還擔任著北京市反腐敗領導小組副組長和今年將在北京召開的第七屆國際反貪汙大會的副主席,這種現象正常嗎?一個有重大經濟問題嫌疑,正在接受調查的人,突然就莫名其妙地掛上了部門反腐敗領導小組組長的頭銜,這種做法合適嗎?
西方及亞洲一些國家有這樣一個規定,國家公職人員貪汙受賄,在對他本人處以法律製裁和經濟處罰的同時,他的上司也要因此代他交納罰金。他們認為,下司出現了問題,上司是負有一定責任的。這規定在我們看來,或者有點中國封建社會“株連九族”的不人道的嫌疑。但一個貪汙受賄、違法犯罪的腐敗分子居然能堂而皇之地被提拔重用,我們的黨政監督部門難道就不能對推薦、考察、提拔他的組織部門和有關領導問一句:“誰推薦的人?他是怎樣被提拔上來的?”不為別的,為的是盡可能不再出現腐敗分子領導反腐敗的笑話,為的是讓我們國家的政治體製和法製建設更臻於完善。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