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3 / 3)

年張居正死,京城才傳出這樣的民謠:“張公若不身亡早,四官定作探花郎。”此後言官追論其事,嗣修、懋修俱革職遣戍,敬修畏罪自縊。至於考官本人,營私舞弊,違法亂紀的現象更為嚴重,例如弘治十二年(年)己未科會試、少詹事程敏政為考官,私下賣題給考生唐寅、徐泰,事情敗露後,遭到禦史的彈劾。敏政謫官,唐寅、徐泰皆斥譴。萬曆三十八年(年)庚戌科會試,庶子湯賓尹任同考官。為了錄取韓敬,閱卷時私下與其他房官互調闈卷,次年被揭露,受到禦史孫居相的彈劾,湯賓尹和韓敬均受到貶斥。此外,宦官明目張膽地幹預科舉考試的現象,在明代也是相當嚴重的。例如正德三年(年)戊辰科會試,太監劉瑾開列了人姓名交給主考官,要求依名單錄取。考官不敢抵製,隻好奏聞皇帝,武宗也無可奈何,隻好把該科錄取名額再增加人。天啟四年年),賀逢聖被任命為應天府鄉試主考官,恰逢太監魏忠賢出京,賀逢聖未去送行,魏忠賢大怒,立即矯旨罷去賀逢聖主考官之職。同年,山東、江西、湖廣、福建等省鄉試考官,所出試題內有指斥閹寺專權之嫌,而被加以“策問譏刺”之罪,受到貶調或革職的處置。江西主考丁乾學甚至被革職下獄問罪。

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年)丁醜科會試,翰林學士劉三吾等人秉公錄取了江南士子宋琮等人,朱元璋懷疑他們偏袒同鄉,又親自主持複試,錄取了江北任伯安等人,借以收買北方民心,從而釀成了一起震動史冊的大誅考官慘案,充分暴露了最高統治者以文取士的虛偽性。以才論高下在明代科場中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就是狀元也是以相貌的美醜作為錄取的重要標準,例如建文二年(年)庚辰科殿試,考官本定王艮為狀元,但明惠帝以其貌醜而抑置之第二名;正統四年(年)己未科殿試,原擬定張和為狀元,明英宗特派太監先到張和寓所看他的相貌,發現他眼睛有毛病,即抑之二甲。當然,也偶有年老而貌醜者僥幸得占魁首,時人謂之“神助”,明人陸燦《庚巳編》卷九“曾狀元”條記載了這樣一件奇事:泰和曾狀元彥,老於舉場,成化戊戍(成化十四年,年),年且六十,乃魁天下。是科殿試,館閣諸公閱卷竟日,未得超拔之作,最後眉州萬公安,得曾公卷,亟賞歎以示眾,眾傳觀皆欽服,謂丈宜第一,特未見其貌。故事特賜第前一日,集諸舉士於禮部閣老堂中,呼名閱其儀觀,及是呼至曾公,文康屬目,覺其秀偉尤異於眾,喜謂諸公曰,“得人矣”,魁選遂定。迨臚傳出,則貌寢多髯,與前不類。文康為之愕然,退取其卷讀之,亦平平無奇語,以示諸公皆然,乃大驚歎,以為有神助雲。此外,考生的名字若為皇帝所厭惡,也往往要遭到貶抑,例如永樂二十二年(年)甲辰科殿試,初擬孫日恭為狀元,後明成祖因其名“日恭”兩字合成似“暴”字,有不吉之兆,而降之第三,同時把邢寬提為第一名,以表示刑法尚寬,喻意仁政。弘治九年(年),有個名叫朱希周的被擢為第一名,原來是孝宗看到朱希周的名字後,認為“朱”是國姓,“希周”兩字,是希望明朝統治能像周朝那樣享國長久,取其吉利。嘉靖二十三年(年)甲辰科殿試,初擬吳情為狀元,後世宗以“吳”與“無”諧音,認為此人必“無情”,狀元安能無情,於是不分情由把他降為第三。而正在審定鼎甲人選時,世宗忽見殿中懸幡被風刮起,而結成似“雷“字形。於是就在該科殿試卷中尋找一個有“雷”字的名字,結果找出一個名叫“春鳴雷”的,把他拔擢為狀元。這種隨心所欲,毫無標準的錄取方法當然是十分荒唐的,它表現出封建社會沒落時期,科舉取士已經十分腐敗和黑暗了。

