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其內容具有複雜的網格結構。
(一)從縱向的視角考察,由知識產權的組成結構分析,可以得知,知識產權的內容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1.技術類知識產權
是基於技術知識的發明創造以及應用而形成的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用以構成商品的技術結構、技術方法以及技術結構與方法的結合而形成的技術方案。從知識產權製度發展的現狀來說,目前主要包括專利、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以及由於高新技術的發展而形成的以技術方案為主題的其他內容,等等。其中屬於技術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具體可以分為發明和實用新型。
2.標識類知識產權
是基於商業標識的創作以及使用而形成的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用以說明商品和服務來源,提供給消費者識別區分同類商品所屬關係的商業標識。從知識產權製度發展的現狀而言,目前主要包括商業標識、服務標識以及原產地標識、地理標識等其他有關的標識。此外,在現今信息化時代的網絡虛擬社會空間,普遍使用的域名,被作為使用人用以區別的商業性標識,盡管目前還未被我國的法律所認可,並不直接成為一種知識產權,但是其所具有的知識產權屬性和特征使之在某種情況下也被視為知識產權體係中的組成部分。
3.傳播類知識產權
是基於文化作品的創作以及傳播而形成的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用以確認創作活動的歸屬關係,促進文化豐富和傳播的作品。從知識產權製度發展的現狀考察,目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與此相關的鄰接權等等。
4.其他知識產權
是基於其他類型智力活動及其成果的創造創作及其應用而形成的知識產權,從知識產權製度發展的現狀來看,目前主要包括動植物品種、傳統知識等等。其他上述三類知識產權所不能夠包涵的內容,都將歸屬於這一類中。
(二)從橫向的視角考察,由知識產權的活動結構分析,可以得知,其主要內容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1.知識產權法律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製度是建立在知識產權法律製度基礎之上的,故而,知識產權法律便是該學科的基礎部分,也是核心部分。經過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製度得以建立、健全,並且不斷完善,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隨著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頒布施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製度的基本框架得以建立起來,以後隨著包括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等一係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製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由此形成了獨立的知識產權法學科,並且進一步奠定了獨立的知識產權學科的建立。
從其調整的社會關係來看,知識產權法律主要包括:
(1)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即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
(2)新興的知識產權法,即包括由於高新技術的發展而生成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例如涉及現代信息技術、現代生物技術、現代新材料技術、新的創意創作、現代文化傳播等所生成的知識產權法律。
2.知識產權管理
知識產權製度的建立和完善除了必要的法律製度作為基礎之外,在現實生活中,由知識產權本身的活動規律所決定,知識產權管理同樣是知識產權製度建立和完善的不可或缺的基礎和必要的組成部分。由於知識產權製度發展的進程使然,在過去的20年來,人們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了知識產權法律製度的建設上,但是,隨著知識產權法律製度的基本建成,知識產權製度建設的不斷深化,而今,知識產權管理製度的建設問題便凸顯出來,擺在了我們的麵前。當知識產權法律製度基本建成以後,知識產權管理也就成為今後知識產權製度建設的重點,同時也就會成為今後知識產權製度研究的熱點,從而進一步將與知識產權法一起支撐起知識產權這一獨立的學科。知識產權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的內容:
(1)知識產權的生成與獲取。其中包括:組織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申請管理、知識產權獲得管理等等。
(2)知識產權的維持與保護。其中包括:知識產權的維持管理、知識產權的放棄管理、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知識產權侵權的救濟管理等等。
(3)知識產權的應用與運作。其中包括:知識產權的轉讓管理、知識產權的許可管理、知識產權的連鎖經營管理、知識產權質押管理等等。
