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司法解釋(二)》關於公司解散清算的規定
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與實際案情衝突情況時,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規定所做的解釋說明。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關於公司解散和清算中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並對新《公司法》中的解散清算製度進行了更具操作性的細化和整理,使得法官在審理相應案件的時候能夠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該司法解釋填補了我國關於公司解散清算製度的理論和立法空白。關於公司清算製度有以下規定:
1.針對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並在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沒有規定詳細的股東解散公司的相關內容,不好操作。
該司法解釋首先明確了股東請求公司解散清算的受理條件:(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其次,明確了該訴的當事人。原告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被告是“公司”,公司中的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再次,特別強調了解散公司訴訟與公司清算案件的分離。因為這兩種訴的性質完全不同,存在的時間也不是並行的。一般情況下,股東向法院起訴公司解散,隻能說明出現解散事由,是否解散要由法院審理後決定。如果法院判決公司解散,才可進入公司清算階段。如果公司逾期不組成清算組,方可向法院申請強製清算。最後,關於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程序規定較為詳盡。
2.規範公司清算製度
該司法解釋對於清算義務人、清算程序和清算中的民事責任及救濟途徑等作了具體規定。(1)對公司強製清算製度的各項程序進行了詳盡的規定,使得法院指定清算程序有法可依。(2)規定了公司強製清算中資不抵債時的債務清償協定機製。(3)規定了公司解散清算中相關主體的民事責任。該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清算中的清算義務人和清算人的法定義務,以及在清算過程中這些主體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民事責任和規定救濟途徑。確保了公司解散清算的順利和公正進行。
二、總結我國公司清算製度的現狀
(一)各方利益平衡的缺失
以利益為中心構建清算理念就是一個基本準則。利益是法律一個重要的價值,是經濟活動行為主體爭奪的焦點,清算涉及到多方行為主體,在這一過程中,盡可能實現利益平衡是我們立法中追求的目標。
從債權人角度來說,我國目前的公司清算缺乏債權人的有效參與。現行立法中,隻有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時,債權人方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清算,而不能直接啟動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開始後,債權人的權益仍是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債權人隻是在清算開始後可以申報債權,盡管法律規定了清算人危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罰,但都屬於事後懲罰措施,而沒有有效的預防機製。對於危害的具體行為,債權人缺乏監督能力,很難有效製止危害的發生。雖然,立法理論也一再提出保護債權人的思想,但是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救濟機製,例如清算開始前公司就有計劃地非法處置公司資產,進行低價或無償轉讓、隱匿私分公司資產等,等到公司清算時,財產已所剩無幾,這時就會發現救濟機製嚴重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