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我國法律體係及醫療衛生法規(2 / 3)

1.醫療衛生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醫療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和單位。主要包括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為社會提供衛生谘詢和醫療服務的社會團體、中國公民及境內的外國人。

2.醫療衛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醫療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權利:醫療衛生法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所以醫療衛生法律最高層次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2).衛生行為結果:是指醫療衛生法律關係的主體在醫藥衛生預防保健服務和衛生管理中所進行的活動。

(3).物:指醫療和衛生管理中由法律關係支配、在生產和生活中所需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如醫療器械、藥品、設備等。

3.醫療衛生法律關係的內容指醫療衛生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基礎。表現出主體有權利作出一定行為或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律義務的行為,或者抑製一定的行為。主體的義務指應當依法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如護士的權利是依法執業,並獲得相應的報酬;護士的義務是為病人提供及時、準確的護理服務。

(四).醫療衛生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醫療衛生違法行為指個人、組織所實施的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從違反法律的性質來看,可分為醫療衛生行政違法、醫療衛生民事違法和醫療衛生刑事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由於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所保護的社會和個人的利益,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醫療衛生法律責任指違反醫療衛生法的個人或單位所應承擔的、帶有強製性的責任。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及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一般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指個人、組織實施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一般違法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後果,分為醫療衛生行政處罰和醫療衛生行政處分。

(1).醫療衛生行政處罰:指醫療衛生行政機關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應受製裁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及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醫療衛生行政處分:是醫療衛生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下屬工作人員實施的紀律懲罰,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等。

2.民事責任指根據民法及醫療衛生專門法律、規範的規定,個人或組織對實施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的民事不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主要是彌補受害方當事人的損失,以財產責任為主。

3.刑事責任指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嚴重侵犯醫療衛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權而依刑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醫療衛生法的犯罪主體多為特定主體,這種主體既包括由不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個人,也包括由不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

案例警示

血液透析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簡稱丙肝)醫院過錯賠償原告劉某於2010年5月9日因患腎病入住被告醫院進行治療,入院後先後四次進行血液檢測,肝血係列均呈陰性,肝髒功能正常,後進行血液透析治療。2011年3月21日,被告醫院再次對原告血液進行檢測,結果肝炎係列丙肝病毒抗體陽性。後被告醫院又多次對原告進行血液檢測,並囑原告再去他院對比複檢,結果均為丙肝病毒抗體陽性,遂確診原告“肝功能損害”。

事發後被告醫務科全麵調查了原告的治療事實情況,排除了其他丙肝傳染源的可能,確認存在醫療過錯,並表示同意協商解決賠償事宜。原告曾與被告內科、醫務科進行十多次協商,但被告一直應付拖延。2011年12月20日,被告醫務科負責人最終答複:丙肝病毒陽性不是丙肝,決定不予賠償。在本案訴訟中,代理律師指出,原告入住被告醫院血液透析治療10個月後,莫名其妙地成為肝功能損害的丙肝病人,現有證據證實目前原告肝功能仍有異常,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身心承受了極大的痛苦,被告過錯行為致原告丙肝病毒感染因果關係明確,其醫療過錯的侵權責任不可推卸。被告承認過錯又出爾反爾地拒不賠償,其行為違法,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的法律責任。經法庭調解,最終原告與被告達成賠償協議,被告醫院賠償了原告的部分經濟損失。

(五).醫療事故及處理1987年6月29日由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關於醫療事故處理問題的行政法規,該法規對如何保障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醫療單位的正常秩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也有相應的條款保護病人的合法權益。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使我國對醫療事故的處理走上了規範化、法製化的軌道,對於保障病人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醫療事故罪是我國1997年《刑法》修訂中新增的罪名。該罪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改變了之前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事故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混亂局麵。該條款的建立為追究醫務人員造成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增強了醫務人員的責任心,維護了廣大就診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立法的模糊性,導致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醫療事故罪出現了各種分歧。2002年4月4日,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頒布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8月2日、16日衛生部又分別頒布了《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和《病曆書寫基本規範》,以規範醫務人員的醫療和護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