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限量
9.1限量運輸的優點由於限量貨物在道路和海上運輸會受到較少的限製,很多托運人選擇將其貨物歸類為“限量”。在海上運輸時,對不同類型的危險貨物的隔離要求嚴格,對限量貨物則要相對寬鬆。
在實際當中,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限量運輸包件,隻需要保持分開和在不同的集裝箱內運輸,或者在同一集裝箱內但在不同的包件內即可。
然而,即使是限量貨物,具有不相容性質的不同類型危險貨物不得裝在同一外包裝內。
9.2放寬對限量要求的合理性對放寬限量危險貨物運輸要求的合理性如下:用許多小桶替代大包件(如,一個200L的桶),然後將這些小包件置於一結實的外包裝內,並在外包裝內添加吸收劑材料,從而潛在危害或危險就被相對降低了。
9.3限量的不同規定IMDG規則對於包裝、標記、標誌和限量危險貨物單證的要求不同於對“普通”危險貨物的要求。
9.4限量運輸的通用準則允許將危險貨物歸類為限量貨物需要嚴格的條件,通常有以下規定:
危險貨物必須是包裝類Ⅱ或Ⅲ;包裝類Ⅰ的危險貨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必須利用組合包裝(內包裝置於外包裝之內);內包裝的最大允許重量;外包裝的最大允許重量;對於在指定的海運集裝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險貨物的總量沒有上限;標記和標誌的要求不同;限量運輸的不同類別的危險貨物符合IMDG規則隔離要求的相容貨物並且不會相互發生危險反應時,可以在同一外包裝內運輸;根據IMDG規則屬於不相容的不同類別危險貨物在進行限量運輸且有不同的外包裝時可以在同一海運集裝箱內運輸。
限量不適用於下列危險貨物:
1.第1類爆炸品;2.具有易燃、腐蝕、氧化或毒性危險的第2類氣體(不包括un.no.1950項貨物)3.第4.1類退敏爆炸品4.第4.2類易自燃物質5.要求控製溫度的第5.2類有機過氧化物6.第6.2類感染性物質7.第7類放射性物質8.規定使用包裝類I的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1139、1210、1268、1263、1267、1863、1866、3295的貨物限量為500毫升)9.第9類物質中的二氧化碳、煙霧劑、魚粉、石棉、救生設備、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或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蓄電池、基因改變的微生物、加熱液體,未另列明的、加熱固體,未另列明的、氣囊充氣器或氣囊裝置或椅座安全帶預張緊裝置、塑料模料以及熏蒸狀態下的貨物運輸組件。
因此,象打火機這種小型氣體裝置,雖然危險品淨量很少,但由於是具有易燃性的氣體,就不能按限量運輸。應注意上述為概括性要求,具體每類中各貨種還會有個別的差異。
9.5限量包裝對通過海上運輸限量貨物的包裝要求是特別的。限量包裝不一定是聯合國批準類型的,但必須是兩個部分的組合包裝,並滿足通常的IMDG設計標準以達到通常的諸如強度、防泄漏性以及不反應性等性能。(換句話說,就是最好利用聯合國批準的包裝,或者托運人必須自費實施大量的試驗以證明包裝是合適的。)限量危險貨物包裝規定:
包裝不必經過聯合國測試,但必須不會泄漏,且必須符合IMDG規則的適用標準進行製造;必須是一個或多個內包裝置於一個外包裝內的組合包裝;組合包裝必須設計成可以吸收任何可預見的內容器物質泄漏而不降低整體的強度和完整性。因此,包裝能阻止任何溢漏的產品與其他包件的接觸;內包裝的最大量是通過聯合國編號和包裝類確定的。該最大量是固定的,在IMDG危險貨物一覽表第7欄中可查。如果內包裝的量超出了規定值,則該貨物不應被歸類為限量貨物;IMDG規則限製每一外包裝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如果內包裝(包括氣霧劑容積)是足夠結實並且是用非易碎性材料製成的,外包裝可以由收縮打包的托盤構成。氣霧劑容器常用這種包裝方法,采用這種外包裝的最大重量被限製在20公斤;對於擬裝入海運集裝箱的限量貨物包件的總量或重量沒有上限。一個海運集裝箱可以根據其最大容量裝載限量包裝的危險貨物。這些限量包件應被製成載貨單元。
9.6限量包裝的標記和標誌
對限量包裝的標記和標誌的要求與對“普通”危險貨物的要求存在很大不同。
每一包件必須用菱形的聯合國編號進行標記(見圖示);不需要用正確運輸名稱、危害類別標誌或海洋汙染物標記在包件上標識;由於外包裝在運輸過程不得打開,因此內包裝不需要標記和標誌;限量組合包裝的標記和構造:將單個的內包裝置於外包裝之內。
9.7限量的單證
要求進行限量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由托運人通過正常方式簽署托運人申報單作為證明,除此之外,托運人危險貨物申報單上的危險貨物描述後麵必須包括“LTDQTY”或者“LIMITEDQUANTITIES”字樣。
限量運輸的危險貨物亦需要裝箱證明書。
注意:IMDG規則要求“包件的數量和種類”。根據該指導,在托運人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包括內、外包裝的尺寸是標準要求。承運人在接受運輸前要了解限量包裝的全部包裝信息。
9.8裝載限量
危險貨物的海運集裝箱的標牌要求裝載限量危險貨物的海運集裝箱不需要標牌,但應在其兩側,以及前、後顯示“限量”字樣。
10閃點
閃點係指易燃液體產生的蒸氣可以被明火引燃的最低溫度。閃點必須顯示在單證上。根據IMDG規則,閃點高於60℃的液體不作為易燃液體。
IMDG規則建議用閉杯閃點測試方法確定閃點,閉杯測試方法可以得到比用開杯測試方法稍低一些的閃點。閃點應用攝氏度(℃)並跟以表示用閉杯測試方法的“c.c.”字樣。如+23℃c.c.。
隻有第3類(易燃液體)或者副危險性是第3類的物質才需要在單證上提供閃點。
危險貨物一覽表第17欄列出了第3類純淨物質的閃點。未另列明物質的閃點基於物質的組成,托運人必須通過產品測試確定閃點並在其申報單上標明該結果。
11海洋汙染物
11.1海洋汙染物標記如果該物質具有在海洋生物中生物積聚的性質或者對海洋生物具有高毒性,則該物質的都可能被歸為海洋汙染物。
裝載海洋汙染物的包件和集裝箱必須顯示海洋汙染物標記。
11.2海洋汙染物(包括未另列明物質)的分類如果一種物質可能是海洋汙染物,在危險貨物一覽表第4欄中會有顯示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