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會在參與國有企業改製中,要積極動員職工支持改革、參與改革,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組織職工發揚國家主人翁精神,維護國家利益;要主動維權、依法維權、科學維權;要推動改製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使改製工作有利於企業發展、有利於改善職工生活。
3.要加強國有企業改製中的工會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建立的工會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改製關閉破產工作領導小組,要結合本地區改製工作進度,製定相應的工作計劃或方案,抓緊開展工作。工會領導機關必須參加本地政府改製工作領導小組及共工作機構,改製企業工會也必須參加本企業的改製領導工作。改製企業的上一級工會對企業改製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應主動了解和掌握改製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給改製企業工會指導和幫助,與改製企業工會一起認真參與改製方案的製定,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重大問題要向黨委彙報,向政府建議,並報上級工會。
4.要確保職工群眾在企業改製中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製度的通知》(中辦發[2002]13號)的要求,國有企業改革改製方案、兼並破產方案、職工裁員及分流安置方案均屬企業重大決策問題,都應以各種形式及時向職工群眾公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製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法[2005]60號)的規定,企業實施改製時,必須向職工群眾公布企業總資產、總負債、淨資產、淨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結果,接受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
5.要保障改製工作中的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參與權利。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的規定,國有企業改製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製為非國有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製。工會要發揮監督作用,督促改製企業在操作過程中嚴格執行這些規定。改製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改製方案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企業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職工代表大會的表決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不能以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代替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上級工會對改製企業召開職代會要加強指導,職代會召開時應派員列席,保證職代會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召開,如果發現有違規現象,應及時予以糾正。
工會通過在國有企業改製中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助於更好地發揮廣大職工在推動改革中的積極作用。
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製度
1.工會代表職工同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是法律賦予工會和職工的權利,是協調企業勞動關係的有效機製。試點企業要依照《勞動法》建立工會與企業的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製度。
2.平等協商既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必經程序,也是協調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製度。日常發生的勞動關係方麵的問題,集體合同的未盡事宜,以及雙方認為需要協商解決的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都應當通過平等協商解決,並逐步形成製度。
3.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要與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很好地結合起來,使之相互補充,更好地發揮作用。職代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勞動標準、勞動條件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和原則性意見,應成為確定集體合同內容的重要依據。工會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工作中,要注意發揮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的作用。
共保(雙保)合同在推動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利益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逐步加以規範。
4.工會要積極指導和幫助職工依法與公司簽訂好勞動合同。職工個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