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 司法管轄(1 / 3)

從1958年《公海公約》、1979年《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8年《製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到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應該說,國際法為各國對海盜行使司法管轄權製定了相當多的條款,構築了相當完備的機製,但在應對索馬裏海盜時的實效如何呢?各國護航艦隊在行動中曾成功地緝捕了為數眾多的索馬裏海盜,然而,絕大多數海盜並沒有受到起訴。

例如,丹麥代表在2008年12月16日安理會第6048次會議上發言表示:“最近,丹麥參加150艦隊行動的海軍部隊在國際水域上扣留了一些海盜嫌犯。由於無法在丹麥或任何其他相關國家對嫌犯進行起訴,丹麥最後不得不釋放所拘留的嫌犯。”見會議逐字記錄。媒體的一係列報道證實了丹麥代表的發言。丹麥海軍阿布薩隆(Absalon)號軍艦於2008年9月17日在索馬裏鄰近海域逮捕了10名海盜嫌犯,並扣押了海盜們的武器和梯子等作案工具。然而,6天之後,丹麥在索馬裏海岸釋放了這10名海盜嫌犯。丹麥方麵的解釋是,丹麥司法部評估認為,根據丹麥法律,難以起訴這些海盜嫌犯。同年9月20日,丹麥海軍又在海上逮捕了兩船索馬裏海盜嫌犯。鑒於上次逮捕行動後的尷尬,丹麥海軍這次在扣押武器後,立即將海盜原船放還。在阿布薩隆號在索馬裏鄰近海域執行護航任務的整個過程中,其官兵共遭遇了88名海盜嫌犯,收繳了近60件槍支和梯子(更多的作案工具被海盜投入海中),但沒有1名海盜嫌犯在丹麥受到起訴。

再如,從2010年3月15—20日,荷蘭海軍在索馬裏和塞舌爾附近海域攔截了9艘索馬裏海盜船,逮捕了33名海盜。在收繳了他們的武器後,荷蘭海軍於17日釋放了其中13名海盜,並於20日釋放了其餘20名海盜。對此,荷蘭國防部發言人馬爾盧斯20日發表聲明說:“33名海盜被抓捕後,他們使用的各種武器以及火箭彈全部被沒收,他們的船隻都被摧毀,在經過詳細審訊後釋放了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還不足以對他們進行刑事起訴,隻好將他們釋放。”實際上,荷蘭海軍因法律問題釋放被抓獲的索馬裏海盜不是第一次了。2009年4月18日,荷蘭海軍在解救人質時逮捕了7名索馬裏海盜,隨後荷蘭海軍以沒有抓捕海盜的授權為由釋放了這些海盜。同年12月,13名索馬裏海盜在亞丁灣附近海域試圖劫持一艘貨輪,結果被在附近海域巡航的荷蘭軍艦截獲,後來因為找不到願意起訴他們的國家,也被釋放了。

又如,英國皇家海軍也承認,他們在索馬裏海域的行動中至少拘捕然後釋放了66名海盜。2007—2008年期間,英國政府曾表示,它有意製定一項新法律(《運輸安全法案》),以界定並增加皇家海軍在打擊海盜方麵的職能。但是,這一法案隨後被擱置。英國議會的記錄表明,英國軍方確實有意阻止海盜活動,但英國無意將海盜帶回英國受審。

另如,2009年9月20日,英國海軍接到葡萄牙(BBCPortugal)號商船的呼救,但隨後又表示,該船警衛已將海盜趕走。40分鍾後,海盜船被發現,德國海軍派出了一架直升機趕來跟蹤海盜船。在海盜船進入澳大利亞海軍護衛艦圖烏姆巴(Toowoomba)號的護航範圍內後,澳大利亞海軍派員登臨了海盜船,發現船上有8名海盜、6支AK47衝鋒槍、1支火箭筒和4枚火箭彈。澳大利亞海軍沒收了武器,然後以這些海盜沒有試圖登臨葡萄牙號商船,也沒有使用武器為由,聽任這些海盜離去。

另外,根據美國交通部提供的信息,美國海軍中央司令部指揮下的151特遣艦隊及與之合作行動的其他國家艦隻,在2009年1—8月期間,共遭遇了527名海盜,其中282名被解除武裝並釋放,235名被移交司法機關起訴,10名死亡。

根據聯合國秘書長2010年7月26日向安理會提交的報告,僅2010年1月至6月,歐盟和北約的海軍在索馬裏鄰近海域就捕獲並隨後釋放了約700名海盜嫌犯。見聯合國官方網站。

關於海盜被捕後未交付審判即予釋放的原因,聯合國安理會2008年12月16日通過的第1851號決議序言是這樣解釋的:“由於缺乏能力和國內立法,而且不清楚在抓到海盜後如何處置他們,因而妨礙國際上對索馬裏沿岸海盜采取更強有力的行動,在一些情況下,還導致海盜未受懲處即被釋放”。聯合國秘書長索馬裏沿海海盜行為所涉法律問題特別顧問傑克·蘭(法國籍)在2011年1月25日的安理會第6473次會議上也發言表示:“相當清楚和無可否認的一點是,我國海軍每俘虜10名海盜,就不得不釋放其中的9名……每10個海盜中之所以有9個要被釋放,是因為沒有國家準備起訴他們。”見會議逐字記錄。