十、授官製度

明代任官,文官歸吏部,武官歸兵部。吏都共有四個司,其中文選司掌銓選,考功司掌考察,職位特別重要。官吏選授的對象除了進士、舉人、貢生之外,尚有官生、恩生、監生、儒士以及吏員、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等雜流。其中薦舉是一途,進士、舉人、貢生是一途,吏員等雜流又是一途,三途並用。顧炎武在《日知錄通經為吏》中說:《大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年),定凡舉人出身,第一甲第一名,從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第二甲從七品,賜進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

而一品衙門提控,正七品出身。二品衙門都吏,從七品出身。一品二品衙門掾史、典史、二品衙門令史,正八品出身。其與進士不甚相遠也。後乃立格以限其所至,而吏員之與科第,高下天淵矣!故國初之製,謂之三途並用,薦舉一途也,進士、監生一途也,吏員一途也。或以科與貢為二途,非也。京官六部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外官知州、推官、知縣,由進士選。外官推官、知縣及學官,也有由舉人、貢生選。通政司、太常寺、光祿寺、詹事府屬官,由官蔭生選。州、縣佐貳官由監生選。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員、承差等選。官員的選授原則大體如此,自然也有許多例外的選拔。初授官的,稱為“聽選”,升任的,稱為“升遷”。凡是升遷的官員,都必須滿考(詳下)。

若是官員空缺,必須立刻補上而不待滿考的,稱為“推升”。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者是奉特旨除授。侍郎以下及祭酒,由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官員選推,太常卿以下由吏部推選。詹事由內閣選舉。在外官員隻有總督、巡撫是通過廷推選取。布政司使、按察司使員缺,由三品以上官員會推。在外府、州、縣正佐,在內大小九卿之屬員,都是屬於常選官,選授遷除,一切由吏部負責。最初用拈鬮法,至萬曆時改為抽簽法。洪武年間,規定南北官員換調製度,南方人到北方當官,北方人到南方當官。後來官製確定,對這一製度又作了一些更改,規定隻有學官可在本省充任,其他官員均不得在本省當官,取消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的製度。

給事中、禦史謂之科道。科人,道人。明初至天順、成化間,進士、舉人、貢生、監生都可以選補。成化以後,監生及新科進士都不能選補了。有時用庶吉士改授,有時從內外科目出身而三年滿考者中考選。內科目指兩京五部主事、中、行、評、博、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外科目指推官、知縣。若自推官、知縣入選者,稱為行取。考選人數多寡,視科道實際缺額而定。授職由吏部、都察院協同注擬,給事中實補,禦史必須試職一年後才能實授,若是由庶吉士選補,則不必試職。

明代授官,最重資格,在科舉中,尤重進士。自神宗以來,就有定例,州縣掌印主官,上中州縣為進士缺,中下州縣為舉人缺,最下州縣為貢生缺。舉人、貢生若任獨當一麵的地方官,一般都是派往廣西、雲南、貴州等邊鄙之處,這已成為銓選的定例。趙翼指出:有明一代,終以進士為重,凡京朝官清要之職,舉人皆不得與。即同一外選也,繁要之缺,必待甲科,而乙科僅得邊遠簡小之缺。其升調之法亦多不同:甲科為縣令者,撫、按之卓薦,部、院之行取,必首及焉,不數年,即得禦史、部曹等職;而乙科沉淪外僚,但就常調而已,積習相沿,牢不可破。

所以,進士剛入仕,就與舉人有明顯差別。偶然有舉、貢出身而居於重任者,則必橫遭攻擊。顧炎武《日知錄進士得人》雲:間有一二舉貢,受知於上,拔為卿貳大僚,則必盡力攻之,使至於得罪譴逐,且殺之而後已。於是不由進士出身之人,遂不得不投門戶以自庇。資格與朋黨二者牢不可破,而國事大壞矣。這種授官製度,“積習相沿,牢不可破”。嘉靖七年(年),給事中陸粲說:“資格獨重進士,致貢舉無上進階”。對這種不合理的授官製度,他曾上疏請求變通辦法,使得“人才畢出,野無遺賢”。隆慶年間(一年),閣臣高拱也曾建議舉貢與進士應該並重,但終無法改變這種故俗。萬曆三年(年),神宗也發現這種授官製度不合情理,而特詔按撫司官,凡有賢能者,一體薦劾,不得偏重甲科。但因積重難返,很難變易。萬曆十一年,左副都禦史丘”,木舜特為此再次上疏雲:今薦則先進士,而舉監非有憑藉者不與焉,劾則先舉監,而進士縱有訾議者罕及焉。晉接差委,專計出身之途,於是同一官也不敢接席而坐,比肩而立。諸人自分低昂,吏民觀瞻頓異,助成嬌縱之風,大喪賢豪之氣。吏科給事中賈三近於隆慶四年(年)給穆宗的奏疏中,在談到論資格授官而造成對官員考察的不公正時也說過:撫按諸臣遇州縣長吏,率重甲科而輕鄉舉。同一寬也,在進士則為撫字,在舉人則為姑息。同一嚴也,在進士則為精明,在舉人則為苛戾。由於對不同出身的官吏考核標準不同,凡乙科出身的舉人,“非華顛豁齒不能就選”。由此可見,當時考察官吏因不公正,所造成的後果是很不良的。

