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錢穀·貪忮(3 / 3)

他提出的問題非常值得注意:許多錢下落不明且不被追究,成為無頭賬。從他的敘述,我們發現兩點:第一,不是貪汙造成(雖然可能存在貪汙),而是製度混亂所致,疏漏百出,支取、投放之後並不隨以嚴格的審計;第二,這裏隻舉了軍隊造船、屯田用銀兩個例子,但推而可知必不限於此——製度相同,既然此處稀鬆,他處也絕無嚴謹周到的道理。

還有一種情形。例如乙酉年二月二十二日,禦史鄭瑜糾朱大典先前任漕撫時“侵贓百萬”。聖旨批答:“朱大典創立軍營,所養士馬豈容枵腹?歲餉幾何?不必妄計。”[137]鄭瑜所糾固然有不屬實的可能(不負責任或出於派係的糾彈並不少見),但聖旨的批答也實在糊塗得緊。糊塗之一,僅憑推測、未經核實,即假定那筆錢用於軍餉開支;糊塗之二,就算用於軍餉,漕銀是漕銀,軍餉是軍餉,兩筆款子應按規程各自收發,豈能隨意混淆、處置?這都顯示製度本身太過苟且。

現象顯現於財政,但根子在別處。如果朝廷能夠認識到手中錢一毫一厘都來自百姓——像本文開始所說——國家的作用不過是彙聚民力、代為管理並使之用於國家共同利益,它還會這樣玩忽人民錢物嗎?問題就在於朝廷把人民的錢,看成了自己的錢,怎麼用都是它的自由,糟蹋掉也可以不負任何責任。

所以,不足是一回事,濁亂是另一回事;不足雖然堪憂,濁亂卻能致命。在濁亂的製度下,錢再多也毫無意義,它們也許花得全不是地方,也許相當一部分被揮霍、浪費和私吞。相反,即便不足但管理有序、使用恰當,卻仍可切實辦成一些事。

既然濁亂帶來巨大弊端,為何不采取健全、嚴謹的製度加以克服?答案也簡單:濁亂,其實是被喜歡和需要的。世上立權為私的製度,往往有意留下一些不周密、潦草、含混之處,給“特權”以回旋空間。專製政體喜歡人治、回避法治,歸根到底即因法治會剝奪某種特殊的“自由”,人治則有利於保存這種“自由”,使一小部分人最大限度享受權力帶來的利益。因此從經濟上講,專製政體就是通過掌控權力,確保少數人利益集團在社會分配秩序中的優先地位不被動搖。這種循權力大小搭建起來的分配秩序,完全比照著弱肉強食的動物法則。首先,在自己和人民之間,劃出一道界限,形成單獨的圈子,來分享比人民大得多的利益。其次,在他們內部,也有一些默認的規則。比如,君權強固時由皇帝及其親眷攫取最大好處;君權羸弱時,主要利益份額向權臣轉移,後者因此得到一個屬於自己的瘋狂撈取的黃金時間——曆史上,這種時間通常出現在王朝末年。

我們看明朝中期到晚期,便一直保持著兩個勢頭。一是貪欲本身在提速,二是貪欲的主體逐漸交接。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六十七“親王祿賜考”、“各府祿米”、“諸子公主歲供之數”,載有自國初至嘉靖之間,皇族歲貢、賞賜等錢物額度的變化和比對。《明史》食貨誌也記載著“仁、宣以來,乞請漸廣”,至憲宗“皇莊之名由此始”,大量田畝被皇室、宗藩侵奪的具體數據。[138]對裏麵的數據略事研究,就可清楚看見貪欲提速的軌跡:大致,中期以前雖一直也在上升,但趨勢尚緩,中期起突然加速,曆正德、嘉靖、萬曆三朝,逐浪而高,萬曆末年登峰造極。萬曆皇帝一生的聚斂事業,斬獲驚人,殊為盡興。然而達此成就的同時,他也使朱姓皇朝千瘡百孔,遍體潰爛,很多史家同意這樣的結論:明朝之亡,亡於萬曆。

