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報小心把自己“偷”進牢房,這不是嚇唬人,而是中國法律旗幟鮮明的態度——不允許任何竊取、侵犯商業秘密的商業間諜行為。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也是法製經濟,任何違背公平競爭法則的旁門左道,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商業秘密既是企業的“隱私”,也是企業的“財產”,竊取商業秘密則既侵犯了企業的“隱私”,也侵占了企業的“財產”。這是中國法律所不允許的,也是法律必然要予以製裁的。一句話,中國法律絕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商業間諜行為存在。
商業秘密,對於一個國家來說,事關國家的利益與安全;對於一個企業來說,左右企業的生存。因此,許多國家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對侵犯商業秘密的間諜行為懲罰也越來越嚴厲。
在國際上,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以竊取商業秘密為主要目標的商業間諜活動也日益頻繁。中國雖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在許多領域都有領先世界的科學技術,有獨特的生產技術與傳統工藝,中國的經濟發展戰略與經濟發展布局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中國同樣成為國際商業間諜覬覦的目標。過去由於我們對商業秘密認識的遲鈍,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遠沒有像對政治、軍事、國防秘密的保護那樣重視,那樣嚴格,導致許多商業秘密被境外商業間諜所竊取,造成了許多不可彌補的損失,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現在,中國把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商業秘密作為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保護。對竊取商業秘密的間諜行為,中國法律則以侵犯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罪予以懲處。《刑法》第110條規定:“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1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近幾年來,已陸續有多名商業間諜在中國落網。由此證明,中國絕不是商業間諜竊取商業秘密的天堂。任何試圖竊取中國商業秘密的行為,都將受到中國法律的嚴厲懲處!
在國內市場競爭中,中國也是旗幟鮮明地反對任何竊取與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及即將出台的《商業秘密保護法》裏,中國法律已全麵地界定了商業秘密的法律地位,任何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也是法律必然要予以製裁的。偷商業秘密結果把自己“偷”進牢房,這不是嚇唬人,而是中國法律反對竊取商業秘密行為的嚴肅態度。《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10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新《刑法》則更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處罰。該法第219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賠錢又坐牢,這便是中國法律對待竊密行為的態度與措施!
中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既提倡競爭機製也講究法律規範的經濟。中國既不允許任何境外間諜滲透中國竊取商業秘密,也不允許國內的不法企業與個人采取任何非法手段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新《刑法》的頒布,中國法律在嚴格防範境外商業間諜竊密活動的同時,開始了嚴厲打擊國內企業之間竊取商業秘密的間諜行為。有的竊密者被處以巨額賠償;有的竊密者因此而鋃鐺入獄……本章主要通過對國內侵犯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件的分析,以此證明:中國法律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商業間諜行為存在!
一、商業秘密“偷”不得
竊密:打不得的歪主意
許多人認識到商業秘密的價值,這是中國的一大進步,但許多人不知道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性,卻是當前的一大缺陷。以致一些人把侵犯與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競爭或個人發財的一條捷徑,並美其名日“借雞生蛋”、“借腦發財”,殊不知竊用他人的商業秘密來牟利,是一種間諜行為,不僅不道德,而且也不合法,結果自然是雞飛蛋打一場空。
周××1994年8月到廣東省阿波羅潔具有限公司(簡稱“阿波羅公司”)任工程部部長,幾年後因生產銷售方麵與公司發生分歧,遂辭職到有意吸收其加盟的順德市某潔具有限公司任工程部部長,負責同樣的浴缸係列開發項目。
1998年5月23日,阿波羅公司打單、開料員郭某(另案處理)到順德某公司時見到周某某,周即邀請郭到順德某公司,郭同意,並於5月24日晚從阿波羅公司盜得載有“阿波羅公司萬通生產管理係統”秘密的電腦硬盤交給周某某。該技術是廣州市海珠區萬通電器有限公司研製開發的。阿波羅公司購得後,給硬盤加密,並製訂了保密條例。該技術的使用使阿波羅公司的生產技術及管理上了一個新台階,走上了科學化、現代化的道路,公司因此獲利大增。
周某某取得該硬盤後立即進行複製,並使該硬盤損壞。由於該硬盤在案發後才歸還阿波羅公司,造成該技術非法公開,影響了生產進度,因交貨不及時而支付巨額違約金,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而周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處罰。1999年3月26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有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處罰金兩萬元。
早在1987年頒布的《技術合同法》中就明確規定:受讓方“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華貿廠和國帆公司不僅不履行保密義務,反而將技術秘密轉讓牟利,不知是不懂法律還是膽大妄為。當然,到頭來還是偷雞不成反蝕米。
江蘇某通信設備廠也因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而被法院判決賠償94萬元。
1988年3月,曾被命名為“中國民辦科技實業優秀單位”的南京高能計算機應用研究所與江蘇某通信設備廠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合同規定廠方製成產品後,每銷售一套向高能所支付提成費1萬元。合同簽訂後3個月,該廠在高能所指導下成功地生產出了該高科技產品,9個月銷售收入就達76萬元,效益顯著。
通信廠見此產品效益如此之好,便想獨占全部利潤。但高能所未將全部技術轉讓給工廠,也就是說,通信廠隻能在高能所的技術人員指導下才能生產。為了獲取整套生產技術,通信廠以高薪引誘,挖走了高能所7名技術骨幹,因此掌握了產品的全部生產技術。第二年3月,該廠便以種種借口拖延應支付的技術轉讓費,高能所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
通信廠在應訴期間辯稱,他們與高能所的合同有詐且失公正,因為高能所並未提供技術資料給他們,產品是他們廠自己研製成功的。高能所則例舉出通信廠用高薪引誘高能所技術人員以獲取生產技術秘密的證據。該官司打了3年,最終判決通信設備廠侵犯了南京高能計算機應用研究所的知識專利權,限期10天內一次性賠付高能所94萬元。
山東淄博科彙電氣有限公司生產的TC01(產品簡稱)、TC02產品一直暢銷,但從1998年1月起銷售量突然直線下降。1998年3月,科彙公司員工發現了淄博某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廣告,廣告上該公司生產的TELE97和TC02非常相似,且該廣告對科彙公司的產品進行貶低。
科彙公司了解到:原該公司員工X離開科彙公司後,曾到此公司工作,而X在科彙公司期間,參與了TC02的研製工作。於是科彙公司向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某電子技術開發公司及X侵犯該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張店區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X在原告單位工作期間,專門從事了TC02產品的研製工作,離職後曾在被告公司幫助生產、銷售與科彙公司主導產品相類似的TELE97產品,其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披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公司在產品廣告彩頁上,采用了與TC02近似的產品示意圖,並貶低對方,其行為屬不正當競爭。
據此,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生產TELE97,並負責立即收回和銷毀廣告彩頁;被告公司與X共同賠償原告科彙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財產,而竊取商業秘密自然也就是竊取企業的財產。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財產價值更高。竊取一噸鋼材幾千元,竊取一台機器或許價值幾萬幾十萬元,而一項商業秘密,卻往往價值數十萬數百萬元之多。更重要的是,竊取一般的財物損失的隻是這種財物,而竊取一項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的更大損失則是喪失了企業的壟斷地位與競爭優勢,甚至可以將此企業置於死地。因此,竊取商業秘密比竊取一般財物危害更大,影響更壞。這是一個非常淺顯的道理,不知是真正不懂還是假裝不懂,至今還有人在打竊密生財的歪主意。但願法律的判決,能使他們猛醒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