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部分 農村經濟相關法律知識(4)(1 / 3)

48.如何辦理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

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製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製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製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9.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後要采取哪些措施?

企業發生事故,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及企業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上列部門應逐級上報。急性中毒事故,企業負責人還應同時報告企業所在地縣級衛生部門。

事故發生後,企業負責人須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誌、拍照、錄像或繪製現場圖。死亡或1次重傷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勘察並同意後,方可清理。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故事進行調查。

50.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不可認定為工傷: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②醉酒導致傷亡的。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51.發生工傷保險爭議時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麵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職工有權要求勞動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2.什麼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職工在生產或者工作過程中,由於某種勞動性質或者特殊勞動環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指在工業生產中由於機械性刺激、化學物質刺激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例如人體受粉塵、毒物、噪聲、高溫等影響,造成人的某些器官發生病變,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有急性、慢性職業病,一般為慢性,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它包括的病種很多,病因也比較複雜,其共同點是職業性。

53.怎樣診斷與處理職業病?

《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按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54.工傷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1)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工傷治療所需的費用;因工傷殘被鑒定為傷殘一級至四級的,支付的傷殘津貼;職工因工死亡,應當支付的喪葬費、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供養直係親屬定期撫恤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預支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

(2)工傷職工在醫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到外地就醫交通費和食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致殘一到四級的工傷職工異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因公致殘五級到十級的職工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下降的,單位支付的傷殘補助金;因公致殘五級、六級的,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和因公致殘七級到十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原企業按照規定支付。

55.如何劃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資金?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指出: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56.農民工如何享受相關醫保待遇?

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製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製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57.失業保險基金有哪些部分組成?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①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②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③財政補貼。④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58.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什麼,領取失業保險的時間限製是什麼?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18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59.除了領取失業保險金外,還有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五、農村信貸常備法律知識

1.在農村主要有哪些銀行業金融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目前在我國農村主要有三類銀行業金融機構:

(1)商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一些股份製商業銀行在縣及縣以下所設的分支機構和網點;由過去的農村信用社合並組建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2)農村信用社。

(3)郵政儲蓄機構。

據最近的一份調查顯示:全國一半以上的鄉鎮隻有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機構。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在鄉鎮和行政村中的網點占到了銀行業機構的90%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郵政儲蓄銀行是指從2006年開始成立的郵政儲蓄銀行,並不是郵政儲蓄機構,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並不屬於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必須要同時開展以上三項業務的才屬於商業銀行。

2.信用社與銀行有哪些區別?

信用社與銀行,都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他們的不同點在於:

(1)信用社業務範圍一般是向農村、城鎮人口提供理財服務的,品種較為簡單,儲蓄、貸款、轉帳、擔保等。銀行一般是向大集鎮及縣城以上人口提供理財服務的,品種較為豐富。

(2)信用社是以單一的信用社為一個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銀行是有許多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的營業單位,一般是一級法人單位。

(3)信用社沒有聯行網絡,是通過人民銀行實現彙兌的,彙兌要經過5~7天才能彙到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自己的聯行網絡,彙兌是實時到賬。

(4)銀行有信用卡(透支的卡)、電子銀行、國際業務等等。信用社相對銀行來說,資金實力較差,服務品種較少。

3.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有什麼區別?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區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在合作製的基礎上,吸收股份製運作機製組成的股份合作製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

與農村商業銀行不同,農村合作銀行是在遵循合作製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製的原則和做法而構建的一種新的銀行組織形式,是實行股份合作製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實行的是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三農”服務功能和商業功能相結合的產權製度。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設立條件、股權設置、法人治理結構和服務重點等方麵都各不相同。在設立條件上,注冊資本金、資本充足率、資產規模、資產質量等方麵均有不同要求。在股權設置上,農村合作銀行股權分為資格股、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投資股每增加一定額度就相應增加一個投票權。在法人治理上,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權力機構,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農村合作銀行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

4.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有什麼區別?

農村信用社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民主管理,社員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員代表大會是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在服務重點方麵,二者都是主要為轄區內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則更多地側重於農戶。

5.什麼是非法金融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彙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4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6.貸款有哪些種類?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貸款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不需要抵押、擔保的貸款。

擔保貸款又可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7.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①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②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隻需占有就可以。③抵押隻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④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抵押物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8.抵押貸款中哪些財產可以作抵押,哪些不可以?

按照物權法規定,6類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照法律規定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除了上述6種財產,其他財產都可以作為抵押。

9.能否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貸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簡稱《擔保法》)第34條第1項“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的規定,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宅基地屬集體土地,農戶沒有所有權,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歸農戶所有。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隻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築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而以建築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另外,農戶出售房屋也受到嚴格規定。首先,買方身份必須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這樣,農村房屋的買賣對象就十分狹窄。基於以上實際情況和規定,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一般不願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因此,在申請擔保貸款時一般情況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

10.法律規定哪些東西可以用來質押?

可以質押的物品有動產和權利兩種。具有合法有效的憑證,可以進入市場拍賣或變賣的動產可以拿來質押。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流通物和其他不可轉讓物不能作為動產質押。

可以作為質押物的權利有:①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②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④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11.需要貸款應該怎麼申請?

《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①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②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③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④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⑤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⑥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12.如何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