崇禎有句名言:“朕非亡國之君,諸臣盡亡國之臣耳。”[139]貌似警人耳目,卻從根子上便錯了。他光顧給自己打分,覺得算不上亡國之君,卻忘掉之前幾位皇帝都很有亡國天分,早把亡國之事辦得差不多。到崇禎這兒,猛然發覺祖宗基業完蛋在即,試圖不當亡國之君,卻為時已晚。所謂“臣盡亡國之臣”,想把責任一古腦兒推到臣屬身上,實在並不厚道。

和自然界道理相同,獅子垂垂老矣或力所不支時,次一等的掠食者也就開始大顯身手。他們一直垂涎欲滴地等著,眼下豈容坐失良機?這個次級貪忮係統接替皇族貪忮係統開始瘋狂運轉的標誌,是魏忠賢集團出現。魏忠賢有如一團酵母,彙集了官僚階層的各種腐敗菌群,以最快的速度生長。

明朝從此進入君弱臣強、臣貪甚於君貪的格局,從天啟、崇禎到弘光,都是如此。喜歡當木匠的天啟皇帝,完全被魏忠賢玩於股掌。崇禎皇帝似乎強勢,不斷砍大臣腦袋,但這僅為表象而已。別的不說,那位兩次入閣拜相的周延儒,“賄來不逆,賄歉不責。故門人親故,自賄及為人行賄,不拒也。”[140]不光本人受賄,兄弟受賄,連兄弟的親家翁也大肆招賄:“路禮曹邁,與正儀(周延儒之弟)為兒女姻,複為招搖,候選候考者多趨焉。於是有以七千求詞林,五千求科,三千求道者。邁尋改吏部。”[141]索性直接從禮科調到吏部,專司幹部人事任用。又如皇家特務機關東廠,其辦案人員的方式是“擇肥而攀,俟罄擄既飽,然後呈廠”。[142]亦如皇帝心腹錦衣衛,《三垣筆記》記其金吾吳孟明,“緩於害人,而急於得賄”,下麵報來某案,並不直接捕人,“必故泄其名,沿門索賂,賂飽乃止。”[143]甚至相互配合,形成“索賄一條龍”。當時一個很有名的言官吳昌時(後被處決),就和東廠達成默契,凡因行賄受賄受到偵緝的,先通報吳,由吳前去索數千金“方免”。更有甚者,吳昌時對此不但不隱諱,反而洋洋得意,屢對人言,李清說他就親眼曾見。[144]

及至弘光,君弱臣強格局益發明顯。此時,權力集團作為一個饕餮團夥,權臣已據主席,君上反而叨陪末座,隻是從中取一杯羹而已。朱由崧並非不欲多得,問題是得不到。天下之壞,令他處處須仰仗權臣;皇位得之於此,苟安複得之於此,哪裏能討價還價?九月二十八日,當淮揚巡撫田仰受大帥劉澤清慫恿,額外替後者“請餉”時,朱由崧答:

東南餉額不滿五百萬,江北已給三百六十萬,豈能以有限之財,供無已之求?田仰著與劉澤清從常措辦。[145]

語氣不掩怏怏,顯出心理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看看朱由崧迎接母後及為自己辦婚事時,在花錢上如何不能暢懷,即不難了解。從頭到尾,朱由崧沒有當過一天“像樣”的皇帝,不論在權力上,還是金錢和享樂上。他留下了不好的名聲,然而加以核實,無非是看看戲以及太後蒞臨前派人到民間“征女”。坊間傳說他在宮中如何縱淫腐化,據李清講皆為不實之詞。當然,並非他不想那樣。他也曾派人到各省直接搞錢,但實際搞到多少又是另一回事。他最後作為俘虜從蕪湖押回南京時,“以無幔小轎入城,首蒙包頭,身衣藍布衣,以油扇掩麵”[146],這寒酸的形象,仿佛又回到一年前作為福王被迎至南京的光景。

