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廣告法》對食品、酒類廣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第一,廣告內容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即廣告內容中涉及的廣告主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等應與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記載的事項相符;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檢驗單位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中記載的事項。第二,食品、酒類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如“補品”、“防老抗癌”、“宮廷秘方”等。第三,廣告製作、發布應當在衛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限之內。
三、《廣告法》對違法行為的界定與處罰
廣告違法行為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廣告活動中,凡是違反了上述有關法律、法規的,必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相應的處罰,直至刑法製裁。
(一)廣告違法行為的常見形式
在廣告活動中,違反《廣告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1.無證經營或超越了廣告經營範圍
2.虛假廣告
這主要是指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大肆吹噓、主觀美化、欺騙用戶。這不僅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且直接造成公眾的經濟損失,甚至構成生命威脅。虛假廣告是廣告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形式,常見的類型主要有:直接在廣告中對自己生產、經銷的產品質量、性能及材料構成、製作方法、用途、設備、產地等情況,或者是所提供的勞務、技術服務的質量規格、技術標準、價格進行誇大的、不實的欺騙性宣傳;假借“名人”、“明星”的說法,間接地拔高商品及其聲譽;濫用各種誇張語言;假冒優質產品進行廣告宣傳;以市場預測為手段,為尚未投產或不能按期供貨的產品做廣告宣傳等。
3.未提供合法證明發布的廣告
如未經國家批準,自我宣稱是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注冊批準的或已經過時作廢的商標、專利等,說成是已經注冊批準可以正式使用的;未經國家有關權威部門檢驗鑒定和公布,就自我宣稱其產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先進技術水平;利用各種數字、百分比等對產品效用、性能進行無依據的褒揚,而沒有國家有關質檢機關的證明等。
4.對不實的廣告采取默許態度
這主要是指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廣告內容不實、其中有詐,卻采取默許態度,任其宣傳。
5.刊播新聞廣告
所謂新聞廣告就是新聞媒介收取費用,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的廣告。有的社會組織以為廣告形式不足以喚起公眾的注意和興趣,不足以加深公眾的記憶,希望通過支付一定費用,以新聞報道的形式,利用新聞媒介的權威性和“局外人”的身份,將“第一人稱”改為“第三人稱”,達到宣傳的目的。而有的新聞媒介為了片麵追求較高的經濟效益,竟然置新聞道德和廣告管理法於不顧,為此開綠燈。刊播新聞廣告是違法廣告行為的重要表現形式,嚴重破壞了新聞機構的聲譽和社會風氣。
6.假冒廣告
如在廣告中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借用、冒用知名度很高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擅自合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名義,使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廣告主宣傳上偽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的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等。
7.誘惑性廣告
如商場在廣告中宣稱“大減價”,而實際上隻有一兩種商品降價,其他的卻是原價。
8.不公正比較的廣告
《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些廣告違反規定,散布競爭者生產、經營的產品在質量、工藝、技術、售後服務質量方麵的虛假信息,公然詆毀其商業信譽,貶低其人格,使其遭受經濟損失。
9.侵權廣告
《廣告法》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麵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麵同意。但是在實際廣告宣傳中,有些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公然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二)廣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的《廣告法》,對廣告活動中的各種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麵。
1.民事責任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發布虛假廣告對消費者的侵權行為及其他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廣告活動中,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假冒他人專利、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肖像以及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廣告當事人違犯《廣告法》後,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有:第一,行政處罰。《廣告法》中有七條是對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涉及發布虛假廣告,違反《廣告法》關於廣告內容的基本要求及廣告禁止的情形,違反《廣告法》對廣告中涉及的某些內容的基本要求及廣告禁止的情形,違反《廣告法》關於廣告具有可識別性的規定,違反《廣告法》關於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及煙草廣告的規定,違反《廣告法》關於審查的規定,以及違反《廣告法》的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和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設計、製作、發布的行為,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行為。具體的處罰措施是:罰款、沒收廣告費用、停止發布、公開更正、停止廣告業務等。第二,行政處分。《廣告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做了行政處分的規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
3.刑事責任
《廣告法》對發布虛假廣告,違反《廣告法》關於廣告內容的基本要求及廣告禁止的情形,偽造、變造廣告審查決定文件以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