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九章 審判機製(2 / 3)

由上述可以看出,這兩家國際刑事法庭的管轄權與索馬裏海盜嫌犯都毫無關係。不過,如果國際社會確實有意成立索馬裏海盜國際刑事法庭的話,這兩家法庭的模式可資參考。

另一個可以審判個人的國際司法機構是國際刑事法院。根據目前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也稱“羅馬規約”),這家法院能夠審理的案件僅限於“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規約第5條)。當然,可以通過“修正”程序(規約第121條),來增加這家法院的管轄範圍。實際上,國際社會目前也正在討論增加法院可以審理的案件的範圍,不過,討論的重點似不在“海盜”罪上。見國際刑事法庭官方網站。

既然已有為審判特定國家和特定種類的犯罪嫌犯設立國際刑事法庭的先例,而且也有國家倡議為審判索馬裏海盜設立國際法庭,那麼為什麼這一工作遲遲沒有實質性的動作的?費用無疑是其中的因素之一。

以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為例,其費用實際上完全由國際社會承擔。法院工作人員屬聯合國官員,人事相關費用自然由聯合國方麵支付。法院的其他費用也是如此。例如,1995年10月31日,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書記官長與坦桑尼亞阿魯沙國際會議中心負責人簽署了關於使用該中心作為法院工作地點的租約。換言之,法院工作地點是從坦桑尼亞方麵租賃的。再如,根據聯合國與坦桑尼亞政府之間的協議,坦桑尼亞向法院提供的郵政、電信、電力、水、氣、汙水和廢棄物處理、防火、交通,甚至法庭周邊街道清潔等,都是有償的。聯合國與坦桑尼亞政府之間的協議隻是要求,如果這些服務是由坦桑尼亞政府提供的,或者坦桑尼亞政府能夠控製這一服務的收費,那麼,費率不應高於向各國駐坦桑尼亞的外交機構提供同類服務的費率。在這種安排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最初的年度開支為1340萬美元,到了2008—2009年(兩年範圍內)達到了29290萬美元。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的支出亦不相上下。法庭成立之初的年度開支為1080萬美元,到了2008—2009年(兩年範圍)達到了37620萬美元。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官方網站。由於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是聯合國安理會設立的,是聯合國的分支機構,它們的經費由聯合國會員國按比例分攤。在世界經濟正經曆著多年未見的困難時期,建立索馬裏海盜國際刑事法庭所需的高額經費自然不會對聯合國各會員國產生吸引力。

在國際法庭和各國國內法庭之間,還存在著一些“兩棲”的混合法庭。這種法庭依有關國家與國際機構合作模式的不同,有以下幾種情況(按設立的先後順序):

(1)科索沃法庭。1999年初,北約在科索沃衝突中對前南斯拉夫進行了持續78天的空襲。1999年6月10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244號決議,授權聯合國秘書長成立科索沃特派團。聯合國曾考慮參照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模式,在科索沃境內設立一個“科索沃戰爭和種族罪行法庭”,但因經費和安全等方麵的考慮,這一設想沒有付諸實施。聯合國科索沃特派團遂向科索沃司法體係派遣了國際法官和國際檢察官。見聯合國科索沃特派團官方網站。

(2)塞拉利昂特別法庭。2000年6月12日,在塞拉利昂內戰告一段落後,塞拉利昂總統致函聯合國秘書長,希望聯合國協助建立一個特別法庭,審判內戰中的罪犯。同年8月14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第1315號決議,“請秘書長與塞拉利昂政府談判達成一項協議……設立一個獨立特別法庭……該特別法庭的屬事管轄權應明確包括在塞拉利昂境內所犯下的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以及塞拉利昂有關法律認定為犯罪的行為”。2002年1月16日,塞拉利昂政府與聯合國簽署協定,正式成立這一特別法庭。見塞拉利昂特別法庭官方網站。

(3)東帝汶特別分庭。1999年8月30日,東帝汶居民投票決定尋求獨立。10月25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第1272號決議,成立“聯合國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後改組為“聯合國東帝汶支助團”),“賦予管理東帝汶的全盤責任,授權它行使一切立法和行政權力,包括司法行政”。2002年5月20日,東帝汶獨立。在東帝汶獨立的過程中,聯合國曾試圖建立一個國際法庭,來審理在東帝汶發生的嚴重侵犯人權的案件,但是,這一設想沒能付諸實施。聯合國遂在東帝汶國內司法體係中設立特別分庭,來審理“國際法上的犯罪”。見聯合國東帝汶支助團官方網站。

(4)柬埔寨紅色高棉特別法庭。顧名思義,這一特別法庭是為了審判紅色高棉領導人設立的。它成立的法律依據是柬埔寨政府和聯合國於2003年6月6日簽署的協定。特別法庭是柬埔寨司法體係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根據上述協定,聯合國也以一定形式(主要是推薦法官和法庭其他工作人員)參與法庭的組成和審判工作。見紅色高棉特別法庭官方網站。

