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駐一道防諜反諜的防線(中上)(2 / 3)

總的來說,在長期的競爭環境中,西方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逐步形成了鮮明的特色,這對我們有很好的借鑒價值:

一是保密觀念深入人心。他們的員工,在論文、公關文章、宣傳資料中注意宣揚其產品的性能與優越性,但對關鍵的技術秘密則守口如瓶。即使你成了他的好友,想從他那裏打探一些技術訣竅也不大可能。他要麼直言相告:“這是公司的秘密”,要麼婉言拒絕:“現在我在職,公司的秘密不好講。”友情歸友情,保密歸保密,可以說涇渭分明。

二是合理安排涉外部門及人員的職能分工。一些現代企業分別設置“發展部”和“外場誌援部”。發展部專門從事技術開發、產品設計,非經批準不得與外界交流;“外場誌援部”也由工程師組成,專門負責對外接待、洽談、回答問題。這樣做有三個好處,一是“誌援部”成員保密意識很強,他能按老板的意圖為公司保守商業秘密;二是“誌援部”人員都有一定的技術知識,對外來的參觀人員提出的一般問題,如設備的基本性能、用途、大體結構、常見故障修理,他們都能滿足對方的要求;三是核心工藝技術在“發展部”而不在“誌援部”,“誌援部”人員隻了解表層的東西,根本談不上泄露技術秘密,所以老板盡可以放心。

三是嚴防參觀者竊密。廣州某電子公司的幾位技術人員去西方一個電子集團實習,實習結束後提出參觀錄像機生產線,但對方僅同意安排三名非技術人員參觀。參觀的當天上午,接待方安排了一位博士在小會客室講解,從大學微積分講起,一直講到快近中午,留了一刻鍾時間參觀,三位非此專業的實習生一上午聽得疲憊不堪,一刻鍾什麼名堂也沒看出來,接待方還不斷催促說工人要下班就餐,車間要鎖門,急急匆匆,一無所獲。有些重要的技術貿易,不安排參觀則不能讓前去考察的專家了解其優越性,則在時間、距離等方麵加以限製,讓考察的專家根本看不出技術方麵的細節,或者幹脆專門製作設備模型,放在空曠的地方,開車帶著考察人員離模型幾十米“走馬觀花”。

四是特別重視工藝訣竅的保護。許多工藝訣竅其實非常簡單,如生產過程中的溫度、濕度、空氣雜質等,對世人來說,僅隔一層“窗戶紙”,這一層“窗戶紙”一捅破,所謂的“訣竅”也就一文不值了。但是,隻要這一層“窗戶紙”不被捅破,就能為擁有者帶來非常大的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所以他們都嚴格加以保護。主要方法是:(1)對有些關鍵的工藝訣竅不申請專利,以免通過專利的形式公開;(2)有的技術項目申請了專利,但仍要保留其中最關鍵的訣竅秘而不宣,即使你買了他的專利,也不能完全解決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全部問題;(3)千方百計地阻止客戶參觀含有技術訣竅的生產環節。例如,沈陽的一個企業前些年出國洽談引進聚甲醛生產技術時,向外方提出考察生產現場和實驗室,接待人員滿口答應,但卻把買方人員帶到外圍東走西轉,買方再三催促,接待人員卻說“先看輔助設施,這些看過了有個初步印象,等一會兒看實驗就好理解了。”等時間耗得差不多了,廠方來人說:“很抱歉,搞實驗的人不在,事先未約好,他們也不知道你們來。”於是,買方代表提出要點資料,對方回答:“資料全被實驗人員鎖起來了,拿不到。”到接待室坐下來,又上糕點又敬飲料,邊吃邊敘,時間過去了,友好和保密也在巧妙的周旋中得以兩全。

五是技術轉讓相當謹慎。一些大公司不輕易向其產品傾銷地的企業轉讓技術,擔心出現競爭對手而失去市場,影響長期收益。當技術轉讓的短期收益高於壟斷市場的預期利潤時,他們不是隱瞞關鍵的技術參數,就是采取分階段提供的辦法,使你掌握的一直是他的相對落後的技術,難以對其競爭地位構成威脅。即使這樣,在技術轉讓時還要受讓人承擔保密義務,比如,不得在任何場合發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有的甚至要求買方公司總工程師、設計院以及全體員工都要在保密協議書上簽字。

保護商業秘密,要從各個方麵防微杜漸,滴水不漏。美國斯諾敦公司總裁桑德拉?斯諾敦女士在她的《全球優勢——你的公司如何在世界市場取勝》一書中,論述了參與國際貿易應遵循的若幹基本原則,其中有一條就是要提高警惕性。她認為,安全問題是每個外銷人員麵臨的最嚴重的問題之一。她例舉了若幹值得注意的事項,即:

——改變你的態度,不要認為你碰不到這種事情。粗心大意會使你在緊要關頭作出危險的舉動。

——保持警覺性,在你不熟悉的環境中,要善於隨機應變。

——了解你下榻的飯店,看看飯店裏是否備有直撥電話。因為通常飯店裏可能有接線員“收聽”你的“旅行計劃”,他們還懂得將其交換台的電話號碼“出售”給你的競爭對手。

——將你的旅行計劃保密,不要宣布旅行的任何意圖,或到達、離開的確切時間。

——謹慎地預訂房間,不要引入注目。你的職務、頭銜或身份都不應在預定單上寫明。

這些注意事項裏麵,實際上就包含了許多的保密知識。我們切不可不以為然,認為是小題大做,前麵我們例舉過我國許多外銷人員在國外受到商業間諜的策反或控製,恰恰就是他們沒有注意這些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注意事項”。蟻穴雖小,能潰大堤!

