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2 皮鞋剝離強度及鞋幫拉出強度的測量(3 / 3)

(2)測力片調到水平狀態(對於刀口不易扣住鞋底的試樣,測刀片允許上傾,但傾角不得超過10°)。

(3)刀口下行速度調到規定值。

(4)千分表調準零位。

(5)試驗鞋自然平放在試驗儀夾持器的水平麵上並夾緊,調節夾持器的高度和前後位置,使刀口對準鞋前尖,對於出邊的鞋底,刀口搭在大底邊上;不出邊的鞋底,刀口頂在幫底結合縫下麵0.5mm處的大底上,任何情況都不允許刀口切入幫底結合縫(如果鞋左右歪斜不能與刀口對正時,允許在鞋左或右側鞋底下麵放小墊片將鞋夾正),鞋頂上剝離刀後,千分表指針可能偏離零位,這是正常現象,但指示偏轉不得超過10μm,這時不要再調千分表。

對於旅遊鞋,剝離位置在後跟部位。如果外底後跟卷起,改測第一、第五蹠趾關節處。底牆剝離強度測尖部(含縫線旅遊鞋)。

(6)開機,刀口向下運行時,不斷注視幫底結合縫的情況變化,發現沿刀口各部位的幫底結合縫均出現初開膠時,立即停機並讀表值。“初開膠”就是幫底之間剛開膠。

(7)如果隻測剝離力是否合格,則當負荷達到產品標準規定值時即可停機,及時檢查是否開膠。

(8)如果由於鞋底太軟太薄等特殊原因而滑刀,經3次試驗未能將鞋幫底剝離,或由於鞋的剝離強度太大,達到儀器最大負荷值仍未剝開,均記錄試驗達到的最大表值。

5.2.5計算及試驗結果

試驗結果可以用“剝離強度”表示,亦可以“合格”與“不合格”表示。

剝離強度:σ=F1/b

式中:σ——剝離強度(N/cm);

F1——根據表值從檢定曲線上查得的負荷值(N);

b——刀口寬度(cm)。

達到有關產品標準規定剝離強度值而未開膠者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如遇不開膠的,則要注明未開膠,剝離強度σ>F1/b

式中:F1——最大表值對應的最大負荷(N)。

每隻鞋試樣的試驗結果分別表示,剝離強度值的有效數字取到個位。

不同寬度的剝離力進行試驗所得的試驗結果(剝離強度)不可對比,填寫報告時應寫明鞋底材料和鞋底試驗部位的厚度、剝離速度、環境溫度、剝離刀寬度等。

5.2.6鞋幫拉出強度的測定

測不出剝離強度的鞋子要測鞋幫拉出強度,否則不測此項目。粘縫工藝製成的鞋也不測鞋幫拉出強度。

(1)試樣前幫連同鞋底橫向切割寬度10mm試條,從中央斷為兩條即為一組試樣。

如果是皮涼鞋,則將前幫、後幫各一支幫帶連同內外底切割出10mm寬的試條,鞋幫帶中間剪開即為試樣(因有鋼勾心,內外底不能切割的樣品,僅將幫帶切割出10mm寬試條,鞋帶中間剪開後,夾持兩個鞋帶做試驗)。每組兩條(鞋帶寬度小於10mm的鞋帶,保持原狀,但內外底要切割為10mm寬)。

(2)試驗設備拉力試驗機或萬能材料試驗機。準確度3%,量程250N。

(3)環境溫度(23±2)℃。

(4)拉伸速度25mm/min。

(5)測定試條兩端分別夾持在拉力機上下夾持器中,幫底結合部分懸空。皮涼鞋拉力機上下夾持器分別夾住鞋底部(不得夾住幫底結合層)和鞋幫帶。開機拉伸,幫底結合部分或皮涼鞋的鞋帶與鞋底部分拉開時的最大力值為鞋幫(帶)拉出力。

(6)計算

σ=F/B

式中:σ——鞋幫(帶)拉出強度(N/cm);

F——鞋幫(帶)拉出力(N);

B——試條(幫帶)寬度(cm)。

以兩條試樣的鞋幫拉出強度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