(5)波黑戰爭罪行專門分庭。2003年8月28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第1503號決議,成立這一專門分庭,任務是審判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轉交的、中低級別官員在前南斯拉夫武裝衝突中涉嫌戰爭罪的案件。這一專門分庭不是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一部分,而是波黑國內司法體係的組成部分。次年3月9日,根據波黑立法,成立了這一專門分庭。見聯合國秘書長於2010年7月26日向安理會提交的報告:《用以推動起訴和監禁索馬裏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責任人的可能方案,特別是可用於以下方麵的方案:建立可能有國際單位的國內特別分庭、一個區域法庭或一個國際法庭以及相應的監禁安排,同時考慮到索馬裏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的工作、建立國際法庭和混合法庭的現行做法以及取得和維持實質性成果所需要的時間和資源》。

(6)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2005年2月14日,黎巴嫩總理哈裏裏在恐怖爆炸中遇害。次年3月29日,應黎巴嫩的要求,安理會通過第1664號決議,“請(聯合國)秘書長……與黎巴嫩政府通過談判達成協議,以建立一個基於刑事審判最高國際標準的具有國際性質的法庭”。根據這一決議,聯合國和黎巴嫩政府通過談判達成了設立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協定,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757(2007)號決議,該決議所附文件的規定和《特別法庭章程》自2007年6月10日起生效。見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官方網站。

設立上述6個混合法庭的政治背景各不相同。有的是為了使聯合國(實際上是某些在這一事項上有政治考慮的國家)對審判有所控製,有的則是為了彌補東道國司法能力上的不足。前者的突出實例是柬埔寨紅色高棉特別法庭,後者則以東帝汶特別分庭為典型。

柬埔寨紅色高棉特別法庭的政治背景相當複雜,圍繞這一法庭的成立既有柬埔寨本身的政治(柬埔寨現執政的人民黨多位領導人曾經在紅色高棉時期任職),也有著大國之間的博弈。相應的,法庭的成立過程也幾經曲折。其中關鍵問題在於誰能真正控製法庭。2002年,聯合國法律顧問以聯合國對特別法庭的決策發言權過少而一度宣布退出與柬埔寨政府的談判。後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盡快恢複談判,才使談判得以繼續進行。其結果是特別法庭的裁定和判決都按“超級多數”作出,具體而言,紅色高棉特別法庭的審判庭由3名柬埔寨法官和2名國際法官組成,作為上訴庭和終審庭的最高法院法庭由4名柬埔寨法官和3名國際法官組成。審判庭的裁定和判決需要至少獲得4名法官的支持;最高法院法庭的裁定和判決需要至少獲得5名法官的支持。換言之,審判庭和最高法院法庭的裁決和判決都至少要得到1名國際法官的同意。見紅色高棉特別法庭官方網站。即使是在法庭的人員組成達成了協議,法庭的實際運作依然充滿了爭議。例如,據媒體報道,2010年1月7日,柬埔寨人民黨主席謝辛警告特別法庭不要幹涉柬埔寨內政,並說,柬埔寨不會允許特別法庭破壞國家的和平與民族和解。

與紅色高棉特別法庭形成對比的是,東帝汶特別分庭的政治背景相對單純,建立這一分庭的主要目的是解決東帝汶新獨立時,司法人員和設施嚴重不足的問題。根據聯合國秘書長2003年4月21日向安理會提交的報告,“由於嚴重缺乏有技能、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以及有形基礎設施有限,東帝汶司法製度的運作繼續受到製約。由此造成執法延遲,導致審判前長時間關押和在沒有必要法律依據時受到關押,以及監獄擁擠不堪,囚犯騷動。”見聯合國官方網站。同年10月6日的報告稱,“監獄中多達22%的被關押者的拘留證已經過期。”

見聯合國官方網站。2004年4月29日的報告稱,“(首都)帝力以外的法院大多數時間不運作,這說明司法和法律行為能力極其有限。這些缺陷嚴重影響到人權以及東帝汶人民對法治的信心。”

見聯合國官方網站。2005年2月18日的報告稱,“令人遺憾的是,2005年1月20日宣布,所有本國法官都未通過書麵評價考試,因而無資格從試用任命轉為職業法官。雖然22名法官中有5名獲高級司法理事會授權,繼續行使職能,以完成重罪和全國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但大多數本國法官不得不停止行使司法職能,這將導致刑事和民事案件都完全依賴國際法官。”見聯合國官方網站。在東帝汶本國法官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不得不由國際法官承擔主要的工作。東帝汶特別分庭包括兩個一審分庭和一個上訴分庭。每個分庭由2名國際法官和1名東帝汶法官組成。對於特別重大的案件,上訴分庭由3名國際法官和兩名東帝汶法官組成。東帝汶的檢察係統包括1名國際副檢察官。法院的行政工作由1名國際官員負責。見聯合國東帝汶支助團官方網站。

其他4個混合法庭的組成情況似乎介於紅色高棉特別法庭和東帝汶特別分庭之間。例如,波黑戰爭罪行專門分庭包括6個一審合議庭和2個上訴合議庭。在成立初期,每個合議庭都由2名國際法官和1名波黑法官組成。各個合議庭均由波黑籍法官任審判長。自2008年1月起,專門分庭中的多數合議庭改為由1名國際法官和2名波黑法官組成。見聯合國秘書長於2010年7月26日向安理會提交的報告:《用以推動起訴和監禁索馬裏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責任人的可能方案,特別是可用於以下方麵的方案:建立可能有國際單位的國內特別分庭、一個區域法庭或一個國際法庭以及相應的監禁安排,同時考慮到索馬裏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的工作、建立國際法庭和混合法庭的現行做法以及取得和維持實質性成果所需要的時間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