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中國法律部允許商業間諜的存在(下)(1 / 3)

原告則申述說,1989年10月,格威工廠從株洲電力研究所引進了通用無溶劑浸漬漆的全套製造技術,並以3年期內產品銷量的4%作為技術轉讓費,格威工廠還聘請了該研究所的高級工程師為工廠的技術顧問。同年11月,他們又與株洲電力機車廠簽訂了“無溶劑浸漬類應用技術新工藝開發”的技術服務合同,付出了1.5萬元的技術服務費。他們對原生產坯布的工藝技術和使用材料進行了大量改進,於1990年上半年試製成功了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並在下半年投入了批量生產。

格威工廠認為,他們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開發出的新產品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其配方和工藝與早期的坯布比較均有明顯的區別,技術性能大大提高,而加工工藝簡單得多了。為了保護他們嘔心瀝血研製出來的技術,他們沒有在任何媒介上發表過生產該產品的技術論文,並在廠裏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規定該新產品的技術文件隻限少數有關技術人員掌握,本廠職工均不得私自生產和銷售該產品。

彭××任格威副廠長期間,由於主管生產和銷售,在工作和職務上都有了解和接觸該坯布的生產技術和有關工藝文件的便利,並十分清楚該產品的銷售渠道和需求信息。另有證據表明,早在1991年,彭××就開始收集本工廠的有關技術資料。這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利用職務之便,要技術幹部李××向他提供工廠的有關技術資料,其中就有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的工藝文件。後來,李××向彭××索要歸檔,彭××以借口搪塞而未交出。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開發的“無溶劑浸漬類應用技術新工藝”生產的HT-2452玻璃上膠坯布,雖然利用了早期的“二苯醚坯布”的階段性成果,但其配方和工藝均有重大改進,應屬原告的專有技術。原告利用該專有技術獨家生產HT-2452二苯醚玻璃上膠坯布,並對該技術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是原告生產經營的商業優勢所在,故應係原告的商業秘密。被告彭××在原告處任職期間,掌握和了解了該商業秘密,爾後又與被告衡陽市某複合材料研究所行使秘密權能,生產相同的產品並銷往同一客戶,其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作出了上述的判決。

彭××試圖將企業的商業秘密移植到自己的菜園裏開花結果,其想法也太天真了: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財產,豈能讓你據為己有?工廠裏的一個螺釘一截木塊尚且不能讓人隨意拿走,何況是事關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商業秘密!

1997年,湖南長沙A公司研製開發出了免蒸煮生料酒曲高產釀酒新技術新設備。同年11月,由於拓展業務的需要,該公司在省城打出招聘人才的廣告。賦閑在家的退休幹部烏×、胡×不甘寂寞,也想在市場經濟大潮裏再顯身手,於是他們兩人來公司應聘。公司先是安排他們作為對外業務聯係人開展工作,後來分別聘任為總工程師和辦公室主任。為了聯係業務方便,公司在省內外媒體發布的廣告中,都打上了聯係人“烏教授”,並在公司寄給客戶的這一新技術可行性報告中,也注明了聯係人為烏和胡兩人的名字。

他們兩人在這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後,發現公司老板開發的這一產品和技術,推廣、操作較簡單,經濟效益高。於是在1998年9月,他們兩人便利用公司在刊登廣告和寄發的資料上登有他們兩人名字的有利條件,開始私下收集、整理、複印客戶的通訊錄,還將來公司考察的客戶帶到他們的家裏傳授釀酒技術。他們兩人的這些行為暴露後,公司負責人十分氣憤,但看在他們是老同誌的份上,一邊挽留他們,一邊要求他們如果離開公司,不要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然而,令這位老總遺憾的是,最終還是這兩名退休幹部炒了老板的魷魚。

兩人離開公司後,憑著在A公司帶來的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及先期複印的客戶通訊錄,於1998年11月正式掛出了“長沙達生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招牌。該公司開展的業務完全和他倆原所在公司一樣,也是推廣免蒸煮釀酒新技術。A公司發現達生公司竊取本公司商業秘密搞不正當競爭後,立即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免蒸煮生料釀酒工藝技術和節能蒸餾釀酒設備屬於原告的商業秘密。被告竊取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成立達生公司,予以使用生產經營,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屬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為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3萬元。兩被告不服,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被告開辦的達生公司生產經營期隻有一個多月時間,其製造的釀酒設備沒有銷售出一台,因而改判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中國法律以一樁樁案例告訴那些覬覦他人商業秘密者:利用別人的商業秘密另起爐灶牟利,此路不通!

