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3 / 3)

康熙時,因《孝經》可出的題目不多,故間用宋儒性理學。雍正元年定鄉試、會試二場論題,仍用《孝經》,清世宗諭旨說:《孝經》一書,與《五經》並重,蓋孝為百行之首,我聖祖仁皇帝欽定《孝經衍義》以闡發至德要道,誠化民成俗之本也。鄉、會二試向以《孝經》為論題,後(康熙二十九年)改用《太極圖說》、《通書》、《西銘》、《正蒙》。夫宋儒之書,雖足羽翼經傳,豈若聖言之廣大悉備。

今自雍正元年會試為始,二場論題,定仍用《孝經》,庶士子鹹知誦習,而民間亦敦本勵行,即移孝作忠之道,胥由於此。但以《孝經》與《五經》並重,曆科出題,確因它分量不大,可出的題不多,士子容易猜中。所以乾隆二十一年又對鄉試三場考試內容重新作了變動,規定第一場,隻試《四書》文三篇;第二場經文四篇;第三場策五道。其論、表、判概行刪省。從此取消《孝經》命題。乾隆二十二年“詔剔舊習,求實效,移經文於二場,罷論、表、判,增五言八韻律詩。”乾隆二十三年規定:第一場《四書》文三題之後,仍出性理論一題。乾隆四十七年將二律詩一首移置頭場《四書》文之後,性理論一道,移置二場經文以後。乾隆五十二年,“高宗以分經閱卷,易滋弊竇。且士子專治一經,於他經不旁通博涉,非敦崇實學之道。命自明歲戊申鄉試始,鄉、會五科內,分年輪試一經。

畢,再於鄉、會二場廢論題,以《五經》出題並試,永著為令。”這是說,自乾隆五十三年(年)戊申科始,五科的鄉試、會試,依《詩》、《書》、《易》、《禮記》、《春秋》為序輪流命題。考完《五經》,然後將第二場論題裁去,以《五經》各出一題一同考試。光緒二十四年,湖廣總督張之洞有變通科舉的奏疏,同時康有為也有類似的建議,德宗接受他們的建議,下詔改革科舉考試製度,但由於慈禧發動政變,一切新政均被廢除。直至光緒二十七年,才采用張之洞的建議,鄉試首場改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二場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三場《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其他類型考試也以此為例,這個定例實行至科舉製度廢除為止。整肅場規,嚴防奸弊。清代科場,為防範士子作弊而采取的措施十分嚴格苛細。早在順治二年就對考生入場作了明確的規定:“生儒入場,細加搜檢。如有懷挾片紙隻字者,先於場前枷號一個月,問罪發落。如有請人代試者,請代與受代之人一體枷號問罪。搜檢員役知情容隱者同罪。”康熙五十三年又規定,考生入場,“皆穿拆縫衣服、單層鞋襪,止帶籃筐、小凳、食物、筆硯等項。”

盡管清統治者的禁令苛細,搜檢嚴格,但挾帶等作弊現象仍十分嚴重,《朗潛紀聞二筆》記載順天的一次鄉試最為典型:乾隆甲子科乾隆九年,年前期,上聞士習不端,懷挾擬題之風日甚,思痛懲之。命親王大臣嚴立搜檢之法,得一人者賜軍役一金,士子褫及褻衣,貢院內外,枷相屬。比日晡,受卷入場者寥寥也。時士子多退歸寓舍,將就寢矣,忽傳旨盡放進。比欽命題下,曳白者乃至二千餘人,下詔切責,並裁減各省中額有差。這次順天鄉試,據統計,第一場搜出懷挾人,第二場又搜出挾帶人。此外,因怕被搜查而逃散者達餘人。貢院門外被拋棄在牆角路邊的蠅頭小卷,不計其數。這樣大規模作弊,使乾隆十分惱火,詔令有關大臣重新議定更加周密的防範措施。秋闈鄉試三場在農曆八月。這個季節天氣變化無常,士子所帶衣物又有嚴格的限製,如果碰上天氣驟變,人在闈中,衣被不能增減,便得忍熱或受凍,諸聯《明齋小識》記載乾隆五十四年,己酉科江南鄉試的情況:初八日天氣微涼,人悉兼衣。及明午暴熱,日如火炙,甚於三伏,又旁置紅爐,後疊衣服,遂致兩眼昏懵,氣不能出。至二場,以單衣進。十一夜半,大雨忽來,陡然寒冷,體僵齒戰,左右皆作乃向爐熾炭,更取號”,巾兼”號頂油紙,盡裹於身,四肢猶然顫動。為了防止考生在場中采取其他方式作弊,清廷還製訂了許多條規,以約束應試者和內、外簾官的行動。例如考生經檢查完畢,必須立即按卷號進入號房,不得隨便在號房外停留;在場中樹柵立閘,以阻止考生交通;進場時,若某字號人滿,即將某字號柵欄門關閉上鎖,不許私自開門外出。考官入場後也有規定:例如不許考官私訪學生或與之敘談;不許把分閱的朱卷私帶入房;不許外簾官私閱試卷等等。為了防止考生私通關節,甚至連場中文字的承題、起講等處應用的虛字都有明確的規定。

