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用滿洲貴族的同時,清統治者也深感利用漢族地主官僚、以漢治漢對鞏固清王朝統治的重要意義。在滿族統治者入關以前,就確定了籠絡和收買漢族降官、降將的基本方針。努爾哈赤和皇太極重用範文程、寧完我、洪承疇等文士降官以及李永芳、孔有德、尚可喜、耿仲明等明朝降將。這些人在清朝對明朝的長期戰爭中,為滿族貴族出了很大力氣,成為清朝不可缺少的依靠力量。滿族貴族進入北京後,又以“複父君仇”相號召,把明朝文官武將的仇恨集中到農民起義軍身上。他們在禮葬崇禎帝後,又造陵墓,令官民服喪三日,表示對漢族前政權的“寬大”和“恩禮”,以減少漢族地主對新政權的抵觸情緒。並下令,凡明朝“各衙門官員,俱照舊錄用……其避賊回籍,隱居山林者,亦俱以聞,仍以原官錄用……凡文武官員軍民人等,不論原屬流賊,或為流賊逼勒投降者,若能歸服我朝,仍準錄用。”在錄用明朝舊官員時,除了以原官留用外,還準許現任官員“舉薦”,要求各地方官,“凡境內隱跡賢良,逐一啟薦,以憑征擢。”對明朝的某些知名官員,還由攝政王多爾袞親自加以“書征”,例如“以書征故明大學士馮銓,銓聞命即至。”故明吏部尚書謝升、禮部尚書王鐸以及南明福王政權的禮部尚書錢謙益等人,都相繼投靠滿族新政權。崇德七年(明崇禎十五年,年),明朝總督洪承疇被清軍俘虜,開始曾誓死不降,後來皇太極對他一再撫慰、籠絡,終於使他投降。這對當時明朝的政治、軍事都是嚴重的打擊。事後皇太極高興地對諸臣說:“譬諸行者,君等皆瞽目,今獲一引路者,吾安得不樂也。”
皇太極還把滿人的八旗製度推廣到漢人、蒙古人中去,建立漢軍八旗和蒙古八旗。在漢軍八旗中,大部分官職都由漢人擔任。皇太極利用漢族地主、官僚來加強清朝貴族的統治,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早在皇太極時—年,就吸取了漢族統治者的經驗,對滿族原有的官製、禮製進行了一係列改革,在中樞機構中初建六部,由滿族諸王分別掌管;吏部由多爾袞、戶部由德格類、禮部由薩哈、工部由阿巴泰、刑部由濟爾哈朗、兵部由嶽托等人分別擔任尚書。以後在皇權與旗主、諸王權力的鬥爭中,諸王署理部務也幾經反複。在諸王署理部務時,“往往勢力較重者一人主之”,部中其餘滿漢各官,隻能“相隨畫諾,不複可否,若更有重臣兼部務,則一切皆惟所命。”在罷免諸王對六部管理權以後,部中事務仍由滿族官僚主管。各部門開始隻有滿尚書而無漢尚書,漢族官僚在各部中隻能任低於尚書的侍郎副職。至順治五年年,始設六部漢尚書,雖然部中大權仍掌握在滿尚書手中,但給予漢族官員一定的政治地位。清統治者還宣布承認明朝的舉人、秀才身份,並允許他們參加清朝各級的選官考試。康熙時,清貴族對全國的統治已經基本確定下來,為了進一步緩和民族矛盾,爭取更多的漢族知識分子的支持,康熙多次頒令征召才學兼優的漢人來做官。他在六次南巡途中,經常召見各地知名學者,有時不經考試就賜給他們“出身”,收羅了一大批漢族知識分子。清代的選官取士仍然是以科舉為主。在清入關以前,滿洲貴族還沒有實行過科舉考試製度。
在清太祖努爾哈赤時期—年對漢族知識分子十分痛恨,他認為“種種可惡,皆在此輩”。在與明王朝作戰中俘虜的知識分子,一經查出,便盡行處死。年,努爾哈赤在一次戰鬥中負重傷,不久病死。次年,他的兒子皇太極繼位。皇太極自小在漢族老師的訓導下學習漢人的古籍,吸取了漢人的先進文化。他為了發展和壯大自己的力量,對漢族知識分子開始有所重視。天聰三年年八月,他在一篇上諭中說:“朕思自古及今,俱文武並用,以武威克敵,以文教治世。朕今欲興文教,考取生員。諸貝勒府以下及滿、漢、蒙古家所有生員,俱令赴考,家主不許阻撓。考中者,則以丁償之。”就在這年九月,舉行考試。
二、小試