職務成果不能放進自己的口袋

非專業人員或許對職務成果這一名詞還相當陌生,我們不妨先看兩個案例。

1996年12月26日,四川省專利管理局的一紙《處理通知書》將專利號為ZL95210218.8、ZL95210288.9的微帶型天饋電子避雷器、同軸型天饋電子避雷器兩項專利權人由成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雷安電子研究所變更為四川省中光高技術研究所。專利權“失而複得”,成為四川科技界的熱門話題。

早在1988年初,我國著名防雷專家、四川省中光高技術研究所(簡稱“中光所”)所長王德言通過對雷電波的頻譜分析,在我國首先提出了“波道分流”理論和“波道分流”技術。9年來,王德言帶領一批科技人員經過潛心鑽研、不懈努力,研製出“優化避雷針”、“全方位多功能防雷器”、“天饋避雷器”等十大係列240多個品種的防雷高技術產品。因此,中光所的防雷產品和防雷工程分布全國近30個省、市、自治區,大型防雷工程上百項,有效地解決了傳統避雷裝置不能解決的防雷問題。

就在中光所獲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之時,一場專利權糾紛爆發了。其中涉及的兩人,一人曾於1988年受聘於成都市中光電子廠(中光所的前身),參與電視天線等研製開發工作,1991年參與電子避雷器等防雷、避雷產品研製開發工作直至1994年8月;另一人1992年被聘到中光所,參與電子避雷器等避雷產品研製開發工作,直到1995年2月。兩人在中光所工作期間,中光所按月向他們支付了工資,與中光所是一種被雇傭關係。1995年1月前後,這兩人擅自離開中光所,幾天後便奇跡般地開始公開銷售4大係列總共27種防雷、避雷產品。1995年4月,雷安電子研究所以這兩人為發明人申請了兩項防雷技術專利。

在這起專利權案庭審時,上述兩人中的一人認為將避雷技術贈予雷安電子研究所申請專利是自己的權利,即所謂產品是自己參與研製的技術,想給誰就給誰。四川省專利管理局經反複調查,確認這兩人長期在中光所領取工資,完成中光所下達的避雷器研製工作,雷安電子研究所申報的兩項專利應是這兩人離開中光所一年內作出的並與其在中光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屬於中光所的職務發明。雷安電子研究所接受這兩人的無權贈予並將其申請專利,應予返還。

此案告訴人們,且不說這兩項技術成果本來就是許多科技人員付出心血共同參與研製開發的,即使完全是你個人的發明創造,也不見得就是屬於你個人的,就“想給誰就給誰”,而要先看看是屬於職務成果還是非職務成果。

讓我們再看下一個案例。

隸屬廣元市科技情報研究所的廣元市包裝技術開發公司於1990年3月與洛陽市漢魏工藝廠簽訂了原子印章生產技術協議書,包裝公司指派科技情報研究所一直從事食用菌推廣技術的工程師陽天池前往該廠接受培訓。1991年6月,陽天池來到漢魏工藝廠學習時,發現該廠使用的是金屬鋅版,經酸腐製版之後得到印刷浮雕版而拓製凹模,設備投資高達20多萬元,工藝複雜,並伴有嚴重的環境汙染。為了使單位能順利投產,陽天池設計采用樹脂版拓模,當時國外的樹脂版性能好,但造價驚人,國內的樹脂版便宜,但在高溫下無法成型。之後,陽天池在洛陽街頭花5角錢買了塊石膏,用石膏在常溫下拓模成功,在高溫下也無收縮變形反應。至此,樹脂版無損拓模新工藝在陽天池暫住的旅社內產生了。該工藝具有材料來源廣、成本低、節電、工藝簡單等優點。接著,陽天池又完成了新印章生產成套設備的設計方案。

1992年4月4日,廣元市科技情報研究所以一種滲透印章的凹模製作方法申請了發明專利,並以此支柱與配套設備進行轉讓,獲得20餘萬元。1993年2月26日,科情所又以此工藝申報了科學技術成果。陽天池認為,該發明不是單位交付的任務,他的職責是學習已有的原子印章製作技術,研究、開發新的技術成果不屬於他的崗位職責。並且陽天池以前是搞食用菌推廣技術的,不是專職科研人員。另外,他也沒有使用單位的資金、設備、器材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因此,他的發明是與派他學習的技術相關但不相同的新的工藝方式,是一種方法發明,其技術成果應該歸他所有。

1996年12月3日,廣元市中區人民法院支持了陽天池的訴訟,認為陽天池發明的新工藝是在未接受單位的指派、也未得到單位資金、設備、器材的支持這種情況下,作為一名非專業科研人員在業餘時間裏研製成功的,屬非職務發明,因而判決該工藝的使用權、轉讓權均屬於陽天池所有,科情所應立即停止對他的科技成果的侵害,並賠償陽天池的經濟損失。

以上兩例,正好說明了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異同。而這正是目前大部分人不很了解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