武官授職權歸兵部。兵部也有四個司,其中武選司掌除授,職方司掌軍政,其職務尤其重要。所謂武職是指內五府、留守司、外各都司、各衛所及三宣、六慰;流官八等(都督及同知、僉事、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正、副留守);世官九等(指揮使及同知、僉事、衛所鎮撫、正副千戶、百戶、試百戶);“直省都指揮使二十一,留守司二,衛九十一,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十一。”此外,還有苗、蠻土司等。這些官員均屬兵部選授。自明成祖永樂初開始,增立三大營,各營設管操官,各哨設分管、坐營官、坐司官。明代宗景泰中,設十二團營,各有坐營官。這些官員均特命親信大臣提督,不必經兵部銓擇。武職官的來源有四個方麵:世職、武舉、行伍、納級。但是,凡官位比較高的,都必須經過“會推”產生。例如五軍都督府掌印缺,便於現任公、侯、伯及在京都指揮、在外正、副總兵官中推舉兩人充任;錦衣衛堂上官及前衛掌印缺,也於現任公、侯、伯中推取兩人充任。正德十六年(年),令五軍都督府及錦衣衛必須由都指揮中屢建顯著功勳者升授。

十一、官吏考課

明代官員任職必須經過考滿與考察,這兩種是相輔而行的。所謂考滿,是評論官員任期內工作態度,分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種,以上、中、下三等考評。所謂考察,是指包括全國內外官員而言的本身的素質品行,分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八種。考滿的辦法是: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依職掌範圍考核其政績,分等以定升降。郡縣的政務繁簡不同,則以官職互調作為升降的辦法,稱為調繁,調簡。繁簡的標準也有明確規定,據《明史選舉誌三》載:其繁簡之例,在外府以田糧十五萬石以上,州以七萬石以上,縣以三萬石以上,或親臨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並有軍馬守禦,路當驛道,邊防要供給處,俱為事繁。府糧不及十五萬石,州不及七萬石,縣不及三萬石,及僻靜處,俱為事簡在京諸司,俱從繁例。

考察辦法,京官六年一次,以巳、亥年為考察京官之年。四品以上自陳述其政績以待上裁,若大臣自陳有遺漏,給事中、禦史可以糾劾,稱為“拾遺”。五品以下分為致仕、降調、閑住為民三種處置辦法,均須造冊奏請禦批,稱為“京察”。自孝宗弘治年間(一年),外官定三年一朝覲,即在辰、戌、醜、未年中進京。考察也在朝覲之年同時進行,稱為“外察”。一般是州縣以月計送上府,府以歲計送上布政司,至三年,撫、按通核其屬下官員事狀,以八種考察項目分別送冊呈報中央,其處分辦法與京察同稱為“大計”。朝覲考察之法始於洪武十一年(年),當時明太祖命吏部考課朝覲官員政績之優劣:凡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賜宴;有過而稱職者為中,賜宴而不賜坐;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予宴;有過而稱職者為中,賜宴而不賜坐;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予宴,依次站立於門外,待赴宴官員出來然後退下。洪武十四年,官吏的考課辦法基本確定下來。在京六部五品以下,由本衙門正官考察其行能,檢查其勤怠。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和禦史,為耳目風紀之司,並太醫院、欽天監、王府官不在常選的,任滿後升降均由皇帝裁決。直隸有司之首領官及屬官,由本司正官考核,任滿從監察禦史複考。各布政使司首領官,均從按察司考核。各地茶馬、鹽馬、鹽運、鹽課提舉司、軍職首領官,均從布政司考核,再送按察司複考。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任滿升降,由皇帝裁決。內外入流官、雜職官,九年任滿,所在部門發給憑證,可直接到吏部考核,依條例升降,個別有殊勳異能,超越同輩的,可上報皇帝,不次提拔。

