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的社會影響和它自身所體現出的輿論監督的作用,我曾經認為,監督的力量有時甚至會大於法律監督和其他形式的監督,產生特殊的社會影響。然而事實上,輿論監督的力量又是極其有限的。即令它對於某一社會現象(事件)的揭露和批評引起了極強烈的社會反響,又往往對於現象(事件)本身的解決難以起到大的作用,有作用,也隻能是間接的。無情的現實使我們不得不承認,既然某些人能夠漠視事實,褻瀆法律,那麼,他們是根本不會把輿論和社會的監督放在眼裏的。
發生在廣西北海市境內的“劉秋海事件”,就極典型地說明了這一點。
1995年3月12日晚8時許,廣東雷州市政協委員劉秋海等人駕車由北海去南寧途中,行至北海市郊,發現一騎摩托車的女青年受傷倒地,出於好心將其送往北海市人民醫院搶救,劉秋海本人墊付醫藥費600元。誰知,這樣一件救死扶傷的好人好事,卻給劉秋海惹來長達一年多的橫禍。受傷女青年陳小俐的哥哥陳崇明恩將仇報,誣陷劉秋海是肇事逃逸者,對他多次毆打、勒索,並找來北海市銀海區交警大隊個別交警扣押了劉的車。雖經廣東雷州市政協、公安、北海市政協等部門的多次交涉和《南方周末》及《人民日報》記者的實地調查後向社會與公眾的呼籲,劉秋海依然難洗不白之冤,北海市有關執法部門依然我行我素,陳崇明依然氣焰囂張,不但繼續恐嚇威脅劉秋海等人,甚至公然在法庭上對采訪事實真相的新聞工作者喊打喊殺進行人身攻擊。(詳情見《南方周末》1995年10月27日、12月8日。)
按理說,北海市有關部門隻要尊重事實,秉公執法,這件事情早該有一個公正客觀的處理結果,“劉秋海事件”也就不會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然而由於一個小小的陳崇明的上竄下跳,胡作非為,竟然使法律失了它應有的神聖、尊嚴和效力,致使時間拖了一年多,事情卻愈加變得複雜起來。陳崇明何許人也,竟至於有如此大的能耐可以左右法律和執行機關,甚至使輿論和社會的影響都不能喚回法律之尊嚴,不能動搖那些執法者偏離公正與事實的心。
報章上曾不斷披露過“警匪一家”、“官匪一家”的驚人事實,有人斥之為“偏激之詞”。但誰也不能否認那現實社會中存在著的事實。陳崇明雖然不能稱他為匪,可他的身上的確有著太多的流氓土匪的習氣卻是不可否認;某些執法人員任由陳崇明信口雌黃、無視事實、褻瀆法律的行為也很難說是“警匪一家”。可陳崇明這樣一個小人物所顯現出的巨大的邪惡能量又不能不使人感到驚訝和迷惑。“劉秋海事件”或許隻是一個典型的特例,但它已經讓我們看到了許多許多,想到了許多許多。
《人民日報》記者在采寫的調查題為《誰是真正的受害者?》最後說:‘‘這件事(“劉秋海事件”。筆者注)本身並不複雜,複雜的是在事件之外的人為因素。我們和所有關心這件事的人一樣,希望法律的尊嚴不被褻讀,期望真正的受害者得到法律的保護”。輿論監督的力量大抵也僅限於“希望’’而已。而陳崇明的為非作歹、北海有關執法部門的表現,以及劉秋海等人所遭受的長達一年多的身心摧殘,使我們難以看到“希望”所在—雖然我們相信真正的受害者最終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