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中國法律部允許商業間諜的存在(上)(3 / 3)

華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訴狀中稱:原告自1994年上半年開始從事“主叫號碼顯示電話機”的研製工作,曆時3年時間,投入200萬元人民幣開發和管理費用。整個開發過程采取一係列合理必要的保密措施並讓參加開發者簽署“接觸公司核心機密審批表”。被告葉某是開發該項目後期的主要參加者之一,掌握全部的保密技術方案,尤其是含有保密內容的軟件。葉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的商業秘密泄露給被告張家港市某電腦器材廠,獲利14.76萬元。張家港市某電腦器材廠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該軟件技術應用到其生產的“主叫電話顯示器”產品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要求法院責令被告停止使用以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的原告含有技術秘密的軟件,並銷毀侵權的軟件、產品、半成品、生產模具和專用工具;責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等。

華為公司在起訴時,提供了較為詳盡的證據,如葉某與張家港市某電腦器材廠的電話通訊記錄、特快專遞信封以及原告的產品和被告的侵權產品、葉某所簽的“接觸公司核心機密審批表”有關保密規定和原告開發研究該項目的費用清單。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葉某未經原告許可,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以盜竊的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的軟件技術,已構成商業秘密披露侵權。據此,法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判決兩被告賠償25萬餘元。

IC卡,是英文IdentifiedCard的簡稱,意為識別、確認係統。此項高科技應用技術已在我國眾多大街小巷的IC卡電話、倉儲超市中得到應用,連許多單位的食堂售飯也是“刷卡”結賬。但不久前,這IC卡也刷出了一起重大的商業秘密案。

北京斯威格——泰德公司自1993年開始投入資金,對IC卡管理係統進行研製與開發。兩年後,該公司完成了商場購物優惠卡、證件確認卡、考勤統計卡和食堂售飯卡等係列的IC卡管理軟件,通過在商業銷售係統和數所大專院校應用,深得客戶好評。

初嚐勝果的泰德公司並未忘記進行技術保密,自1995年開始,就與公司內部有關人員開始簽訂保密協議。1995~1996年底,身為公司銷售部門的負責人劉×、叢×及任聘為公司IC卡管理係統專職開發、研製的技術人員劉××均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和一份協議書,約定:如因被聘者原因泄露公司機密,泄露者要擔負賠償經濟損失,職員在受聘從事有關專利、專有技術秘密的經營管理和開發研究後,在技術合同解除後3年內不得從事與前者有關的工作,否則被視為侵權。協議書還約定:所有IC卡及應用技術(含資料、軟件程序、硬件設計)歸公司所有,不得據為已有或轉交他人作產品開發,職員從公司調離,應將所有的資料、軟件程序、硬件設計歸還公司,如有違約,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1997年3月,劉×私下與Y公司訂立承包協議,與叢×、劉××組建該公司金卡部。當貴友大廈向原告斯威格——泰德公司購買IC卡管理係統時,劉×負責洽談,叢×並要求貴友大廈不與泰德公司簽合同,而由Y公司提供,明確告之對方自己係Y公司職員。這樣,Y公司做成這筆16萬元合同的生意,後又追加貨款2.2萬元。一個月後,劉×、叢×、劉××陸續從原告公司辭職。Y公司此後分別與長春北希發展有限公司、北京金越發展公司、北京衛生學校訂立IC卡管理係統軟件銷售合同。

原告斯威格——泰德公司向法院訴稱:其投資百萬元研製、開發的IC卡管理係統,推向市場銷售後,在國家的“金卡”界享有較高知名度,用戶信任,經濟效益可觀。但從1997初開始,產品銷售額明顯下降,客戶資源流失,經調查,緣於公司職員劉×、叢×、劉××在任職及辭職後,違反約定,利用所掌握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非法披露、轉讓給被告公司,並組成被告公司金卡部,直接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用IC卡管理係統技術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承擔訴訟各項費用。

