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我國法律體係及醫療衛生法規(3 / 3)

1.醫療事故的概念醫療事故(medical.accident)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病人人身損害的事故。

2.醫療事故的特征①

責任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②.醫務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行為人由於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而不負責任或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了病人人身損害。

③.必須對病人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包括病人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

④.過失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病人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的不良後果;由於病人病情異常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的醫療意外;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後果;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的不良後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後果;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人死亡、殘疾、功能障礙等。

3.醫療事故的分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及對病人人身造成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可分為四個等級:

(1).一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重度殘疾的醫療事故。重度殘疾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形。

(2).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病人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

(3).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病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

(4).四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病人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如麵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產後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並發症的情形等。

4.醫療事故的處理近幾年,由於醫療事故引起的衝擊醫院、幹擾醫療秩序的惡性事件處於上升趨勢。在追求和諧社會的目標下,醫療機構應當製訂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合理有效地解決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當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時,應正確處理。

(1).醫療事故的報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或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及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地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病人通報、解釋。發生重大醫療事故,如導致病人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三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等情況時,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應共同書麵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對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4).醫療事故的賠償與處罰: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療事故的賠償,應當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病人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賠償的具體數額,在考慮以上三方麵因素後確定。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衛生行政部門給予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警告,情節嚴重者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