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中國法律部允許商業間諜的存在(上)(2 / 3)

投機取巧法不容

科學是老老實實的,市場競爭也是實實在在的。它靠的是本身的實力與本身的努力。但總有一些人一心想占便宜,走捷徑。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便被許多人視為企業競爭與個人發財的一條捷徑。殊不知法律也是實實在在的,它容不得任何歪門邪道,容不得任何投機取巧。

廣東南海J公司便嚐到了投機取巧的苦果,被法院責令賠償原告106萬元。

1999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南海“富士寶”訴南海J公司侵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省高院駁回原審被告J公司的上訴,維持佛山中院原判,並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這宗曆時一年的侵權案終於劃上句號。省高院判決書稱:原審被告南海J電器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一次性賠償原告106萬元經濟損失。原審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不得利用原審原告的經營信息、銷售網絡銷售與原審原告專利同類的產品。

原審被告法定代表人潘某從1991年至1997年6月任原審原告富士寶銷售員、銷售部經理,熟悉原審原告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離開富士寶公司後,自己開公司,從1997年開始生產“富士寶”同類產品,又利用“富士寶”商業網絡推銷產品。因此其行為不僅侵害了原審原告的專利權,還侵害了其商業秘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此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

北京某科工貿公司也是偷雞不成反蝕米,交了41萬多元的“學費”。

1991年,位於中關村電子一條街的北京科興材料研究所(簡稱科興所)根據我國電子通訊工業的發展需求,開始研製一種用於電話通訊領域中作為填充物的材料,1993年6月研製成功。這是一項高新技術,過去我國所需均靠進口,耗費了大量外彙。科興所考慮到該產品的市場獨占性,在研製試驗開發中,采取了保密措施,產品的配方僅限製少數技術人員知道。不料,1994年4月,曾參加了該產品研製開發全過程的該所原聘用人員Z辭職後,受聘於北京某科工貿公司。不久後,科興所發現,科工貿公司也開始生產銷售同樣的產品。經取樣鑒定,產品配方與科興所的相同。據此,科興所認為,科工貿公司利用跳槽人員Z侵犯了他們研製開發的技術秘密。遂向法院起訴。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被告Z作為科興所直接參加新產品研製、開發、銷售的科技人員,不履行保密義務,擅自將其掌握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泄露給另一被告科工貿公司,並將其生產的同類產品銷售給了科興所的用戶,損害了科興所的合法權益。被告科工貿公司采用高薪利誘手段,與Z惡意串通,並利用他非法提供的科興所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生產同類型產品,違反了保護商業秘密的有關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對科興所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16690.66元。

近年來,一些企業不去努力創造自己的商業秘密,而一心想走捷徑,專門盯著別人的商業秘密,千方百計地竊為已有。他們甚至專門訓練竊取商業秘密的人員(實際上就是商業間諜),從事竊密的勾當,他們或做“梁上君子”,翻箱倒櫃盜竊;或以利誘等手段,從掌握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口中套取;或搜集情報信息,從蛛絲馬跡中破譯;或以高薪、高職等手段“獵取”掌握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跳槽……使擁有重大商業秘密的企業防不勝防,以至投訴到法院的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越來越多,訴訟標的也越來越大。

對此,中國的企業不能不引起高度的警惕。在加強保密措施、防止竊密行為發生的前提下,企業也要擅於運用法律的武器來製裁竊密者,挽回竊密損失。一般來說,作為企業,遇到商業秘密糾紛或者自己的商業秘密受到侵犯,首先要搞清自己的商業秘密範圍,是否具有可靠的書麵、電子等載體,受到侵犯的範圍、程度,侵權者行為的證據等。向法院進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等。如果經過評估認為所失商業秘密價值巨大,後果嚴重,證據又比較充分,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投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對於“跳槽”人員偷走圖紙向他人或企業透露等類情況比較合適。對於商業秘密本身權屬就爭議較大、涉及相當多的專業技術問題等糾紛,宜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市場發現對商業秘密侵權的商品等,是非分明,無需太多的證據,也可以采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要求行政查處的辦法。不過應當注意應當同時提出賠償要求,有時工商管理局隻注意對侵權行為行政罰款,而忽略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對於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有犯罪嫌疑的,不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行政查處,因為從法律上對犯罪不能進行行政處罰;另外會耽誤偵查時機,放縱了犯罪,使企業遭受更大損失。由此可見,法律保護商業秘密,打擊竊密行為,但也需要有企業的密切配合。

