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廣告的法規管理(2 / 3)

廣告收費標準由廣告經營單位自己製定,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管理機關備案。廣告業務的代理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國家物價管理機關製定。戶外廣告的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物價、城建部門協商製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4)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發布廣告。

這方麵的規定主要是: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定,禁止生產國家明文淘汰的產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②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含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摻雜、使假、容器包裝不合要求的;超過保存期限,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規定的10種食品。③藥品管理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劣藥。④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假獸藥、劣獸藥。⑤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以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違者將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或製裁。

(三)對戶外廣告的規定

《廣告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第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第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第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第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製地帶;第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方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製定。

(四)對廣告合同的規定

《廣告法》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麵合同,明確各方麵的權利和義務。廣告主和廣告經營單位在簽訂書麵合同之前,廣告主應出示符合廣告管理法規要求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必須齊全無誤。倘若雙方不能嚴格履行驗證手續,出現重大事故,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驗證手續完畢後,方可簽訂書麵合同,以明確雙方的責任。雙方按規定及相互協議的結果,形成書麵合同後,必須嚴格遵守,不得單方麵撕毀合同,否則,就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二、《廣告法》對廣告主的規定與製約

《廣告法》對各種類型的廣告主的廣告活動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規定。

(一)對廣告主通用的法規管理

在開展廣告宣傳的過程中,各類商品的廣告主都必須遵守最基本的法律規定和準則。

(1)廣告宣傳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健康。《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這就要求在製定、宣傳商品內容的廣告時必須做到: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具體、客觀地傳播商品或服務的信息,不得虛誇、偽造,廣告內容及其宣傳形式必須符合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文件;廣告宣傳必須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做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兼顧協調,尊重社會主義的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

(2)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循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廣告法》第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3)廣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廣告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基本的要求。我國的《廣告法》從廣告的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麵,對廣告內容的導向、廣告禁止的內容、廣告的可識別性、廣告內容的組織等做了明確的規定,這方麵的內容主要在第七條至第十三條。

(二)對特殊商品廣告主的法規管理

《廣告法》對一些特殊商品做了比較明確的特殊規定,實際上也是對特殊商品的廣告主的規定。

(1)對煙草廣告的法規管理。吸煙有害健康這一觀點已被社會公眾普遍接受。嚴格限製煙草廣告,這是一個國際發展趨勢。

我國的《廣告法》對煙草廣告的限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第一,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第二,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第三,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2)對化妝品廣告的法規管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妝品成為大眾的生活必需品。但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一些因化妝品引起人體損傷的事故,直接影響著人體的健康與安全。

我國《廣告法》第十九條規定,化妝品廣告必須遵循以下準則:第一,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第二,化妝品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3)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法規管理。藥品、醫療器械是一種特殊的商品;直接關係到人的健康與安全,所以許多國家在廣告法規中都有比較詳細的限製規定。

我國《廣告法》規定,醫藥、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以下內容:第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第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第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第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此外,《廣告法》還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

(4)對農藥廣告的法規管理。農藥是農林牧業用於防治病、蟲、草、鼠害等有害生物以及調節農作物生長的藥物,在一定程度上關係到某一區域農業收成的好壞,同時還會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廣告法》規定農藥廣告不得出現以下內容:第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第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第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麵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5)對食品、酒類廣告的法規管理。食品是人維持生命的保障。酒是食品的一種,過量飲用會損害人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