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單元通變(1 / 2)

一三二、通變18處

文學發展中繼承與革新的辯證關係采故實於前代,觀通變於當今。(《議對》)文辭氣力,通變則久,此無方之數也。(《通變》)按《易·係辭上》:“通變之謂事。”“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是《周易·係辭》提出的一個哲學命題,說明了客觀事物矛盾運動的規律。《文心雕龍》“通變”論則利用了“通”和“變”的辯證關係,說明文學的曆史發展,探索文學創作繼承與革新的關係,為文學創作指出一條正常發展的道路。

劉勰認為在文學領域中,必須“變”的地方是“文辭氣力”。

文辭氣力,即辭采、風格。這是日新月異,沒有一定的方術可循的。所謂“通變無方,數必酌於新聲”。其所以必須“變”的根據是“歌謠文理,與世推移”(《時序》),時代發展變化,文學也相應地要“趨時”;再者,作者的才性不同,決定其創作的不同特色。“各師成心,其異如麵”(《體性》);最後,“情以物遷,辭以情發”(《物色》),自然環境不同,也必然影響文學創作。

劉勰認為在文學領域中必須“通”的地方有三:

一、一切文學作品都有文學的共同特性,這就是以情誌為本。“序誌述時,其揆一也”(《通變》)。這是各時代文學繼承性的基礎。

二、各種文體都有其特質。它的內容、形式、語言、風格等都有為曆史所形成的一定的規定性,所謂“名理有常,體必資於故實”(《通變》)。

三、吸取前人的寫作經驗。劉勰在《通變》中列舉了枚乘等五人寫江湖水勢的文字,指出其繼承性。“此並廣寓極狀,而五家如一”。他認為有這個借鑒和無這個借鑒,存在著文野之分和精細之分。

劉勰提出,必須“通乎變”,他認為“望今製奇,參古定法”,在規律中求變化,在繼承中求創新,就能“騁無窮之路,飲不竭之源”,使創作的路子越走越寬。所以他說:“變則可久,通則不乏。”把“通變”看作是保證文學發展“日新其業”的重要規律,這是一種辯證的觀點。

“通變”論的提出,目的是針砭當時文弊。晉宋之際,文壇上曾出現追新逐奇的“新變”的潮流。按《梁書·庾肩吾傳》:“齊永明中,王融、謝脁、沈約文章始用四聲,以為‘新變’”。《南史·徐摛傳》:“(摛)屬文好為‘新變’,不拘舊體”。蕭子顯在《南齊書·文學傳論》中概述當時的情況,說:“習玩為理,事久則瀆,在乎文章,彌患凡舊,若無‘新變’,不能代雄。”當然,對於長期統治文壇的玄言、哲理文學提出變新的要求,對詩歌聲律作出新的探索是適應文學發展的形勢的,但是,蕭子顯接著說:“顏謝並起,乃各擅奇。休鮑後出,鹹亦並世。朱藍共妍,不相祖述”。蕭子顯推崇他們“求新”,卻沒有看到,這種“不相祖述”不要繼承傳統的結果,隻能將文學引入“齷齪於偏解,矜激乎一致”(《通變》)的形式主義的歧路,求新不得,“失體成怪”。劉勰認為其“擯古競今”,即不要傳統,其“危側趣詭”,即不求其實,所以他標之曰“新奇”(《體性》)。另一方麵,在形而上學思想的支配下,兩漢以來擬古之作很多。對此,劉勰加以嚴厲指斥:“自《連珠》以下,擬者間出。杜篤、賈逵之曹,劉珍、潘勖之輩,欲穿明珠,多貫魚目。可謂壽陵匍匐,非複邯鄲之步,裏醜捧心,不關西施之顰矣。”(《雜文》)顯然,劉勰的“通變”論是高屋建瓴,難能可貴的。

由於劉勰的世界觀的局限,“通變”論像他的其他文學觀點一樣,有著濃厚的儒學色彩。如他認為矯正時弊的最好方法是“矯訛翻淺,還宗經誥”。然而“通變”論對文學發展規律的認識是正確的,具有一定程度的樸素的辯證觀點,給後世文論以深遠的影響。

一三三、因革3處

繼承和革新宋初文詠,體有因革。(《明詩》)參伍因革,通變之數耳。(《通變》)按《論語·為政》:“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因,沿襲。《易·革》,“象曰:澤中有火,革。”孔穎達疏:“火在澤中,二性相違,必相改變,故為革象也。”革,改變。《法言》:“可則因,否則革。”又《太玄》:“物不因不生,不革不成。”劉勰將因、革用於文論,意為繼承和革新。他認為“參伍因革,通變之數耳”,繼承和革新是文學發展的途徑。

一三四、故實2處

舊例采故實於前代,觀通變於當今。(《議對》)名理有常,體必資於故實;通變無方,數必酌於新聲。(《通變》)按《國語·周語上》:“賦事行刑,必問於遺訓,而谘於故實。”韋昭注:“故實,故事之是者。”故實原指足以效法借鑒的舊事,劉勰用於文論,則指“文體”與作者所要表達的“情”之間和文體的“名”與“理”之間的相因相依關係的前所已有的實例。“故實”是指寫作所必須遵守的慣例,研究大量古代作品才能得之,“故實”並非指具體的作品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