(4)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其中包括:知識產權工作機構管理、知識產權人才管理、知識產權信息管理、知識產權檔案管理、知識產權保密管理、知識產權資產管理、知識產權的海關管理、國家計劃項目中的知識產權管理等等。
(5)知識產權的國際競爭管理。其中包括: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和規則管理、知識產權的壟斷與反壟斷管理、防範知識產權濫用管理等等。
3.知識產權社會服務
知識產權的發生和發展雖然起源於幾百年以前,但是真正飛速發展則主要出現在人類社會曆史發展的現實階段,尤其是在社會化大生產時期,曆史發展的進程與環境推動了它的進步與發展,這就決定了知識產權不可能孤立存在。盡管其起源於封建曆史時期,但是其真正的發展則必然得益於且隻能得益於社會化的大生產,這就決定了知識產權的發展必然帶有顯著的社會性,是一種滲透於方方麵麵的社會活動。其中最為明顯的表現之一就在於知識產權活動的開展離不開社會化的服務所提供的支撐。因此,社會服務也就與法律和管理一起成為了知識產權這一新興學科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包括: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知識產權谘詢服務、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知識產權評估服務、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等等。
(三)從深度的視角考察,由知識產權的發展結構分析,可以得知,其主要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古代中外知識產權發展史和思想史以及相關的史學。
(2)近代中外知識產權發展史和思想史以及相關的史學。
(3)現代中外知識產權發展史和思想史以及相關的史學。
知識產權的史學研究,一方麵是專門關於知識產權發展曆史過程的研究,另一方麵又是與科學技術發展的史學研究、社會文化的史學研究以及法律製度的史學研究密切相關聯的。
三、知識產權基礎知識結構探析
知識產權是一門新興的學科,其中一個最為明顯的特征就在於多學科機理的複合性、多領域知識的交叉性、多方麵需求的滲透性,具體表現為科技、經濟、法律、管理、文化、社會等的多元融合。而且如果進一步考察,也就不難發現,無論是在哪一個領域內,又都必然會涉及更深層次、更微結構的方方麵麵。因此,關於知識產權的高等專業教育需要怎樣的前置基礎教育?需要怎樣的基礎知識結構呢?
綜觀我國高校該專業教育的現狀,目前已有的知識產權教育幾乎都集中在政法類院校或是綜合性大學中的法學或管理學院係,凡是直接通過高考從高中層次教育的畢業生中選拔學生,開展本科教學的,無論是理科畢業生,或是文科畢業生,幾乎都沒有經過接受知識產權高等專業教育所需要的前置教育,因而也就缺乏所需要的諸如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知識。大家似乎都期望在進入高校以後,通過公共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的教學,予以彌補,完成基礎教育。然而,由於課時等原因的限製,這樣的基礎教育很難完全達到預期的要求,或者甚至根本就不能達到期望的目標,直接影響到以後的專業課教育,最終將影響到合格的知識產權高等專業人才的培養。另外,在研究生教育階段,由於在入學考試時受到了必須參加法學或是管理學專業知識的考試等種種限製,跨專業的考生往往受到專業課考試的影響而難以進入該專業接受相應的教育,因此導致絕大多數入學的研究生都是來自於法學、管理學或是其他類似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形成了本科、研究生單一學科知識結構的局麵。顯然,這一狀況與知識產權專業教育所需要的知識結構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專家在評審和審批新設置知識產權本科專業時,充分考慮到了上述的情況,往往就會提出設置該專業的高校應當已有理工科的本科專業,並以此作為設置該專業主要的先決條件,致使政法類院校或是其他非綜合性高校設置該專業的申請較難獲得批準。經過對知識產權這一學科特點的剖析,筆者有以下的認識和看法。
(一)自然科學知識背景是知識產權學科的重要基礎,但不是主要基礎,更不是唯一基礎
根據本文以上的論述可知,知識產權的內容組成結構主要包括技術類、標識類、傳播類和其他類等四類,其中技術類知識產權由於其本身的性質所決定,不可避免地必然要涉及自然科學中有關技術領域的內容;標識類和傳播類知識產權同樣由其本身的性質所決定,並不必然要涉及自然科學的內容,更多地將涉及社會科學領域中的有關內容;而其他類知識產權由於正處於發展過程中,其特征有時候表現得並不十分明顯,但是可以比較肯定的是,並不一定涉及自然科學領域的內容。由此,我們可以清醒地看到,對於知識產權這一學科而言,自然科學的知識背景確實是從事該領域內教學、研究以及實務工作所需要的,尤其是在主要從事專利、技術秘密等方麵的工作時,具備自然科學的知識對於做深做好工作無疑是不可或缺的,很難想象一個從事技術類知識產權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果沒有自然科學知識背景將如何勝任其工作。關於這一點,實踐也早已予以證明,在此恕不贅述。但是,如果因此便認定自然科學的知識背景就是知識產權學科必備的前置基礎知識,未免就有失偏頗了。很顯然,在知識產權中,技術類的內容僅僅隻占其中一部分,標識類、傳播類和其他類知識產權則占了很大的部分,而且除了技術類之外,其他的類別則並不直接涉及自然科學,因而不一定必須具備自然科學的知識背景,它們更多地需要的是包括美學、文學、藝術學、社會學、法學等等在內的社會科學領域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