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8章 兩種“承諾”(1 / 1)

滿世界都在流行“承諾”,滿世界都是信誓旦旦的諾言,仿佛置身在君子國裏一般。然而曆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什麼東西一旦時髦到不論什麼人都去追隨的地步,其前途大抵就有了令人擔憂的一麵。

事實是這擔憂已經出現。報章上報道了某省的省長批評“承諾製”在實際工作中的不切實際、胡許願亂承諾、形式主義泛濫的談話。我理解,一些人在跟著這潮流瞎起哄,興風作浪,推波助瀾,硬是把好端端一樣新事物給糟踐得不成樣子。有記者到某服務行業暗訪,發現那“承諾製”中的“限時服務,超時罰款”的諾言幾乎等於謊言,計時器要麼不打開,要麼累計顯示時間,超時更不見有服務者自覺罰款給被服務者,甚至,服務者依然麵無表情若機器人一般。

民眾(消費者)曾經被尊稱為“上帝”,現如今依然也還被這樣地抬舉著。而事實上多半民眾是奴仆,商家、服務業才是“上帝”。雖然民眾是以金錢來兌換那服務的,可服務者總以為他為你服務便有了“上帝”的資本。這關係有些玄奧,難以為民眾接受,也難以真正實行開來。我以為,民眾與服務者的關係沒有變,依然是我掏錢你服務,你應該也必須有令民眾滿意的服務——不管你承諾還是不承諾。再進一步說,民眾可以不認你的承諾而隻認你的服務水準,不滿意時,他們自有討回公道的武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自然,如今“承諾”的流行已不僅僅限於服務業。這也恰恰說明著不獨服務業,其他行業也存在著不能把“為人民服務”作為工作宗旨的問題。但不可否認,“承諾製”的實行,一麵說明服務業、公共管理業等行業存在著問題,一麵也使我們看到民眾尚缺乏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和行為。倘若大家都能以法律來行事,“承諾”就不再會成為服務業提高服務水準的製約措施,而是一種自覺行為。

我見到了兩種“承諾”,以為有趣得很。一是某執法部門做出“承諾”:、秉公執法,不徇私枉法;一是某餐飲業“承諾”:小姐服務不周,即可當場辭退。這兩種“承諾”經不起推敲。

“秉公執法,不徇私枉法”,本是執法部門履行職責的最起碼要求,是執法者所具備的最基礎的工作素質。這不是守諾與否的問題,違背了這一點,黨紀國法自會拿你是問。“小姐服務不周”,請問,怎樣叫“周”?怎樣叫“不周”?那客人倘若提出了無理甚至非禮的要求,小姐如何才能“周”?

“承諾”流行到了這步田地,自然會滿世界都是信誓旦旦的諾言,而我們真的就仿佛置身在君子國裏一般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