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1日的《中國紀檢監察報》上登載了一篇題為《紀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報道,文章還有一個副題:《海南一廳級幹部挪用公款被撤職》,瀆後不禁令人不解。
這篇報道的大致內容:1992年9月24日至1993年9月4日間,海南省物資(集團)公司總經理(副廳級)、法人代表、黨委副書記肖鵬飛擅自將公司的1。0萬元公款挪給私營企業海口百運貿易公司使用長達11個月零10天。海南省有關監督部門經調查認定:“肖鵬飛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錯誤”(請注意,是錯誤),經報省委、政府批準,給予肖鵬飛黨內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我之所以不解的是因為一個領導幹部挪用巨額公款給私營業主牟利,這麼嚴重的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居然給認定成了“錯誤”而僅僅撤銷了行政職務還要保留黨籍“以觀後效”,這豈不是荒唐哉?我們監督部門的業務水準想來不至於會如此低劣。而那報道的標題更是令人叫絕:“紀律麵前人人平等”!已經將國家的法律視作了兒戲,又要拿著“紀律”來作為“平等”的幌子。倘使換了另一個無職無權無關係網的可憐人兒,試問,是否同樣會“紀律麵前人人平等”呢?這樣的自欺欺人的小把戲,實在是欺人太甚矣。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對肖鵬飛的行為,他早該是屬於繩之以法的對象了。挪用100萬元長達11個多月,屬數額特別巨大無疑;情節,自然也不是不嚴重,即便可以找出一些細節上的馬虎眼為他開脫,但“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絕不會冤枉他老人家的。卻怎麼能夠定性為“挪用公款錯誤”呢?
目前,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對一些貪汙賄賂等經濟犯罪判緩刑的不正常現象,黨政監督實踐中又往往出現對一些嚴重違紀者從輕發落免予黨政紀處分的奇怪事情。究其原因,那些違法犯罪的主體多屬手中握有一定權力的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往往會受到關係網、說情風的保護。權力,總像一隻無形的魔爪,左右幹擾著國家的法律生活和正常監督工作。我們下了那麼大的決心和力氣在反腐敗,卻連監督不力、打擊不力、權大於法這樣的長期存在的最基本的社會不正常現象都無法禁絕。取得反腐敗鬥爭的最終勝利,看來真還是一個不容樂觀的過程。
《紀律麵前人人平等》,讀了這篇報道後,不瞞您說,我是當它作醜聞一般看待的。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