反觀眾權臣,卻風光無限。其中,武臣大帥儼然一方諸侯,享受獨立王國待遇,賦稅獨吞,過著帝王般生活。“時武臣各占分地,賦入不以上供,恣其所用”[147]。有人對此提出批評,然而設四鎮時卻明確宣布,那是強勢的將軍們“理應”得到的。他們中較好者如高傑,心中還有職責,願以所積用於軍務、積極北進。但這僅為個例,其餘武臣,全都隻顧窮奢極欲,而且沒有止境。最肆無忌憚的是劉澤清,他在淮安“大興土木,深邃壯麗,日費千金”[148],“四時之室具備,僭擬皇居”[149],規製比照皇宮。甲申年秋收後,各鎮臣立即展開瘋狂掠奪,禦史郝錦奏:“各鎮分隊於村落打糧,劉澤清尤狠,掃掠民間幾盡。”[150]但恰恰此人,偏偏還要哭窮,唆使地方官為他額外“請餉”。

對四鎮所擁特權,別的武臣不免妒嫉而加攀比。七月十四日,操江(長江防務及水師統帥)劉孔昭上疏要求增加經費,特意詳細援引四鎮軍餉額度,及“田土聽其開墾,山澤聽其開采,仍許於境內招商收稅”等優厚政策,加以對照,大談自己的困難,如何“水師與陸師不同”,又如何“今日防江甚於防邊”,總之,擔子既比四鎮重,兵餉亦應比四鎮優;並抱怨此前兩次致函有關方麵,而“旬日以來,未見議複”。[151]實際上,操江大人並無意於江防,而隻是借題撈一把。後來,弘光從南京出奔,想投靠他,他閉關不納,隨即自己逃走,“自太平掠舟順流而東”,“滿載白糧入海”[152]。

文職要員,無軍餉可侵吞,亦無收稅、“打糧”之特權,卻有官爵可賣。關於阮大铖如何“賄足而用”,我們已在別處備說頗詳,這裏再舉一例。有一次,他對人這樣說:

考選某某,以二千金相送,推之不去。往我居省垣時,兩人各送一卮,皆白物(銀質)耳,今則黃(金質)爵,不納不已。[153]

“推之不去”和“不納不已”,既畫盡阮氏之厚顏,亦極寫朝中賄風之熾。阮大铖有一個幫手,亦即賴彼之力當上吏部尚書的張捷:“是時張捷秉銓,部務皆阮大铖一手握定,而選郎以貪黷濟之,吏道龐雜已甚。”[154]

不過,阮大铖雖稱巨貪,卻並非弘光朝官風的典型。因為他一麵貪忮,一麵還搞黨爭,卷在意識形態當中。典型的弘光官僚,應是馬士英一類。官場爭鬥,一般意在政治,而馬士英積極爭權,卻純為奪利。他政治野心的腳本上,隻寫著一個字:“錢”;所謂“爭權奪利”,到他這兒才真正歸於一體。他奮勇出頭擁立福王、以重兵脅迫朝廷攆走史可法、與阮大铖結盟等,都沒有多少意識形態色彩,並非要搞“路線鬥爭”,隻是搶下權柄以便搞錢。他對政治立場並不關心,祁彪佳被阮大铖排擠辭職時,他托人帶口信,清楚表明了這一點;一切人和事,隻要不有礙他搞錢就好。他任首輔後,呼朋引類,資源共享,周圍迅速形成一個貪賄集團。六月十三日,呂大器下台前告了馬士英一狀,曆數“其子銅臭為都督,女弟夫未履行陣為總戎,婣婭(即姻婭,婣同姻,泛指姻親)越其傑、田仰、楊文驄先朝罪人,盡登膴仕(即高官厚祿。這裏連同前半句,用《詩·小雅·節南山》典:‘瑣瑣姻亞,則無膴仕。’)亂名器。”[155]隻要沾親帶故,俱委肥缺,而此時距他得位才不過一個來月。有個小故事:

馬士英黷貨無厭,賄賂千名百品,日令僧利根次其高下。總憲李沾進帶,士英不之重也,囑利根譽為至寶,士英轉以獻帝,亦囑中宮讚其非常,帝每束以視朝。[156]

故事說,馬士英因賄物實在過多,就專門聘用一位利根和尚,每天替他鑒定諸物品質。這利根和尚,大概是當時的“鑒寶”權威。左都禦史李沾進呈一條玉帶,馬士英瞧不上,卻讓利根和尚吹噓為至寶,轉送給朱由崧,讓左右太監把利根和尚的鑒定意見轉告朱由崧。可憐朱由崧無知受騙,信以為真,經常束著這條帶子臨朝視事。此事似令人想到“指鹿為馬”之類典故,細辨輒不同。趙高戲君出於權奸的驕橫,馬士英耍弄朱由崧卻隻關乎錢財,把後者作為“假冒偽劣”受賄品的去處。