洪武十八年的考課結果,據吏部統計,全國布、按、府、州、縣朝覲官共人,稱職的占十分之一,平常的占十分之七,不稱職有十分之一,貪汙、茸的也有十分之一。明太祖詔令,凡稱職的給予提升,平常的複職,不稱職的降等,貪汙的送法司論罪,茸的免為庶民。自永樂以後至明末,考核官吏的辦法均依洪武舊例,未曾更改。這種考課製度,對於整頓吏治自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奉使者多挾勢取賄而執法不公,弊端層出,《廿二史劄記》卷“遣大臣考察官吏”條雲:永樂中,鄒緝上言,貪官汙吏,遍布內外,朝廷每遣一人,即是其人養活之計,有司承奉惟恐不及。是以使者所至,有司公行賄賂。其後梁廷棟亦言,巡按禦史之弊,盤查訪緝,饋遺謝薦,有司所出,多者二三萬金。

國家多一巡方,天下加派百萬。是則察弊適以滋弊,又在乎簡用之得人矣。若有不願行賄,或行賄數額較少的官員,便要受到不公正的裁處。所以,明代皇帝對考察結論的審查特別慎重,常常出現皇帝與考察大臣意見相牾的事例。例如明仁宗時,就以奉命諸使臣不能無私,而特諭吏部尚書蹇義“嚴加戒飭,務矢至公。”景泰二年(年),吏部、都察院考察當黜退的官員餘人,代宗考慮其中必有未當,便召集諸大臣重行考察,再保留三分之一。成化五年(年),南京吏部右侍郎章綸、都察院右僉都禦史高明考察庶官,憲宗以各衙門掌印官不同簽名,懷疑其中可能不甚得當,便令侍郎葉盛、都給事中毛弘從中體勘,再作一些更動。弘治六年(年),考察當罷官員餘人,雜職人。上報之後,孝宗認為罪證不具體,特諭:“方麵知府必指實跡,毋虛文泛言,以致枉人。府州以下任未三年者,亦通核具奏。”就是說,對於當罷的官員必須整理出具體材料,不能泛泛而談。吏部尚書王恕等人,便把當罷各官犯罪事實上報,認為府、州、縣官,如果貪鄙殃民,即使任官時間不長,也應該黜退。但孝宗還是不同意,認為人才難得,降諭對這些人多加原諒。吏部上報當罷的名單中,又留下餘人。令下之後,給事中、禦史都紛紛上奏章,要求把當罷而留的餘人黜退。孝宗再命吏部指出這些人的犯罪事實。王恕又把對各官的考語和吏部察訪者所掌握的實據奏聞,然而孝宗還以考語不實為由,諭令複核。王恕因其所言未能取信於皇帝,懷疑有人從中搞鬼,就力求退職。

武官與文官一樣,定期考察其軍政優劣。成化二年(年),定五年考察一次。凡現任掌印、帶俸、差操及初襲官等,都一體參加考核。成化十三年,令兩京武官照常規通考,而五軍都督府大臣、錦衣衛堂上官及各直省總兵,可自陳候旨。在內五府所屬以及各直省衛所官,全由巡視官及兵部官注送;在外都司、衛所官,則由撫、按造冊上繳兵部。副參以下,千戶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撫,待兵部考舉題奏。若在錦衣衛中掌管戎務的官員,考核加倍嚴格,南、北鎮撫次之。明代規定,隻有管漕運的官員不必參與考核。

自洪武以後,由於考課製度逐漸鬆弛,請托舞弊之風盛行。“朝廷甄別之典,為人臣市交之資,敢徇私而不敢盡法,惡無所懲,賢亦安勸。”貪官汙吏互相勾結,使懲辦貪贓枉法措施無法付諸實行。以致“貪汙成風,生民塗炭”,而所劾罷者大都單寒軟弱之流”,至於“所謂大好大惡者,或有所不敢問,或有所不能識。縱豺狼於當路,覓狐鼠以塞責。”考核製度完全變成一種形式,不能達到懲惡獎善的目的,反而成了各級掌權者營私舞弊、打擊異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