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幹部的主要內容(3 / 3)

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

2.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

3.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4.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5.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6.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7.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麵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8.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9.加強組織建設,健全民主生活,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

10.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企(事)業。

堅持群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群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企業工會的活動方式

1.按照會員和職工群眾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2.工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的同意。企業行政應積極支持工會開展活動。工會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3.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製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

4.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國有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之間的關係

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謀企業發展。企業工會與企業可以通過聯席會、民主議事會、民主協商會、勞資懇談會等形式,建立協商溝通製度。

企業工會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動員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經營任務。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百分之一分別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和勞動競賽獎勵經費,並嚴格管理和使用。

企業行政應依法支持工會履行職責,為工會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國有企業工會與黨組織、上級工會之間的關係

企業工會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其工會由上一級工會領導。

上級工會負有對企業工會指導和服務的職責,為企業工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和會員優惠等方麵的服務,幫助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企業工會在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可請上級工會代行企業工會維權職責。

縣以上地方工會設立保護工會幹部專項經費,為維護企業工會幹部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經費來源從本級工會經費中列支,也可以通過其它渠道多方籌集。建立上級工會保護企業工會幹部責任製。對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複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工會幹部,上級工會應提供保護和幫助。上級工會與企業工會、企業行政協商,可對企業工會兼職幹部給予適當補貼。

上級工會應建立對企業工會幹部的考核、激勵機製,對依法履行職責作出突出貢獻的工會幹部給予表彰獎勵。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職責,上級工會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罷免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