任何人稍具理智,都無法理解以朝不保夕的國勢,弘光文武大員為何如此瘋狂聚斂?而斂來巨額財富又置之何地?但轉而一想,身在那種利益集團,權力和製度對他們做出的強烈暗示,原本在此。正像藝術家“為藝術而藝術”,他們是“為撈而撈”,這種身不由己、飛蛾赴火般的衝動,必欲一逞而後快。

乙酉五月十一日,馬士英從南京倉皇出逃,率衛卒三百從通濟門出,“門者不放,欲兵之。乃出私衙元寶三廳,立刻搶盡。”[157]他逃走後第三天,興奮不已的南京市民,衝入其在西華門的府宅,及其子馬錫位於北門橋的都督公署,大肆搶掠。“次掠及阮大铖、楊維垣、陳盟家,惟大铖家最富,歌姬甚盛,一時星散。”[158]其中,馬士英家“有一圍屏,瑪瑙石及諸寶所成,其價無算,乃西洋貢入者。百姓擊碎之,各取一小塊即值百餘金”。[159]

清兵入城,未及逃走或留下迎降的官員們,紛紛解囊討好新的統治者,“致禮幣有至萬金者”[160]。禮部尚書錢謙益,刻意不拿錢,隻獻出一些物品,“蓋表己之廉潔也”。然瞧瞧這份禮單,亦知所謂“廉潔”若何:

太子太保禮部尚書兼翰林學士臣錢謙益百叩首謹啟。上貢計開:鎏金銀壺一具,法琅銀壺一具,蟠桃玉杯一進,宋製玉杯一進,天鹿犀杯一進,虁龍犀杯一進,芙蓉犀杯一進,法琅鼎杯一進,文王鼎杯一進,法琅鶴杯一進,銀鑲鶴杯一進,宣德宮扇十柄,真金川扇十柄,弋陽金扇十柄,戈奇金扇十柄,百子宮扇十柄,真金杭扇十柄,真金蘇扇四十柄,銀鑲象箸十雙,右啟上貢。[161]

此件是當時為豫王多鐸做登記工作的王佐親眼所見,抄錄後帶出,應屬可靠。至於這些東西占錢氏家財幾何,我們是無從估計的。

十二

乙酉年五月十四日忻城伯、京營戎政總督趙之龍縋城而出,遞降表於豫王多鐸;次日,大開洪武門恭請多鐸入南京。以此為標誌,弘光政權結束。同時意味著,明朝作為全國性政權從“國家”意義上消失。

這也是南京首次以中國首都的地位,為外國軍隊所占領。

在這背景下,發生了既令人震驚又耐人尋味的場景:五月二十五日,弘光皇帝朱由崧被押回,當他所乘小轎穿行於南京街道時,“夾路百姓唾罵,有投瓦礫者”。[162]這是在外國占領軍的注視下,百姓對自己的前國家元首做出的舉動。南京人民不歡迎滿清占領,但是,他們仍然明確表達了對明朝的唾棄。這是兩個單獨的問題,它們並不矛盾。

我們也記得,崇禎末年,北京市民有“隻圖今日,不過明朝”的民諺,用一語雙關方式,曲折道出對“明朝”的厭倦。

明朝百姓沒有感覺到幸福。他們認為在這樣一個社會裏,自己受到了過於嚴重的剝奪。我們耗數萬言,細針密縷,羅列和爬梳種種數字,都是為此提供一些實證。

約翰·羅爾斯說:

一個正義製度必須形成自我支持的力量。這意味著它必須這樣被安排:使它的社會成員產生相應的正義感,以及為了正義的理由而按照它的規範行動的有效欲望。[163]

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是一個被設計來發展它的成員們的善並由一個公開的正義觀念有效地調節著的社會。因而,它是一個這樣的社會,其中每一個人都接受並了解其他人也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同時,基本的社會製度滿足著並且也被看做是滿足著這些正義原則。[164]

