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公司清算製度的曆史演變(2 / 3)

相對於國外公司法立法而言,我國公司法的曆史較短,公司法理論和製度均不完善,其中最為薄弱的環節當屬公司清算部分。即使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中,公司清算部分仍然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視和研究,尚有很多問題未予解決。雖然規定了公司解散時要進行清算,清算的程序劃分和規定不具體,操作不了。清算主體的權責不明確,清算中的公司和財產界定不明確等等。可以說公司清算製度沒有建構完全。

2.《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主要是關於公司解散和清算中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該司法解釋關於清算的規定較為明確,可操作性較強。使得法官在審理公司解散案件的時候能夠有法可依;該司法解釋填補了我國關於公司解散製度的相關理論和立法空白,規範了公司準出製度。此司法解釋還針對公司解散訴訟的一係列問題加以翔實的規定;還規定了公司強製清算法律程序;為我國設立特別清算製度進行了鋪墊。

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會談紀要的形式進一步落實了公司在解散清算中的股東申請法院進行強製清算的程序規定。這也是公司立法的一個進步。

(二)我國公司清算製度的特點

1.我國的公司清算製度確立時間晚,內容單薄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公司製度起步較晚,作為公司法律製度中不可缺少的清算製度的確立,時間晚,內容少,對公司的準入製度重視程度要遠遠大於公司結束法人資格的解散清算製度。因此對它的法律研究也很不夠。

2.我國的公司清算製度在內容上還存在保護利益的不平衡

由於對公司清算的理論研究欠缺,於是對公司清算的價值重視程度不夠。要完善公司清算立法,首先要明確立法上的指導原則,才能做到立法時有的放矢。確定以利益為中心構建清算理念就是一個基本準則。清算法律製度是要平衡各方利益主體,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而我國以往的公司清算製度對保護的利益目標不明確,使得合法權益人的權利保障沒有落實。歸於立法內容的粗糙。

3.我國的公司清算程序規定不具體

清算本身實質就是一種程序性問題,要達到清算結果的公平,保護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首先設定程序,做到程序公平,才能實現形式正義。但是我們的公司清算在開始、操作、結束、監督等諸多方麵都存在問題。程序的分類不明確,普通程序不具體,不知何時適用以及如何適用的問題;特別清算製度是各國公司清算製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沒有特別清算程序,強製清算製度剛剛起步,還有待完善。

五、公司清算製度的曆史發展

我們對國外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公司清算製度的發展過程的研究和了解,目的是針對我國公司起步較晚,公司法律製度的理論研究還很稚嫩,這時借鑒外國成熟的法律製度,了解他們發展的曆史,可以為我國構建完善的公司清算製度,提供資料和少走彎路。

(一)公司清算製度在英美法係國家的發展

1.英國

在英國,公司清算製度是隨著19世紀英國合股公司的建立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確立慢慢產生並發展起來的。清算製度在英國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形成初期:1844年之前,英國並沒有有關公司清算的法律原則或條文的規定。“清算”的含義與“結算”類似。有關法律法規也未能體現現代意義的清算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