不將被捕的索馬裏海盜交付審判,不僅導致海盜的屢抓屢放,屢禁不絕,還有可能誘發其他後果。例如,2010年5月5日,俄羅斯海軍解救莫斯科大學號油輪時,擊斃了1名海盜,逮捕10名海盜。對於如何處理被俘獲的海盜,俄羅斯政府一度表示要將這些海盜押回莫斯科受審。但俄羅斯國防部一名發言人5月7日表示,由於國際法的“不完善”,已在此前一天(即實施解救行動的當天)釋放了被俘獲的索馬裏海盜。據報道,俄羅斯海軍收繳了海盜的武器和導航設備後,將他們送上一條小船,有消息說,船上的無線電信號在1小時後消失,當時該船距離海岸仍有數百海裏。俄羅斯媒體晚些時候援引軍方消息人士的話報道,這些海盜恐怕難以生還。針對這起可能導致海盜身亡的事件,索馬裏通信部官員阿卜迪拉薩克·亞丁當天告訴記者,過渡政府將要求俄方就這起私自“流放”索馬裏公民事件作出解釋:“他們是非法團夥,這沒有爭議,但他們需接受公正審判,將他們丟棄在公海上的做法不是唯一選擇。”

如此之多的索馬裏海盜沒有進入任何國家的司法程序,使得我們有必要回過頭來看一下,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是否存在著一定的不足。

從本書中編的介紹可知,《公海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涉及的是海盜的一般情況,《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針對的是慕尼黑奧運會人質事件和烏幹達恩德培機場人質事件這類案件,《製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是為阿基利·勞羅號劫持事件量身定做的,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麵對的是所有跨國有組織犯罪。這5項公約與應對索馬裏海盜都有關,但其中沒有一項公約是針對索馬裏海盜的特殊情況製定的。用它們來解決索馬裏海盜問題,就有可能因為缺乏針對性而出現法律上的灰色地帶。正如安理會第1851號決議序言在解釋索馬裏海盜未經審判而予釋放時提到的:“不清楚在抓到海盜後如何處置他們”。這種“不清楚在抓到海盜後如何處置他們”的情形,從一個側麵反映出相關法律製度的缺陷。正如俄羅斯代表在2008年12月16日安理會第6048次會議上發言中表示的:“不幸,迄今為止,在大多數情況下,那些海盜並沒有受到懲罰。在很大程度上,這是追究海盜責任的法律和實施程序製定得欠完善的結果。”見會議逐字記錄。

那麼,讓我們來具體看一下,相對於索馬裏海盜的案情,各項公約究竟有哪些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首先來看一下《公海公約》和《海洋法公約》。考慮到這兩項公約在應對海盜方麵的內容幾乎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下麵以《海洋法公約》的相關條款為代表,來做一討論。

《海洋法公約》重申各國有“合作製止海盜行為的義務”,強調“所有國家應盡最大可能進行合作,以製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盜行為”(第100條)。不過,這一規定較為原則,沒有具體列明各國在這一條款項下承擔的法律義務。

《海洋法公約》授權扣押國的法院對海盜判處刑罰,並且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所應采取的行動(第105條)。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規定不是一項義務,而是一項權利。也就是說,扣押海盜船舶並逮捕了海盜的國家,如果有意起訴海盜,根據公約享有司法管轄權。但是,如果無意起訴海盜,可以選擇釋放這些海盜,這樣做並不違反《海洋法公約》。

《海洋法公約》製定時的假設是,各國對於審判已緝捕歸案的海盜一事,是有積極性的,國際法隻需要授權各國如此行事即可。這一假設在涉及世界其他海域的海盜時可能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但遺憾的是,在索馬裏海盜問題上,這一假設落空了。這使得《海洋法公約》在推動各國對索馬裏海盜行使司法管轄權一事上,表現得軟弱無力,幾乎成為一紙空文。

與《公海公約》和《海洋法公約》相比,在管轄權問題上,《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製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規定要詳盡得多,除了授權各國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外,還規定了締約國“應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和“或起訴或引渡”規則。這似乎編織了一張使嫌犯無處藏身的普遍管轄權“天網”。但細分析起來,這3項公約所編成的“天網”並非“疏而不漏”。其中的“應當”行使的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這兩項製度都有未完全涵蓋之處。

先來看一下“應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製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包括:犯罪行為針對的是懸掛其國旗的船舶或發生在該船上;犯罪行為發生在其領土內,包括其領海內;涉嫌犯罪行為的是其國民(第6條第1款)。在探討索馬裏以外的國家起訴索馬裏海盜的情況時,其中第2項和第3項可以忽略不計。根據按第1項的規定,如前所述,確實已有多起西方國家起訴襲擊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的索馬裏海盜的案例,表明公約的這一規定有其實效。但是,從本書上編所述來看,在多數情況下,捕獲索馬裏海盜的軍艦和遭海盜擬劫持的商船並不懸掛同一國家的國旗。在這些情況下,上述第一項“應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就不能直接適用(如需適用尚待經過“引渡”程序,詳見下文討論),使其實效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