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在完善社會調控手段中提升能力(3 / 3)

例如,以政府為主導建立社會福利保障製度,保證每一個社會成員能夠獲得生活的基本保障,安定地生活在他們所處的社會裏,可以說,是當今各國政府實施公共管理的最佳手段。西方一些國家的總統、總理候選人在激烈的競選中當選,就是通過對公民福利的承諾而贏得選票的。

再如,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優惠和減免稅等措施鼓勵社會組織的活動,促使社會組織能夠幫助政府實施社會管理。在大多數國家,非政府組織所得到的各種資助都可以獲得減免稅待遇。在一些國家,政府通過提供資助去引導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當政府認定某些非政府組織的活動有助於實現政府的目標時,政府會為其活動提供經費。政府還可以允許非政府組織在接受國外資助和接受國外產品方麵有較多的自主權。政府還通過減少政府中的阻礙和抑製官員的腐敗行為等方式支持非政府組織。政府也可以將財政金融作為限製社會組織活動的手段,如控製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來源、控製非政府組織的資源使用許可證的發放,以及限製國外對本國非政府組織的資助等。當前,我國要將對社會組織的資助列入公共支出,以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獲得更大的發展。

4.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社會

行政手段是傳統社會管理的“撒手鐧”,或者說,傳統的社會管理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的。但是,在以民主與法治為主導的社會,人們對具有“人治”色彩的行政手段有了越來越多的異議。實際上,行政手段是體現政府權力的一種方式,社會管理不會取消行政手段。因為,對於那些介於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行為,就需要采取行政手段來調控,如我們國家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一些犯錯誤的政府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及政府設立的一些行政審批製度等。

在當代,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都十分注意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而在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中,常常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政府針對非政府組織設有專門的機構,指導和協調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對非政府組織的活動製定適當的官方指導線,以引導與規約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幫助非政府組織製定行為準則等。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經常舉行各種對話,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交換意見。政府也會采取各種法律和行政手段限製某些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如不允許非政府組織注冊登記,嚴格限製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範圍和領域,推遲批準非政府組織發展項目的實施等。政府還要監督和控製社會組織的運行,政府要對社會組織實行行政監督,即通過政府有關管理機構對非政府組織實行經常性監督,要求非政府組織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動報告,派出視察官員實地考察非政府組織的活動;政府要對社會組織實行財會和審計監督,政府要求非政府組織建立起規範的財務報告製度,同時要求建立針對非政府組織的獨立的會計和審計製度,防止非政府組織出現貪汙、腐敗、挪用資金和濫用資金等各種不良行為。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可授權民政部門全麵和綜合處理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事宜,如依據法律審批和管理非政府組織的注冊事務,對非政府組織的活動予以指導,進行行政、財會和審計等形式的監督,以及協調其他部門、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同非政府組織的聯係等。

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一樣,具有某種強製性。在提倡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實踐中,行政手段必然要縮小其適用的範圍,其管理方式必須從“管”字當頭的控製型政府管理方式,向立足於服務和監督的服務型政府管理方式轉變,要更加注重運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管理社會經濟事務。例如,取消一些行政審批的項目,把一些強製的內容轉換為服務的內容等。而行政手段的非權力化轉換,有利於獲得民眾的理解與支持,使政府與民眾之間能夠保持一種和諧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