小試即童子試,俗稱為考秀才。就是考生本為童生,考試入選者,則稱秀才或稱生員。清代的小試分為縣試、府試和院試三個階段。縣試或府試實際上是小試的預備性考試,但三個階段的考試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縣試。清沿明製,府、州、縣均設學校,學校是科舉考試的必由之路。府、州、縣學的學生稱為生員或稱秀才,清沿明製,凡未進學而尚在應考生員的考生,無論年齡大小,自壯艾以至白首老翁,統稱童生。長沙孔憲教,四十還在應縣試,時人戲稱為“老童”。童生要取得生員的資格,必須經過縣試、府試和院試。這一係列的考試,統稱為小試,俗稱小考,或稱童試。縣試由各縣的知縣隸屬於府的各州,廳則為知州、同知主持。考試日期通常在農曆二月。每當考試的前一月,知縣預先出示考試的日期,凡應考的考生,必須先向本縣的署禮房報名,填寫姓名、籍貫、年齡、三代履曆。報考童生必須有同考五人聯保,還要有本縣一名廩生作擔保人,開具保結,叫做“認保”。
據《清稗類鈔考試類》“廩生保童生”條載:各州縣文童武童應試時,必由廩生領保,謂之認保。又設派保,以互相稽查而慎防弊竇。如孩童有身家不清,匿三年喪冒考,以及跨考者,惟廩保是問;有頂名搶替,懷挾傳遞各弊者,惟廩保是問;甚至有曳白割卷,犯場規、違功令者,亦惟廩保是問。可見廩保的責任是非常重的,他們所保的內容有四個方麵:①身家清白。凡娼、優、隸、卒之子孫,均不得應試。所謂“娼”,就是妓女;“優”就是伶,即戲子等伶人;“隸”,就是皂隸以前州縣衙署中有皂隸兩種,凡戴紅而圓之高帽者稱為皂,戴黑而圓之高帽者稱為隸。皂隸雖然連稱,但皂的地位高於隸。依清代規定,皂的子孫可以應試,而隸的子孫則不能;“卒”,指軍中下等服役之人,不是指兵士。這四種人稱為家世不清,必須退役三世以後,始得與平民同等。因為封建時代考試為士子進身之階,若考取舉人、進士,日後博取高官,按例得褒封三代,而娼、優、隸、卒受褒封則有玷名器,所以不許其子孫應考,以絕其根本。清代還規定,家人、長隨、司閽者的子孫,以及剃頭、賜腳者的子孫,喜娘、轎夫的子孫,皆稱為身家不清,也不得應試女傭、乳母之子孫不在此例。②不得冒籍。所謂“冒籍”,即不是本縣人而冒充本縣來參加考試。因為每縣學校每次考試錄取人數各有定額,而投考的童生各縣多寡不等,額少人多者錄取難,額多人少者錄取易。故額少人多處之童生,往往跑到額多人少的縣參加考試,以期易於錄取。若外籍人多錄取一名,本籍人就少錄取一名,這對本籍人不利,故為定例所不許。
若有廩保賣情,或受賄而保送非本籍人應考者,準考生或他人檢舉揭發,證實後廩保要受到應有的懲罰,稱為“攻冒籍”。③不得槍替。所謂“槍”,就是請人代作;“替”,就是請人代考。當時尚無照相,難以驗明正身,隻有廩保知道,所以廩保才稱為“認保”。④不得匿喪。父母之喪服未滿而出應試者稱為“匿”。若被人檢舉,即除名扣考,而廩保要受處分。廩保與童生一般是同鄉或有親戚朋友關係,對童生的了解很清楚,才敢給予具結簽花押。縣試日期一般定在二月,入試時,考生領到的試卷上印有號碼,按號入座,進行四場或五場的考試。第一場為正場。第二場為招覆或稱初覆。第三場為再覆。第四、五場為連覆。每場考一天,黎明前點名入場,限當日交卷。前兩場考詩賦。第四、五場考對《四書》、《五經》的講解。此外,還要默寫《聖諭廣訓》百餘字《聖諭廣訓》為康熙十八年頒行的上諭十六條以及雍正時於每條下闡發的意旨,演為《廣訓》萬言。《聖諭》十六條為:“敦孝悌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息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條本業以定民誌,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匿逃以免株連,定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正場錄取從寬。例如應試者有人,正場出案取人,則人入初覆場;初覆出案,則取人,以此遞減,至連覆,剩下人數就不多了。每場考試之後,都要發榜,稱為“發案”。前三場或四場榜文把考生的姓名編號寫成圓形,人們稱為“圓案”,俗稱“圈”,或稱“團”。取在名以內的為第一圈。
