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單元賦(2 / 3)

二、從經籍的分類,指出騷、賦的不同。按劉向、班固在《藝文誌》中,納騷於賦。實際上《詩經》是中原華夏文化的代表。劉勰將《辨騷》、《詮賦》分篇,論述了賦“受命於詩人,拓宇於楚辭”。後來,王芑孫《讀賦卮言》說:“荀正屈變。”正是根據劉勰的理論來推演的。

3.作賦相如賦仙,氣號淩雲。(《風骨》)且多賦京苑,假借形聲。(《練字》)按《左傳·隱公元年》:“公入而賦。”古時不歌而誦曰賦。《文心》指寫作辭賦。

4.布賦憲之諡,短折曰哀。(《哀悼》)按《困學紀聞》二引《周書諡法》:“周公旦太師望相嗣王發既賦憲,受臚於牧之野。”朱亮甫《周書集訓》:‘賦,布;憲,法;臚,旅也。”

5.給予造化賦形,支體必雙。(《麗辭》)按《漢書·哀帝紀》:“田非塚塋,皆以賦貧民。”

一○一、比49處

1.《詩經》“六義”之一。實指文學創作中的比喻手法比則畜憤以斥言。(《比興》)且何謂為比,蓋寫物以附意,揚言以切事者也。(《比興》)按詳見“興”條按語。

2.排列、挨著張潘左陸,比肩詩衢。(《明詩》)五音比而成韶夏。(《情采》)按《韓非子·說難》:“是比肩接踵而生也。”比,排列、緊挨意。

3.比較比采而推,兩漢之作乎。(《明詩》)遺風餘采,莫與比盛。(《時序》)按《周禮·天官·內宰》:“比其小大,與其粗良,而賞罰之。”

4.比擬揚子比雕玉以作器,謂五經之含文也。(《宗經》)魏文比篇章於音樂,蓋有征矣。(《總術》)按《史記·天官書》:“太白白比狼,赤比心。”張守節正義:“比,類也。”

一○二、興50處

1.《詩經》“六義”之一。即用微妙地寄托感情的事物來引起文章的藝術手法興則環譬以讬諷。(《比興》)觀夫興之讬諭,婉而成章,稱名也小,取類也大。(《比興》)按“比”、“興”最早見於《周禮·春官》和《毛詩序》(見前“賦”條所引)。原來是和賦、風、雅、頌一樣,作為詩體而說的。後來,人們拘於唐孔穎達的“三體三用”說,將“比”、“興”解釋為藝術表現手法。章太炎《六詩說》、朱自清《詩言誌辨》對此有精辟的論證,漢鄭眾《周禮大師注》雲:“比方於物曰比,讬事於物曰興。”將“比”、“興”作為詩法而提出。鄭玄《周禮注疏》雲:“比,見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類以言之;興,見今之美,嫌於媚諛,取善事以喻勸之。”除和先鄭一樣,將“比”、“興”作為詩法外,還強調了“比”、“興”的社會作用,強調了“詩教”。晉摯虞《文章流別論》雲:“比者,喻類之言也。興者,有感之辭也。”又將“比”、“興”作為詩體而提出了。劉勰對於“比”、“興”在理論上有以下貢獻:

一、《比興》雲:“比者,附也;興者,起也。附理者,切類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擬議。起情,故興體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因為有“起情”和“附理”這兩種方法。於是產生了“興體”和“比體”兩種詩體(按興體,比例為互文),從而指出了“興”、“比”二法與“比”、“興”二體的因果相成的辯證關係。劉勰既把“比”、“興”當作詩法,又把“比”、“興”當作詩體。綜觀《文心》全書,一般稱“比”、“興”則指詩法,稱“比體”、“興體”則指詩體,但有時“比”、“興”亦兼含體、法二義。這樣,劉勰就照顧了文學史上的客觀事實,避免了前代評論家的片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