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有企業貫徹“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1 / 2)

1.“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麵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製以及經營管理方麵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2.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並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3.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4.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5.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6.決策作出後,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並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7.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並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8.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製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後評估製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製和責任追究製度。

國有企業貫徹“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組織實施

1.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為本企業實施《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2.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意見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準。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製定或審批國有企業章程時,應當根據本意見明確相關要求。

3.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製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範圍是否全麵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準的,應當在批準後監督其實施。

4.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國有企業貫徹“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監督檢查

1.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並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2.“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3.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