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製度的通知》(中辦發〔2002〕1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4〕31號)、《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總工發〔2006〕61號)和國資委有關加強民主管理、維護職工權益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堅持行使和落實職代會的以下職權:
1.審議建議權。職代會應聽取企業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等重要事項的報告;審議企業改製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審議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獎勵方案和經費使用情況;聽取企業經營方麵的重大問題、製訂重要規章製度的情況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及集體合同履行等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企業擬訂的職務消費管理製度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前,應當通過職代會等形式聽取職工意見。
2.審議通過權。職代會應審議企業提出的企業改製中的職工安置方案、職工獎懲辦法及企業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製度;應審議經企業和工會協商提出的集體合同草案、企業年金方案、住房製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在審議方案的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形成通過或不通過的決議。
3.監督評議權。職代會應在企業黨組織領導下,在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參與下,每年或定期組織職工代表聽取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或已建立規範法人治理結構的企業的經營班子成員報告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的情況,並由職工代表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結果可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報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或董事會。
4.民主選舉權。職代會應依法選舉、監督和罷免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選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
5.法律法規賦予職代會的其他權利。
職工代表的產生和結構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企業的職工代表。為保證國有企業職代會的運作質量,職工代表應有良好的品行和較好的群眾基礎,有一定的生產、管理知識和工作經驗,具有較好的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職工代表的總人數根據企業規模等實際情況而定,既要保證職工代表的覆蓋麵和代表性,又要保證職代會製度的可操作性。
規模較小的國有企業的職工代表選舉,應以班組(科室)、工段(作業區)或者分廠(車間)為選區進行,須有本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過半數讚成票方可當選。其中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職工自薦、競職演說、群眾信任投票和組織審定的基本程序,實行職工代表競選製。規模較大的國有企業,其職工代表一般由所屬子(分)企業職代會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包括一線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為主體。子企業分布比較集中的國有企業的正副職負責人及所轄子企業正職負責人擔任的職工代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5%;子企業數量多、分布廣的中央企業的正副職負責人及所轄子企業正職負責人擔任的職工代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5%。貿易型、高新技術型企業的職工代表,應以一線的貿易、科技人員等為主體。在職工代表中,勞模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職代會新建或換屆,應建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審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的結構比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向職代會報告審查結果。
企業的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可連選連任。根據需要職代會可設置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