二、市場競爭不能破壞遊戲規則

誘人泄密:耍不得的花招

市場就像一個賽場,運動員上場可以各顯神通進行比賽,但有一條,那就是必須遵守比賽規則。如果是亂打亂搶,那就不成為賽場,也不是市場,而是戰場了。

1996年12月6日,湖南一家工藝美術公司(簡稱美術公司)因為不遵守這“比賽”規則,侵犯了長沙繡品廠的商業秘密,而付出了15萬元的代價。

財布,即是製作錢包的小方布匹,手織財布是日本民間品種繁多的傳統手工織造工藝中的一種,在日本源遠流長,享有極高的地位。1982年,在湖南省經委的組織下,日本滋賀縣清源織物株式會社與長沙繡品廠達成了手織財布來料加工的合作項目。同年9月,繡品廠組成以當時副廠長李某為團長的5人技術小組赴日本研修手織財布技術。第二年4月學成歸國後,繡品廠添製了加工財布的織機10台,開辟了織物車間,1984年3月,繡品廠試製手織財布成功。

1985年,美術公司擔任了繡品廠手織財布的涉外商務代表,繡品廠的財布生產轉入了正軌,成為填補國內空白的一項效益可觀的出口項目。因此,繡品廠對此視為“寶貝”,規定全廠職工嚴禁向廠外任何人或單位提供技術情報資料,違者按廠規從嚴處理。

1995年3月,該廠技術副廠長L調往美術公司。當時繡品廠領導專門找他談了話,強調了保密義務。

但是,財布加工項目的可觀利潤,令美術公司怦然心動。1994年,他們便悄悄組建財布織物車間,第二年4月正式投產,並聘用了繡品廠財布車間技術管理人員,設計室設計人員共兩人(兩人均係L之女)作技術指導,管理日方來料及發放工作,而且還招聘了繡品廠財布織物車間的部分技術工人從事財布加工生產。從此,美術公司在接收日本清源織物的來料後,未再交與繡品廠加工,繡品廠財布車間因無原料和熟練技術工人而被迫停產。

1995年6月19日,繡品廠以L和美術公司為被告,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繡品廠是財布編織技術合法的獨立的持有者,該技術雖然來自日本,但在我國尚未被公有所知,具有相當的價值性和實用性。繡品廠為此製訂了保密製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構成該廠的商業秘密。美術公司明知他人係繡品廠知悉財布編織技術的職工,仍然擅自聘用,以獲取該技術,侵犯了繡品廠的商業秘密,因而判令其賠償繡品廠15萬元。

引誘他人跳槽來竊取商業秘密,是當前市場競爭中的一個突出現象。有人認為,商業秘密既不是企業的錢也不是企業的物,而是存在於某些職工大腦裏的東西,既然人員可以跳槽,商業秘密自然也可以隨著人員的跳槽而流動。因此,一些企業不惜采取種種手段,引誘持有商業秘密的人員跳槽,以圖從他們身上竊取商業秘密。而一些由於工作關係持有企業商業秘密者也將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作為個人的一種資本,牟取個人的利益。殊不知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作為持密者不能向外泄露,也不能個人使用,而其他企業也不得非法獲取。否則的話都將受到法律的製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的一宗新型“主叫號碼顯示電話機”侵權案就留給當事人雙方許多警示,而透過案件的審理,則給我們規範市場競爭帶來更多的啟迪。

葉某先在江蘇宜興華東自動化公司從事通訊產品開發,後受聘深圳市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話機部任軟件室副主任、高級工程師。

1998年春天,深圳市華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訴葉某和張家港市某電腦器材廠侵犯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