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護人博易律師當即反駁;“此案發生在租界內,按照《公共租界章程》,理所當然應歸租界公堂審理。”
清廷代表及古柏搜索枯腸,也沒能找出反擊的論據來。這時博易律師又抓住時機,反守為攻,提出一連串的詰問:
“按照法律,凡是訴訟必須原告被告兩方齊全才行,倘若隻有被告而無原告,則訴訟不具。現有人控告被告有罪,那麼,我們要問堂上各官,今日之原告究竟是何人?是北京政府呢?還是兩江總督?是江蘇巡撫呢?還是上海道台?請明白宣示。”
清廷代表俞明震瞳目結舌,無言以對。
古柏猶豫半天,含含糊糊的說:“這個……這個……當然是中國政府……”
博易立即駁詰道:“堂堂中國政府,竟然問屬下之低級法庭起訴某個個人,受其裁判,豈非笑話?”
俞明震抓耳撓腮,不知所雲。
博易不容對方有喘息機會,又連連進攻:
“這樣看來,原告尚無定人。既無原告,如何審案?再者,章、鄒等人不過在報上寫了幾篇文篇,並無違反租界規則之舉。你們指控被告,有何證據?另外,剛才你們就要交涉,交涉什麼事,應向法庭公布。如果政府律師既不能指出章、鄒等人犯的什麼罪,有什麼證據,又不能說明交涉之事,則此案應立即注銷,方為公平妥當。”
在被告律師有力的駁詰之下,會審官與清廷代表麵麵相覷,汗流浹背。第二次審訊又隻得匆匆收場。
第二天,《蘇報》案轟傳全國,清政府迫害革命黨人的行徑遭到社會輿論的猛烈抨擊。“舉火”已成“燎天”之勢。
12月3日、4日、5日、第三次連續開庭。
原告律師除重複前兩次陳詞濫調外,又出示刊載有章太炎文章的那期《蘇報》作為其犯案的“物證”。
被告斥:“這種東西算不得什麼證據!”
博易律師不無譏諷的說:“眾所周知,凡是有教化的國家,辦案都得有真實憑據,方可定罪判刑。若無憑據,何來罪名?又豈能判刑?否則,就算不得文明之國!”
一番話說得清廷代表臉上紅一陣,白一陣。
古柏又氣勢洶洶的狡辯道:“他們印這些書報都是大逆不道的!如果不是謀反,那麼為什麼要寫《駁康有為論革命書》這樣的文章?用意何在?”
章太炎慷慨陳詞:
“我在愛國學社教書,經常讀到康有為編寫的東西。一看都是些反革命、祖護滿人的胡言亂語,實屬害人子弟。所以起而作書,據理駁之。”
“既然教書,為什麼攻擊聖上是“小醜”?難道你本知道聖上之諱應該回避嗎?這難道不是大逆不道?”古柏自以為抓住了把柄。
“哈!哈!”章太炎大笑道:“什麼聖上之諱,我不知道!我隻知道在古漢語裏,‘小醜’一詞本作‘類’字講,也可以作‘小孩子’解,根本不含誹謗之意。關於什麼‘避聖上’諱,我遍讀西歐各國法律,並無此語。我隻知道清帝叫載淞,不知所謂‘聖諱’。寫寫名字又有何不可呢?”
清庭代表氣得七竅冒煙,又無計可施。
古柏又轉而責問鄒容:“《革命軍》一書出版後,到處被人出售,又為什麼不出來禁止?”
“我既不是巡捕房巡捕,又不是上海縣縣官,別人要售書,我又有什麼權力去禁止呢?”
就這樣,章太炎、鄒容及其代理律師在公堂上多次據理反駁,把“原告”駁得體無完膚,使清政府從“原告”變成了“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