被告Y公司及劉×、叢×、劉××則認為:IC卡技術已在我國逐漸普及,現國內從事此項技術研製的企業百餘家。作為一項應用技術,本身處於公開狀態,所有客戶在使用IC卡時都能得到有關技術資料,原告無權獨占技術專有使用權。況且,原告並未采取相應的技術保密措施,不能詳盡劃定技術秘密的範圍。關於銷售經營信息,隻是原告的軟件係統質量不高,售後服務不及時,客戶自願從我方購買。因此,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們在開庭審理前,依原告方申請,采取了證據保全措施。經對扣押的被告Y公司兩台計算機進行勘驗,發現其中一台的C盤LSH目錄下拷貝有原告方的IC卡管理係統軟件程序14個,並有原告公司的標誌;另一台計算機拷貝程序中,部分內容上有原告公司標記,並對原告軟件作了修改。同時,還在被告公司核查到原告公司STL-901S係統產品的原理圖、外觀設計圖、原程序資料、客戶名單及技術彙總本等數十份資料。

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認定:斯威格——泰德與本案被告劉×、劉××、叢×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協議書,均已明確約定公司職員應依約保守有關IC卡管理係統的技術秘密。但劉×等三被告都公然視其負有的任職或離職後,不得披露、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禁止性義務不顧,在身為原告公司知曉相關技術秘密的專業人員之際,私下到被告Y公司組建同一經營領域的金卡部,利用掌握的他人技術秘密,從事IC卡管理係統的生產、銷售,並非法複製權利人的軟件程序,用於商業出售,同時,三被告還非法使用原告公司的經營信息,將本為原告承接的經營業務轉為被告Y公司所實施,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另一本案被告Y公司應知劉某等尚身為原告公司專業人員之時,卻與其訂立承包協議,組建金卡部,並且容許他們利用該公司的名稱、資金非法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獲取非法收益,亦為共同侵權人。法院為此宣判:被告Y公司、劉×等三人共同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15萬餘元,並公開致歉,停止侵權行為。

誘人泄密,或者私自“售密”,看似聰明,實卻於理不合,於法不容,到頭來必然受到法律的懲處,從而是偷雞不成反蝕米,害人又害己。奉勸那些心懷不軌者:莫耍小聰明,莫玩小動作!

不能拿別人的秘密另起爐灶

雖然中國法律明確禁止任何侵犯與侵占商業秘密的行為,但在金錢與利益的誘惑下,仍有許多人在打商業秘密的主意。他們有的明盜,有的暗竊,有的欺蒙拐騙,有的則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拿別人的秘密另起爐灶,最終是雞飛蛋打一場空。

1996年11月21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彭××和衡陽市某複合材料研究所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衡陽格威工廠相同的“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1.87萬元。曾經在湖南省衡陽市鬧得沸沸揚揚而且引起中央領導重視並作了指示的商業秘密侵權案,終於有了一個明確的說法。

彭××原是衡陽格威工廠主管生產和銷售的副廠長,1993年3月,他以身患多種疾病、無法正常上班為由,辦理了病退手續。

誰知,彭×ד病退”後,卻並未在家養病,而是抖擻精神,搖身一變,承包了衡陽一家複合材料研究所。不久,與衡陽格威工廠新型主導產品HT-2452二苯醚玻璃上坯膠布完全一樣的產品在彭××承包的研究所生產出來了,並且搶走了格威工廠獨家占有的大部分市場,使其產品銷路大減,效益滑坡。據統計,從1993年3月到1996年4月的3年間,彭××承包的研究所生產銷售該種坯布286069片,獲利120餘萬元,而格威工廠僅生產銷售92945片,不及前者的1/3。

至此,格威工廠才明白,彭××搞病退原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無情的事實使格威工廠的幹部職工感到十分震驚和憤慨,工廠主要產品和主要市場丟失,使工廠的上上下下意識到了問題的嚴峻,並采取了一些過激的行動。一些憤怒的職工在1996年4月初的一天,動用廠內的大型東風牌貨車和大型客車各一輛,衝進衡陽市某複合材料研究所的生產場地和倉庫,幹擾生產並搶走了部分原材料。此舉自然未達到任何效果,反而因其行為過激而受到批評。

衡陽格威工廠決定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1996年4月10日,格威工廠以彭××及其承包的研究所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審理中,被告認為,兩家產品雖然一樣,但該產品的生產廠家遍布全國,其生產技術和產品用途以及使用該產品的單位在全國都沒有什麼秘密可言,原告在開發該產品時也並沒有采取什麼保密措施,因為其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可以通過公開途徑獲得。因此,他們不承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