他強調製度設計問題,認為製度是否形成支撐,並非從外部征集和尋求而來,而在於要讓正義原則預置於製度內部;隻要做到這一點,無須號召和鼓動,社會成員自然能夠主動和由衷地擁戴、熱愛這一製度。

他還探討了製度間的競爭:

一個正義觀念,假如它傾向於產生的正義感較之另一個正義觀念更強烈,更能製服破壞性傾向,並且它所容許的製度產生著更弱的不公正行動的衝動和誘惑,它就比後者具有更大的穩定性。[165]

中國古代社會,不缺乏正義的理念,隻是缺乏將理念轉化為製度設計的能力。儒家思想體係,雖然尊崇君權,但並不一味充當君權的馴服工具,它的“民本”原則,在古代世界各政治、倫理思想體係中,具相當的先進性。正因此,每當朝代更迭之際,新的統治者都不得不推出若幹惠民政策,作為與民更始的表示。

但是,儒家思想體係終究不能前進一步,從理念拓展到製度建設。重“道”輕“器”,止於明道、論道而不輔之以形而下製度層麵的精確設計,是吾國文明一大弱項。以為有好的理念,就會有好的現實。這使得儒家倫理最後往往陷於空談,那些正派、正統的儒家官僚,能夠在言論上發表極好的見解,卻無法轉化、落實於有效的政治實踐。

二千多年,中國所以在王朝周期性震蕩中徘徊,根子就是不能突破製度瓶頸。由於未從製度上解決問題,便隻好通過舊朝爛透、再換新朝的辦法加以緩解,如此循環往複、故伎重演。人民所能指望的,無非是“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苦苦等待當朝貪飽吸足、自取滅亡,然後借著新朝新氣象,過上幾天好日子。這種節奏從未改變。1644—1645年之間,中國也是如此。

崇禎年間賣地地契。

晚明賦稅益重,擁有土地往往成為很大負擔,而時有賣地以求擺脫者。這份崇禎五年五月十二日所立地契,即寫明賣地人“因為錢糧不便”將名下四畝五分地賣與同族者。

【注釋】

[1]《袁宏道集箋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219—220頁。

[2]嚴從簡《殊域周谘錄》,二十四卷,女直,中華書局,2000,第743—744頁。

[3]弗蘭克《白銀資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第182頁。

[4]《胡適書信集》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第226頁。

[5]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三公冶長第五,中華書局,1983,第77頁。

[6]鄭玄注、賈公彥疏《十三經注疏·周禮注疏》上冊卷第十一,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第279頁。

[7]《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二十四宣公十三年至十八年,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第664頁。

[8]《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二十四宣公十三年至十八年,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第664頁。

[9]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三公冶長第五,中華書局,1983,第135頁。

[10]餘冠英注譯《詩經選》,人民文學出版社,1985,第238—239頁。

[11]《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二十四宣公十三年至十八年,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第664頁。

[12]《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二十四宣公十三年至十八年,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第672頁。

[13]《胡適書信集》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第226頁。

[14]餘冠英注譯《詩經選》,人民文學出版社,1985,第242頁。

[15]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五滕文公章句上,中華書局,1983,第256頁。

[16]《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二十四宣公十三年至十八年,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第665頁。

[17]黃宗羲《明夷待訪錄》,《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第24頁。

[18]黃宗羲《明夷待訪錄》,《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第23頁。

[19]黃宗羲《明夷待訪錄》,《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第24頁。

[20]黃宗羲《明夷待訪錄》,《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第24頁。

[21]王世貞撰、董複表輯《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七,萬曆二十五年刻本,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縮微品,1988。

[22]張廷玉等《明史》卷十七,中華書局,1974,第215頁。

[23]張廷玉等《明史》卷九十五,中華書局,1974,第2336頁。

[24]王世貞撰、董複表輯《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七,萬曆二十五年刻本,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縮微品,1988。

[25]原文:“戶口之數,增減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戶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萬曆六年,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七,中華書局,1974,第1880—1881頁。

[26]張廷玉等《明史》卷一百十六,中華書局,1974,第3557頁。

[27]《明穆宗實錄》卷五八,國立北平圖書館紅格鈔本影印本,1962,第1424頁。

[28]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六十七,台灣學生書局影印本,1965,第2853頁。

