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選舉
1.在公司製企業由工會組織職工選舉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是職工在企業主人翁地位和權利的體現,是職工參與公司決策和監督的一種實現形式和途徑,也是完善公司製企業領導體製,辦好公司製企業的客觀要求。
2.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一定數量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他公司是否選舉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由公司工會與投資者協商決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都應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是相對於公司所有者和經營者的代表而言的。公司工會主席或副主席一般應提名為職工董事候選人。工會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公司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職工董事,有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為依托,有利於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也有利於把董事會的決策貫徹到職工群眾中去和實施民主監督。
4.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候選人由公司工會組織職工提名,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
對不稱職或者有嚴重過失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和更換。國家監督機構派往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經職代會民主選舉產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監督機構聘任。
5.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在任期內享有與其他董事和監事同等的權利和義務。職工董事、監事在參與公司決策時,應充分表達職工群眾的意見。董事會在討論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問題時,職工董事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建議董事會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或與工會充分協商後再做出決定。
6.公司應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行使職權提供條件。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製、阻撓或打擊報複。除個人嚴重過失外,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職務的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作不利其就業條件的崗位變動。
7.積極探索和總結如何充分發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作用的經驗,逐步建立健全工作製度。
職工代表的權利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複。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製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職工代表的義務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密切聯係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製度,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任務。
職工代表的變動、罷免及補選
職工代表對本選區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情況。
職工代表調離企業、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各選區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各企業職代會或工會確定並履行。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由原選區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並在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