桑德拉?斯諾敦女士認為:“……在市場有限、資源有限的客觀條件下,將自己生意興隆的生產、管理、經銷等資源或信息拱手讓與他人無異於置自己於死地;防止他們采用不正當手段為競爭的目的盜竊、獲取、使用其有商業價值、競爭價值的信息則是經營者不可缺少的防身武器。”有鑒於此,國外的企業都十分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並且製度嚴格、措施嚴密。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門衛管理措施

除了應登記及佩帶出入識別證外,通常要由被訪者親自將來訪者帶入公司,不允許來訪者任意自由走動;接待部門設置電視屏幕監視係統,對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實行控製管理;接待人員配有無線電話,可隨時作內外聯絡;有些公司要求來訪者在接待櫃台由快速攝影機當場拍照後將相片附在證上,精確度要求極高;有些公司甚至在來訪者入內及結束離去時,檢查來訪者所攜帶的物品及文件資料;有些公司則以精密儀器或X光照射等高新技術方式檢驗。其防備之嚴,令人歎為觀止。

(2)內部監控措施

企業內部除了設有全套防盜係統外,對各個不同部門也有全天候電視或電眼監控係統,對於公司重要管製區域、重要機房重地,則以磁卡及密碼雙重操縱方式,有卡無碼或有碼無卡的均不得入內,有時甚至以指紋、語言辨識係統,來限定僅有高層人員或經手人員才有權進入;此外,企業內部設有完全電腦化的機房,裏麵以高科技儀器及設備由專職人員每天監視整個公司,包括入口接待、資訊中心、收發單位、管製區域及敏感地帶、重要人員辦公室、影印複製部門、重要機器設備、資料文件處理中心、檔案室、庫房、地下室、停車場等,都要進行仔細檢查。

(3)信息管理措施

外國許多企業對內部電腦係統設立偵測監視的方法,同時在電腦內設下管製,要進入特別係統應有識別代號及密碼,並且密碼應每周或每月更換,對任何非經授權即想進入電腦查詢者,不但會拒絕並留下記錄,而且可測出是由哪部電腦或終端機所進入以追查可疑者。對於企業內部使用的作業係統也作了預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網絡連線方式將公司機密取走,或加以複製、毀損。

在應用軟件開發方麵,特別是像設計開發特定程序時,公司特別注意信息安全,不將公司機密載入或儲進某個人檔案中造成泄漏,並避免在設計時被人動手腳。

機密信息分等級管理,並分別依其性質訂立保護法。

(4)特殊記載措施

公司內部的機密內容,一般記在紙上,形成機要文件。但如果職工利用工作之便,或第三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去影印,並再將原件放回原處,則公司很難短期內察覺商業秘密已被外泄,待發覺時,公司已是大勢已去,更無從采取迅速的補救措施。為防患於未然,有些高技術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紙及黑水,使秘密文件無法用一般影印機複印,有些企業甚至用自創的特定語言(密碼),記載文件內容,以此來避免被竊其商業秘密。

(5)匿名采購

生產製造企業生產產品要依賴各種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與外界的原料、零件供應企業發生經常性的業務聯係,企業的采購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貨企業有目的地誘導出各種原料的用途、用量、產品供應對象等商業秘密。為彌補這一漏洞,有些企業或其職工在采購重要物資時,經常以假名或匿名從事交易行為,以避免采購者受到人情或者其他不利因素的幹擾,避免外部供應企業借機知悉商業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類物資等企業秘密。

(6)職工訓練及離職處理

商業間諜往往以企業內部職工為刺探商業秘密的對象,因此國外企業十分重視其內部職工的管理及訓練。在職工入廠時,即向其灌輸保密觀念,並針對不同部門,定期召開討論會,了解哪些信息是新開發的,應納入商業秘密,哪些項目是需要重點保護的,使職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識產權,哪些最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來廠參觀、詢問或對外洽談公務時保持高度警惕。在離職時,除應辦理交接手續時,還告知應維護公司的商業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業還發函給職工跳槽去的公司,給以禮貌性的忠告,同時要求離職職工將一切持有文件及儲存於各處媒體的信息予以銷毀,或返還給公司。有些企業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業秘密,也要求新人員保證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

(7)反誘因條款

公司製度(包括人事、福利製度等)不良,往往是職工不滿或離職的主要原因,職工對公司不滿,甚至離職而另創公司,更是企業秘密外泄或遭到無權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西方一些國家在雇傭合同中,常常製定反誘因條款而確立合理的福利製度及人事升遷渠道,並以此作為雇傭條件納入勞動合同,以謀求勞資關係的和諧,降低職工(尤其是高級職員)的離職率或減少其泄密的可能性。

(8)商業秘密授權前的考慮

A、在商業秘密授權的情況下,授權人不僅應獲得被授權人保密、並采取適當保密措施的書麵承諾,更應要求被授權人的各個受雇人簽訂保密合同,並事先議定商業秘密違約外泄時,被授權人應支付的賠償額。

B、在洽談公司購並或技術授權的情況下,擬購並或可能被授權的一方,通常有機會派遣專家到他方的工廠或就其生產技術作進一步了解與評估。在此之前,雙方的權利、義務應預先規定,以免後患。如交易失敗,則一方如何主張其並未使用他方商業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術領域繼續競爭?另外,他方如何確保其技術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慮並作出相應的約定與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