[29]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八,中華書局,1974,第1897—1898頁。

[30]明代白銀價格本身及與糧食之間的折算率,前後變化極大。這裏是以嘉靖間價格為準,來源於秦佩珩《明代米價考》一文,見其《明清社會經濟史論稿》第199—210頁,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

[31]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七,中華書局,1974,第1882頁。

[32]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七,中華書局,1974,第1882頁。

[33]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七,中華書局,1974,第1882頁。

[34]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七,中華書局,1974,第1885頁。

[35]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八,中華書局,1974,第1898頁。

[36]吳應箕《真陽驛與汝寧守王乾純先生書》,《樓山堂集》第十四卷,中華書局,1985,第160頁。

[37]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八,中華書局,1974,第1901頁。

[38]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八,中華書局,1974,第1903頁。

[39]“時內帑充積,帝靳不肯發。”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八,中華書局,1974,第1903頁。

[40]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八,中華書局,1974,第1903頁。

[41]張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五十二,中華書局,1974,第6510頁。

[42]張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五十二,中華書局,1974,第6515頁。

[43]張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五十二,中華書局,1974,第6515頁。

[44]張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五十二,中華書局,1974,第6515頁。

[45]禦史衛周胤語。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八,中華書局,1974,第1904頁。

[46]張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五十九,中華書局,1974,第6714頁。

[47]計六奇《明季北略》寧遠軍嘩,中華書局,1984,第94頁。

[48]計六奇《明季北略》錦州軍嘩,中華書局,1984,第94—95頁。

[49]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135頁。

[50]抱陽生《甲申朝事小紀》下冊李知遇請發秦督疏請撥餉接濟疏,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第734—735頁。

[51]趙士錦《甲申紀事》,《甲申紀事(外三種)》,中華書局,1959,第6頁。

[52]劉尚友《定思小紀》,《甲申核真略(外二種)》,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第66頁。

[53]劉尚友《定思小紀》,《甲申核真略(外二種)》,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第67頁。

[54]趙士錦《甲申紀事》,《甲申紀事(外三種)》,中華書局,1959,第7頁。

[55]趙士錦《北歸記》,《甲申紀事(外三種)》,中華書局,1959,第21頁。

[56]錢《甲申傳信錄》,上海書店,1982,第7頁。

[57]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172頁。

[58]抱陽生《甲申朝事小紀》下冊崇禎庫藏,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第512頁。

[59]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九,中華書局,1974,第1928頁。

[60]趙士錦《甲申紀事》,《甲申紀事(外三種)》,中華書局,1959,第7頁。

[61]抱陽生《甲申朝事小紀》下冊崇禎庫藏,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第512頁。

[62]楊士聰《甲申核真略》凡論,《甲申核真略(外二種)》,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第7頁。

[63]此處都僅指北京米價,至於別地,崇禎初即可高至每石值銀四兩。參秦佩珩《明代米價考》,《明清社會經濟史論稿》第199—210頁,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

[64]顧公燮《丹午筆記》:“前明,京師錢價,紋銀一兩,買錢六百,其貴賤在另數。至崇禎十六年,竟賣至二千矣。”《丹午筆記·吳城日記·五石脂》,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第64頁。

[65]《再見穆巴拉克》,“深度國際”,CCTV4,2011年5月27日。

[66]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173頁。

[67]錢《甲申傳信錄》,上海書店,1982,第11頁。

[68]計六奇《明季北略》初十征戚璫助餉,中華書局,1984,第445頁。

[69]計六奇《明季北略》初十征戚璫助餉,中華書局,1984,第445—446頁。

[70]抱陽生《甲申朝事小紀》上冊征戚助餉,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第152頁。

[71]錢《甲申傳信錄》上海書店,1982,第12頁。

[72]計六奇《明季北略》四月三十日自成西奔,中華書局,1984,第491頁。

[73]趙士錦《甲申紀事》,《甲申紀事(外三種)》,中華書局,1959,第13頁。

[74]趙士錦《甲申紀事》,《甲申紀事(外三種)》,中華書局,1959,第14頁。

[75]趙士錦《甲申紀事》,《甲申紀事(外三種)》,中華書局,1959,第12頁。

[76]趙士錦《甲申紀事》,《甲申紀事(外三種)》,中華書局,1959,第12頁。

[77]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228頁。並見《甲申紀事》,《甲申紀事(外三種)》,中華書局,1959,第12頁。

