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單元文(1 / 3)

六十五、文412處

1.文學作品或文章昔子政品文,詩與歌別。(《樂府》)文之製體,大小殊功。(《神思》)按《論語·八佾》:“文獻不足故也。”皇疏:“文,文章也。”“文”是散文、韻文之通稱。

2.講究音節、聲韻的作品夫裁文匠筆,篇有大小。(《章句》)今之常言,有文有筆。(《總術》)按《南史·顏延之傳》:“峻得臣筆,測得臣文。”古時有文、筆之別,劉彥和認為有韻者為文,無韻者為筆。詳“筆”條。

3.花紋色彩文雖新而有質,色雖糅而有本。(《詮賦》)飾羽尚畫,文繡幋帨。(《序誌》)按《山海經·海內西經》:“開明北有文玉樹。”注:“文玉樹,五采玉樹也。”原意是自然美的花紋色彩,後引申為一般花紋色彩。

4.人為美的作品的文采、華美何弄文而失質乎?(《頌讚》)輕靡者,浮文弱植,縹緲附俗者也。(《體性》)按《論語·雍也》:“文質彬彬。”皇疏:“文,華也。”《廣雅·釋詁二》:“文,飾也。”鄭玄《禮記·樂記注》:“文猶美也。”文是采飾、華麗的意思。劉勰用於文論,是與質對立的美學概念。詳見“質”條1義。

5.作品的藝術形式夫水性虛而淪漪結,木體實而花萼振,文附質也。虎豹無文,則鞹同犬羊,犀兕有皮,而色資丹漆,質待文也。(《情采》)使文不滅質,博不溺心。(《情采》)按在此二處,“文”指形式,與質(內容)對舉。詳“質”條第2義。

6.文化、學術人文之元,肇自太極。(《原道》)唐虞之文,其鼎盛乎!(《時序》)按《論語·述而》:“子以四教,文、行、忠、信。”文是文化的總稱。古代指詩、書、禮、樂。

7.人為美的聲音二曰聲文,五音是也。(《情采》)六則文麗而不淫。(《宗經》)按《毛詩序》雲:“情發於聲,聲成文謂之音。”文,指宮、商、角、徵、羽五聲之調。

8.文字故文反“正”為“乏”。(《定勢》)頡以苑囿奇文,異體相資。(《練字》)按《左傳·昭公元年》:“於文皿蟲為蠱。”注:“文,字也。”

9.文治、禮法計武功,述文德。(《封禪》)文武之術,左右惟宜。(《程器》)按《荀子·禮論》:“文之至也。”注:“文,謂法度也。”《韓非子·解老》:“國家必有文武,官治必有賞罰。”文指文治、禮法,與武功對言。

六十六、質34處

1.質樸、樸素是以九代詠歌,誌合文則,黃歌斷竹,質之至也。(《通變》)《孝經》垂典,喪言不文,故知君子常言,未嚐質也。(《情采》)按曆來《文心》研究者,將文、質分指形式和內容,這是不符合劉勰原意的。其一,《文心雕龍》的文、質源於《論語·雍也》:“子曰,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後君子。”何晏《集解》:“包(鹹)曰:“野,如野人,言鄙略也。史者,文多而質少。彬彬,文質相半之貌。”邢昺疏:“此章明君子也……文質彬彬然後君子者,彬彬,文質相半之貌,言文華、質樸相半彬彬然,然後可為君子也。”知此處的文、質是文華和質樸意,同屬君子的外在形式。又《論語·顏淵》也提到文、質:“棘子成曰:‘君子質而已矣,何以文為?’子貢曰:‘……文猶質也,質猶文也;虎豹之鞹猶犬羊之鞹。’”“何晏《集解》:“孔(安國)曰:‘……虎豹與犬羊別,正以毛文異耳。今使文、質同者,何以別虎豹與犬羊邪?’”孔安國、何晏仍將文、質理解為形式上(就文化修養和言談舉止而言)的文華與質樸。另外,《韓非子·難言》雲:“捷敏辯給,繁於文采,則見以為史;殊釋文學,以質性言,則見以為鄙。”梁啟雄《韓子淺解》:“質性即質樸無文之意。”可見《韓非子》的文、質也是對形式(修辭)而言。

魏晉間文、質亦理解為形式上的文華和質樸,如《全晉文》卷一一三範君頁《請采錄陳壽三國誌表》:“雖文豔不如相如,而質直過之,願垂采錄。”

蕭梁時對文、質的解釋略有不同。皇侃《論語義疏》曰:“質,實也。勝,多也。文,華也。言若實多而文飾少,則如野人。野人鄙略,大樸也。”又曰:“史,記書史也。史書多虛華無實,妄語欺詐。言人若為事多飾少實,則如書史也。”皇侃除繼承了文華、質樸之解外,還把質與真、質與實聯係起來。劉勰的文、質,大多指作品形式上的文華與質樸,但也有兩處(均見《情采》)指形式與內容,表現了對詞語理解的時代痕跡。

其二,質字原意是事物未經雕飾,如器具的毛坯、繪畫的底子。按《說文》:“模,木素也。”段注:“素,猶質也。以木為質,未雕飾,如瓦器之坯然。”又《儀禮·鄉射禮》:“凡侯: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鄭玄注:“白質、赤質皆謂采其地。”質,是素色底子,它有質樸、樸素之意,又有內在本體之意(這也是後世某些文論將質作為內容的根據)。按《易·賁》:“上九:白賁,無咎。”王弼注:“處飾之終,飾終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而無咎也。”有素色才有彩色,彩色塗多了,就會返回素色(即窮白)。根據這一道理,魏晉六朝流行的看法是:事物由簡至繁,文章應該由質樸趨向藻飾。如曹植《前錄序》雲:“君子之作也,……質素也如秋蓬,摛藻也如春葩。”陸機《文賦》雲:“碑披文以相質。”(李善注:“碑以敘德,故文質相半。”仍以文、質指語言風格。)《世說新語·文學》注引檀道鸞《續晉陽秋》雲:“逮乎西朝之末,潘陸之徒,雖時有質文,而宗歸不異也。”鍾嶸《詩品》雲:“(陳思王植)情兼雅怨,體被文質,粲溢今古,卓爾不群。”蕭統《文選序》雲:“若夫椎輪為大輅之始,大輅寧有椎輪之質?增冰為積水所成,積水曾微增冰之凜。何哉?蓋踵其事而增華,變其本而加厲;物既有之,文亦宜然;隨時變改,難可詳悉。”在以上文例中,文、質都明顯地屬於形式的範疇。

其三,《文心》中與“文”相對的“質”,除第2義兩例外,全屬形式範疇。如“墨翟隨巢,意顯而語質。”(《諸子》)“觀王綰之奏勳德,辭質而義近。”(《奏啟》)“及後漢魯丕,辭氣質素。”(《議對》)“或全任質素,或雜用文綺。”(《書記》)“夫三皇辭質,心絕於道華。”(《養氣》)顯然,劉勰承繼了漢儒對《論語》“文”、“質”的詮釋和曆代文論對“文”、“質”的理解。當然,語言風格與內容是有密切關聯的。提倡質樸的語言風格者往往同時強調內容的充實和真實,而醉心於華豔的文辭,常常是為了掩蓋內容的空虛蒼白。但是,語言風格畢竟是屬外部的、形式的概念,絕不能將文、質視為形式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