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法的斷想(1 / 1)

在一個社會成員普遍缺乏法律意識的社會裏,製定和頒布眾多的法律條文,可以說是一件好事情,也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好事情,是因為人們的行為可以有所準則,違法(理當)會得到糾正和懲處。不是好事情,則是因為那些有權勢有金錢者,能左右法律,法律成了他們的武器。因此,法律建設,更重要的在於廣大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了解、掌握與運用,在於法律意識在社會的普遍深入。

法律建設又與民主建設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沒有一定社會基礎的真正的民主,就不會有真正的法製的存在;倘有,也是假法製,為專製者所利用而變異為專製,成為專製的一部分。然而極其惡毒的是,它卻要打著法製的旗號。

《教育法》尚未實施,就有人以政府名義忙不迭地然而卻是稀裏糊塗地“根據”這法向大眾征收“捐”款了;《勞動法》實施後,企業主(國有、集體、個體)盤剝、虐待、任意辭退工人的現象有增無減……

法律,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然而有的人從法律中找到的隻有自己的權利和權力,有的人卻隻能由別人指給他看法律規定的他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法律的頒布實施,並不能說明民主與法製的建設狀況。隻有改變誰擁有權力誰就擁有(使用、依據、監督)法律的現象,才能使法律規定的任何人都具有的權利與義務統一起來,才能使法律真正具有它應有的權威與尊嚴。

“人生而有欲”。對待欲,曆來有兩種控製的辦法。即:限製,節製。限製是社會性質的如製度、法律、風俗、傳統、習慣等。節製是自我性質的,即以自身的力量對欲望進行控製。

對欲的控製,主要采取哪一種辦法,或者說社會大眾普遍認同於哪一種辦法,是可以看出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基本的整體素質的。由此推論,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精神文明狀況和社會道德狀況,也是可以從這一點看出大概的。再由此推論,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廣大社會成員的知識、素養、意誌、人格的力量,也是可以從這一點看出大概的。

社會分兩類人:一類是普通大眾,一類是握有權力的非普通人。由此,控製欲望的辦法,便也因人而異。普通大眾,更多的是以社會的力量即法律、製度、風俗、傳統、習慣來限製;有權勢者則更多的讓他們依賴於自我的力量即自我道德責任的約束。這實質上反映了權與法之間的微妙關係。所以,人的平等與否,最有力的(可能也是惟一的)標誌,就是看法律的製度的運行狀況,也即看一個社會的統治階級對待法律的態度及法律於他們所產生的效能和作用。“人人生而平等”或許是一句騙人的鬼話,“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卻是值得我們追求的真實境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