據《清史稿選舉三》說:“先是康熙五十六年,從詹事王奕清言,場中七藝,破、承、開講,虛字概不謄寫,以防關節。”乾隆四十七年詔令考官預先擬好破、承、開講所用的虛字,連同題紙發給考生遵用,這個條規行至嘉慶四年廢止。三場試題,除順天頭場由皇帝欽命外,其他兩場試題和各直省試題一樣,由各主考官自行擬定。清初考官擬題時,“多取《四書》、《五經》冠冕吉祥語,致多宿構幸獲。”康熙五十二年諭,今後考官擬題不必拘於忌諱。考題須於考試前一日刻印完畢,分別在初九、十二、十五三天即正場日子散發,從房巷口柵欄門縫隙中送入,考生人各一份。三場字數也有一定限製。清初規定,初場每篇限字,康熙二十年增加字。乾隆四十三年定鄉試、會試每篇以字為限,違反規定,不予錄取。此後遵行不改。乾隆五十一年定三場答策不得少於字,違者以紕繆例罰停科。考生繕寫試卷,必須按規定的格式,不得違反。如果“試卷字題錯落,真草不全,越幅中間留空頁、曳白空白卷、塗抹汙染太甚,及首場七藝起訖虛字相同,二場表失年號,三場策題訛寫,及行交不避廟諱、禦名、至聖諱,以違式論、貼出。”考官把所查出的違者截角,寫明違反緣由,並用藍榜公布於貢院外牆。

凡是在前一場違格被貼出的考生,就不能繼續參加下一場的考試,自然也就不能被錄取了。考生書寫試卷均須用墨,稱為墨卷。每場第三日,考生交卷出場,有若幹人完卷才開放一次柵欄門。放出後,即重新關閉加鎖,已出號舍的考生,不得再進入。交卷的地點在至公堂,受卷官每收一卷,發給一簽,務令簽數與人數相符。集千百人時,開龍門及貢院大門一次,驗簽放人,每收一簽放一個,稱為“放牌”,全部放出後,即行關門。按規定,午前放第一牌,午後放第二牌,傍晚放第三牌,以後即不再關閉,戌時晚上七至八點清場,打掃號舍。考生無論完卷與否,均須出場。

三場考完,遠道考生大都歸家。這時,隻有號軍最為繁忙。號軍在場中,對於所承值伺候的考生,均將其姓名、居住地址打聽詳細並認真記住,出場後,便到其家中索取犒費。若是中式的考生,便再次找上門,索取喜包,這是號軍額外的一宗收入。()試卷評閱。順天府及各直屬省鄉試,除正、副主考官外,還有同考官。同考官的職責是分房閱卷,故又稱“房官”或稱“房師”。考生把答卷交受卷官後,要經過彌封、糊名、謄錄、對讀、朱墨卷分開等手續。受卷官收回每場試卷後,在卷麵上蓋上刻有自己銜名的戳記,每十卷為一封,彙送彌封所。彌封官將試卷卷麵折疊,彌封糊名,將所備謄錄空卷連同考生試卷用《千字文》編列紅號,每卷編一字號。使用時,將次序攪亂,二、三場與頭場同用一號。彌封官親自鈐印,送交謄錄所。謄錄官將考生試卷用朱筆照謄一遍,稱為“朱卷”。

每名譽錄官每天定額謄寫三份試卷。所以各直省謄錄官的多少,取決於考生的多少。謄錄完畢,送對讀所。對讀所的任務,是校對朱卷與墨卷是否一致,若有差錯,即於改正。對讀人員,依例由歲試和科試中考列四、五等的生員充任,如本人年老多病,不能應差,可以交納罰金自贖。四等交銀兩,五等交銀兩。若對讀生不敷使用,可以調撥文理明通的謄錄書手補充,或雇用家境清貧的士子。謄錄、對讀官在貢院中都建有號舍,作為他們工作和住宿的場所。彌封、謄錄、對讀等官,都要在朱卷卷麵上戳印自己的銜名。謄錄、對讀官員還要在墨卷的卷尾寫上自己的姓名和籍貫。對讀完畢,將朱卷、墨卷套在一起,送外收掌所。外收掌所的官員核對朱墨卷紅號無誤,再將朱墨卷分開,墨卷存外簾,由外收掌保管;朱卷則分包分批送提調堂掛批,由監臨逐包蓋印,陸續裝箱送內簾,交內收掌。第一場試卷送入內簾後,就開始評閱,同考官評閱試卷的地方是在聚奎堂。

這個評閱場所各省所用名稱不盡一致,江南、湖南、福建、貴州等省稱“衡鑒堂”,河南稱“文明堂”,也有的省稱“搶才堂”。評卷一開始,先由內監試請主考官升堂分卷,所有內簾官均須參加。內收掌按房官人數將試卷分為若幹束,正主考抽房簽,副主考抽第幾束簽。房官根據抽簽的結果,決定分在第幾房,看第幾束試卷。順治二年規定:“主考與各房官同坐一堂,隨分隨閱,隨取隨呈。”但是,主考、同考同堂閱卷有些拘束,後來又改為同堂隻共閱一、二卷,各房官便回到自己的住所,分頭校閱。但對試卷的“去取權衡,專在主考”。房官的職責是向主考推薦優秀的試卷。房官在評閱時,將自己選中的試卷加圈加批,呈薦主考,稱為“薦卷”。但順天府的薦卷一向不許夾有批語,至道光壬午(道光二年,年)九月,宣宗接受禦史王鬆年的建議,諭令此後考官薦卷,不論何府,一律加批,凡第一場已薦,二、三場試卷加批續薦。

正、副主考校閱各房薦卷時,先閱頭場,再閱二,三場。實際上考官隻以頭場的優劣定去取。因此,往往有頭場平通,而二、三場辭理博雅的佳卷被遺落。同時,房官在很短的時間內也很難從數百卷中評出真正的佳卷。林則徐在江蘇巡撫任內,就敏銳地看出鄉試房官閱卷存在的問題。他在《請定鄉試考官校閱章程並防士子剿襲諸弊疏》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