圈分內外兩層,外圈名,內圈名。也有不分內外,把名排為一大圈。圓圈中用朱筆寫一“中”字,這個“中”字的一豎還要寫成上長下短,好似“貴”字的上部,取吉祥之意。外層正中提高一字寫的是第一名,其他名次,由左依次排列。因為卷上的考生姓名是彌封的,發案時隻能寫坐位號,所以被錄取的考生稱為“出圈”或“出號”。最後一次發榜,才將所有被錄取的考生依名次橫排,用姓名發案,稱為“長案”。第一名,稱為縣案首。通常在第五十名之下,用朱筆畫一鉤,其形有如椅子的椅麵和靠背,以示截止。所以清代人戲稱這末名為“坐紅椅子”。府試。縣試結束之後,由縣署造花名冊,送交本縣儒學署,並呈送本府或直隸州、廳,參加府試。府試由各府知府各直隸州的知州,直隸廳的同知主持。試期多在農曆四月。若因故未參加縣試的童生,必須先補試一場,才能參加府試。府試前填寫姓名、籍貫、年齡及三代履曆,取具同考人互結,廩生保結等手續和縣試略同。隻是在府試時,除了原有的一名認保廩生外,還要添派一名廩生作保,稱為“派保”。府試共試兩場,第一場稱為正場,錄取後便可應院試。第二場考不考聽考生自便。考試終結後,錄取第一名的稱為“府案首”。府試通過後,應考者便取得“童生”的資格,接著由府(直隸州、廳)把錄取的童生名冊呈送學院,參與考試,稱為“院試”。()院試。清初沿襲明製,於京城和浙江設學院,其他地方設學道。
雍正四年(年),各省都改為學院。院試的主考官稱為學政。學政俗稱為大宗師(或稱學台)。學政的職責是“掌一省學校士習文風之政令。”三年一任,於子、卯、午、酉年之鄉試八月,由皇帝欽點,一經派定,次日即行赴任,不許會親訪友。學政在雍正以前稱為督學使者,多數以各部進士出身的郎中充任,隻有順天、江南(即南京)、浙江等,稱為提督學政,特委派翰林充任。台灣則以台灣道兼任。雍正以後,統一改稱為學政。其全稱為“欽命提督某省學政”,一般命進士出身的侍郎、京堂(即各寺堂官)、翰林等充任。台灣在光緒年間由巡撫兼任。學政在各省的地位僅次於巡撫,負責督察全省儒學及主持考試諸事務。學政到任之後,要依次巡視所屬各府、州、縣學校,第一年舉行歲試,第二年舉行科試。
歲試和科試都稱為院試。清沿明製,各省學政三年任滿後,應即回京,限十一月到部。學政到各府(直隸州、廳)進行院試時,由知府(知州、同知)充任提調。並承辦學院的一切供給,如膳食、油燭、文具等。各府還須依例送給學政及其他考官若幹銀兩,稱為“棚規”。童生於縣試、府試結束後,接著便應院試。佾生(即舞樂生)可免縣、府試,直接參加院試。應試童生,要在該縣中再指派一名稟生做保人。被保童生要送銀兩給這位廩生,稱為送贄敬若幹。考生之中每人還要互相聯保;若其中一人違犯規定,人均須連坐,而為之稟保者,黜革治罪。院試的考場在學政的駐紮衙門,稱考棚,或稱貢院。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考棚有堂,上設公座,堂外甬道東西兩側設考案,以《千字文》橫列編號,每額懸粉牌一麵,大書某字號,懸燈於上。考案前後左右相距兩尺,案腳用長竹編結,以防移動,案上貼紙,上寫某字幾號。院試分兩場,第一場為正場,第二場為複試。考試內容,清初用《四書》文、《孝經》論各一篇,後因《孝經》題少,又從《性理》、《太極圖說》、《通書》、《西銘》、《正蒙》中命題。後來規定,正場試《四書》文二、詩一,複試《四書》文、《小學》論、詩各一。雍正初年,科試加經文。後又定科試《四書》文、經文外,增策、論題,仍用《孝經》。乾隆初,複試兼用《小學》論。清中葉以後,試《四書》文、經文各一,增五言六韻詩一首,並默寫部分《聖諭廣訓》。各府(州、廳)的考期,由學政懸牌公布,考生必須在考試那天寅時(相當於黎明五至六點鍾)到考棚門口集合,點名進場。在點名簿中每人名下詳注籍貫、年歲、麵貌、三代履曆,並由認保稟生蓋保戮,或須親筆簽押,較府、縣試更為慎重,以防冒考、預替等情弊。點名時,認保稟生依次排列在學政兩旁,如發現冒考,便當場揭發查實究辦。若確係本人領卷的,在唱某人時,認保稟生則須自報其名,應某人保,方能入場。考生入場時所攜帶的筆墨、食物等都須經過檢查,以防挾帶,唯有詩韻按規定可以帶入。考生入場時發給試卷,各人按卷麵鈐印的坐位入座。入場完畢,便將大門、儀門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