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加強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1 / 3)

加強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國有企業改製工作的順利進行。

1.積極主動參加企業改製工作機構。改製企業工會主要負責人要進入改製領導班子,並有專人參加企業改製工作機構,參與企業改製方案的調研、論證和製訂並監督實施,以便職工的合理意見在改製方案和方案實施中得到體現。

2.企業改製方案必須提交職代會審議。要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製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堅持國有企業改製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製為非國有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必須堅持職代會製度,不得以主席團聯席會等形式代替職代會。召開職代會會議,要堅持到會職工代表達到職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職代會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安置等方案,要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讚成票須占全體職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為有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改製方案,要向職工群眾通報,避免“暗箱操作”、“違規操作”。

3.企業改製的重大事項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製度的通知》的精神,堅持企業改製方案、程序步驟、職工安置、經濟補償、社會保障以及資產處置、股權分配等重大事項必須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切實保障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定權、監督權,促使企業改製依法規範運作。堅持職代會評議企業領導幹部,企業領導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向職代會報告製度。凡是向本企業管理層轉讓國有資產的,受讓者名單、離任審計結果、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必須通過職代會和其它形式向全體職工公開。

4.加強職工群眾對國有資產的監督。要按照《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製工作的意見》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精神,組織職工群眾對企業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交易管理、定價管理、轉讓價款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對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於少數人利用不法手段嚴重損害國家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要組織職工群眾及時向有關方麵舉報,督促有關方麵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妥善處理改製中的勞動關係

工會要協助企業妥善處理改製中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勞動權利和經濟利益。

1.推動改製企業堅持勞動合同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製度。要依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督促企業做好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工作,幫助和指導職工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堅決製止借改製之機大規模裁減人員現象和隨意裁員行為的發生。企業改製中涉及職工勞動權利和經濟利益等方麵的問題,要通過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加以確定。要認真做好集體合同的調整、續簽、重簽工作,所有改製企業都要建立和完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製度,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2.督促企業妥善處理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利益補償問題。要督促企業將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償還拖欠職工的各種債務和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對於企業需要裁減的人員,要督促企業一次性兌現經濟補償金,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集資款等各種債務,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對於改製企業繼續留用的人員,要督促企業一次性向他們支付置換身份的經濟補償金和清償各種債務,不得違背職工意願強行將經濟補償金和未清償各種債務作為職工股本金入股。

3.監督企業做好職工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要監督改製企業按照國家關於社會保障的有關法律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推動企業對於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大齡職工,按政策采取內部退養、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等辦法予以妥善安置。對國有企業新裁減人員,要督促企業及時落實他們的失業保險等相關待遇,促使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納入低保範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4.協助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和再就業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積極協助政府和改製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保證他們享受各項扶持再就業的優惠政策。要協助政府和企業關心和幫助解決勞動模範的生活困難問題,妥善解決工傷、患職業病職工以及困難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