[78]彭孫貽《平寇誌》卷之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220頁。

[79]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237頁。

[80]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225頁。

[81]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225頁。

[82]楊士聰《甲申核真略》,《甲申核真略(外二種)》,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第12頁。

[83]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239頁。

[84]計六奇《明季北略》十六癸酉載金入秦,中華書局,1984,第488頁。

[85]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241頁。

[86]顧公燮《丹午筆記》,李闖西走,《丹午筆記·吳城日記·五石脂》,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第43頁。

[87]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251頁。

[88]倉修良、魏得良《點校說明》,《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3頁。

[89]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22頁。

[90]談遷《國榷》,中華書局,2005,第6083頁。

[91]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22頁。

[92]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22頁。

[93]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22頁。

[94]此處參引鮑彥邦《明代白糧解運的方式與危害》,其於“白糧”問題研究深入,文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

[95]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22頁。

[96]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23頁。

[97]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24頁。附注:此段引文中“征解其正稅,之外一切新加、私派、捐助等項”,點校者斷為“征解其正稅之外,一切新加、私派、捐助等項”,筆者以為不當而改之,特說明。

[98]參葉向高《論本邑禁糴倉糧書》,陳夢雷等《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一百一卷荒政部,中華書局,民國二十三年影印。

[99]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49頁。

[100]徐鼒《小腆紀年附考》,中華書局,2006,第35頁。

[101]計六奇《明季北略》北都崩解情景,中華書局,1984,第350頁。

[102]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108—109頁。

[103]李清《南渡錄》,《南明史料(八種)》,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第147頁。

[104]溫睿臨《南疆逸史》,中華書局,1959,第4頁。

[105]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271頁。

[106]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67頁。

[107]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83—84頁。

[108]溫睿臨《南疆逸史》,中華書局,1959,第4頁。

[109]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110頁。

[110]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444頁。

[111]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109頁。

[112]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67頁。

[113]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09頁。

[114]潘檉章《和陶乞食詩贈乞食諸君》,錢仲聯主編《清詩紀事·明遺民卷》二,江蘇古籍出版社,1987,第779頁。

[115]張廷玉等《明史》卷一百二十,中華書局,1974,第3649—3650頁。

[116]張廷玉等《明史》卷一百二十,中華書局,1974,第3650頁。

[117]談遷《國榷》,中華書局,2005,第5072頁。

[118]史可法《請頒敕印給軍需疏》,《史忠正公集》卷一,商務印書館,民國二十五年,第4頁。

[119]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202頁。

[120]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400頁。

[121]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419頁。

[122]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45頁。

[123]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75頁。

[124]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46頁。

[125]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61頁。

[126]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98頁。

[127]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98—99頁。

[128]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99頁。

[129]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95頁。

[130]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96頁。

[131]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243頁。

[132]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44頁。

[133]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45頁。

[134]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443頁。

[135]文秉《甲乙事案》,《南明史料(八種)》,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第463—464頁。

[136]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190頁。

[137]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403頁。

[138]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七,中華書局,1974,第1886—1889頁。

[139]彭孫貽《平寇誌》,卷之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189頁。

[140]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188頁。

[141]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183頁。

[142]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4頁。

[143]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4頁。

[144]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5頁。

[145]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32頁。

[146]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224頁。

[147]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236頁。

[148]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32頁。

[149]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31頁。

[150]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418頁。

[151]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279頁。

[152]徐鼒《小腆紀年附考》,中華書局,2006,第369頁。

[153]李清《三垣筆記》,中華書局,1997,第108頁。

[154]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72頁。

[155]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237頁。

[156]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66頁。

[157]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214頁。

[158]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216頁。

[159]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214頁。

[160]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476頁。

[161]李天根《爝火錄》,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第366—367頁。

[162]計六奇《明季南略》,中華書局,1984,第224頁。

[163]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第252頁。

[164]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第440—441頁。

[165]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第4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