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的概念
漢語中,清算一般有三種解釋:一是指一定經濟行為引起的貨幣資金關係的應收、應付的計算,如證券領域;二是指公司、企業結束經營活動,收回債務,處置分配財務等行為的總和,如公司行為領域;三是銀行同業往來中應收或應付差額的軋記及資金彙劃,如金融領域。
顯然我們要從公司行為領域對清算概念加以界定,主要研究的是公司在出現解散事由時,結束公司經營活動,了結公司債權債務關係,分配公司財產的法律行為。
二、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公司在解散之後,對其財產進行清理,了結公司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公司法人人格的必經程序。公司清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司清算包括破產清算在內的所有涉及了結公司法律關係的公司清算;狹義的公司清算不包括破產清算。公司法上的清算,一般是指狹義上的公司清算,本書是針對廣義上的公司清算展開的研究。以下章節所指的公司清算,包括破產清算和解散清算。
三、當代國外公司清算製度的確立及其特征
(一)公司清算製度在國外的確立
公司清算製度的產生是伴隨公司製度的建立而來的。隨著公司製度和公司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公司的清算製度也得到了構建和完善。
早期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以1600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和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代表,標誌著以股東有限責任為主要特征的公司製度的萌芽。由於當時的公司是為了一次航行所特別組建的,所以,在船隊返航歸來,其商品被拍賣完畢之後,原則上要根據出資比例分割資本金和利潤,並返還給出資人,這種資本金和利潤的分割與返還構成了當時的“公司清算”內容,按航海計劃設立的臨時性企業通過這種方式解散和核算。
(二)公司清算製度在確立初期的特征
當初確立的清算製度與現代公司法上的清算製度存在著差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特征:
第一,了結公司主要法律關係方麵,存在不同。當初的“清算”並非了結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而是特定之一段時期的債權債務關係,或者是某種特殊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債權的性質特殊或者債權人特殊。如荷蘭東印度公司據以成立的、荷蘭聯省議會於1602年3月20日頒發的特許狀規定,公司存續期間為21年,出資被固定為10年,每10年進行一次“一般清算”,在清算時允許投資者自由加入或退出公司。現代意義的公司清算製度是以了結一切債權和債務法律關係為主要清算的目標。了結股東和公司之間、債權人與公司之間、利害關係人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二,清算的目的方麵存在不同。當初的“清算”並不以終止公司為目的。無論是英國東印度公司還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清算之後,公司依然存在,清算並不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當初設立的清算製度就如同現代公司運行中的一次資金結算製度。現代意義的公司清算是以終結公司法人資格為目的,了結公司一切法律關係,是保障公司正確和有序退出市場的法律製度。
四、我國公司清算製度的確立及特征
(一)我國公司法確立清算製度
我國公司法是規定公司設立、組織、活動、終止及其內部、外部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公司法中有關公司清算法律製度的規定,主要在公司法修改後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中有一些規定:
1.2005年《公司法》及相應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