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標本兼治,糾建並舉。在堅決查處和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製度建設,不斷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體製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製。
強化“小金庫”治理源頭治理
1.加強教育。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教育,增強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自覺性,進一步強化遵紀守法觀念和廉潔從政意識。結合“小金庫”治理工作中查處的典型案例,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切實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完善製度。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剖析原因,適時製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進一步加強財政收支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和有效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預算公開和單位財務公開製度,增強預算、財務透明度。進一步規範並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管理製度,完善內控和監督機製。
3.深化改革。進一步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體製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深化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改革,推行綜合預算,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實行國庫單一賬戶製度。嚴禁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福利。逐步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秩序。深化金融管理體製改革,加強資金流向控製,強化賬戶和現金管理。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積極推進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的規範管理,資產收益要逐步納入預算。
國有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範圍
國有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範圍包括:
1.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受托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2.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3.由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國有企業“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
1.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
(1)用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使用收入設立“小金庫”;
(3)用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
(4)用政府獎勵資金、社會捐贈、企業高管人員上交兼職薪酬、境外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中方人員勞務費用結餘等其他收入設立“小金庫”。
2.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
(1)虛列產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購成本、勞務成本等營業成本設立“小金庫”;
(2)虛列研究與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銷售手續費、銷售服務費等期間費用設立“小金庫”;
(3)虛列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工會經費、管理人員職務消費等人工成本設立“小金庫”。
3.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1)以虛假會計核算方式轉移原材料、產成品等資產設立“小金庫”;
(2)以虛假股權投資、虛假應收款項壞賬核銷等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3)以虛假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4)以虛假關聯交易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4.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