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古希臘的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裏士多德,中國先秦的孔、孟、荀、老、莊、墨、商、韓諸子,都誕生、崛起於這樣的時代。而且在約500年(前800-200年)的曆程中,“哲學家們周遊列國,成為智囊和導師。他們或者遭到蔑視,或者得到追隨。他們投入討論,並互相抗爭。”所以,“軸心時代”也是先知時代、哲人時代、諸子時代。
這些先知、哲人、諸子,或者是視野廣闊、思想高深的聖哲,或者是追問根本性、根源性問題的思者。他們如曠世的巨星,紛紛閃亮登場。他們是長夜的明燈,照耀天地之間(正如古人言:“天不生仲尼,萬古如長夜。”)他們或者指點宇宙、社會、人性、政治、法律的無窮奧秘;或者激揚“修齊治平”(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偉大思想;或者胸懷濟世救民的大誌,以解萬民於倒懸,挽時世於危局。他們奠定了一種文明、文化的宏基,也確立了一種文明、文化的高度。他們為一種文明、文化定了型,也為一種文明、文化開了路。他們創造了一個燦爛輝煌的偉大時代,使這個時代在思想、精神上達到有史以來的頂峰。而所謂的法治思想突破,不正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嗎?古希臘是如此,春秋戰國時代也同樣是如此。
那麼,“軸心突破”及其與之相生相伴的“哲學的突破”,包括法治思想的“突破”,又是從何而來的呢?對這一問題的詳盡解釋不是本文的目的,但就中國的“軸心突破”而言,相關研究者普遍提及的是“禮壞樂崩”四個字。這四個字不僅代表了“大變局”的真正開始,而且表明了“大變局”的真實原因。正是春秋戰國時代“禮壞樂崩”的大變局,如綱紀崩解、列國紛亂、諸侯爭霸、烽火連天等根本性的危機,才導致諸子百家的蜂擁而起,也才出現了中國哲學與法治思想的“突破”。許倬雲的分析,就很具有代表性,他指出:“究竟什麼條件激發了第一次的突破?魏爾(EricWeil)認為人類曆史有多次突破,而每一次突破之前先要有一次崩壞。魏爾的觀念,頗似‘窮則變,變則通’的想法。不過崩壞往往意味著比困境更急劇的惡化,以致原有秩序全麵地垮下來。”在中國的周朝之末,也就是“平王東遷,王綱不振,禮壞樂崩,列國擾攘,春秋戰國時期,長達五百餘年”,這當然是一種大崩解、大危機的局麵。其結果是,“舉凡社會,經濟,政治、觀念等各方麵都經曆了極大的變化。”因為“有了問題,才會有思考;有了思考,才會有突破”。
以上所述,主要是針對春秋戰國時代包括法家在內的所有諸子百家而言的。
而具體到法家的崛起及其法治思想的突破,則仍需進一步予以說明。現代新儒家牟宗三曾經指出:“法家所著眼的是時代問題。當時是個社會形態、政治形態要轉型的時代,法家就是順著這個轉型的觀念往前推進,順著這個要轉型的趨勢來行事。”對法家來說,這種“時代問題”及其破解的態度與結果,與其他諸子顯然有很大的不同。“法家為先秦晚出最新之學派。儒墨皆托古,法家思想則純以戰國時代之新環境為對象而提出維新之主張。蓋周代封建宗法製度解體之後,舊日之禮教人倫漸失去其維係社會之能力。爭戰之結果使君權大張,國土漸廣,平民解放,貴族式微。治國者遂自然傾向於強兵富國嚴而少恩,之法治。《淮南子·要略》論申商思想之產生最得當時之實況。”這不僅有了大量變法的曆史實踐,而且產生了指導和總結這些實踐的思想、理論,其核心即是法治的思想、理論。
但是,春秋戰國時代法治思想的“突破”,最終歸於失敗。正如“軸心期也以失敗而告終”(雅斯貝斯語)一樣,已經獲得“突破”的春秋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在秦、漢之際的“大變局”之後,也以失敗而告終。對於這一失敗的原因,因牽涉中國法治思想的第二次“突破”,不能不有所交代。這裏且不講在漢代以後儒家思想一統天下的局麵下,重任人、輕任法,甚至“有治人,無治法”的主張所產生的影響,而隻從春秋戰國時代法治思想的內部演化及其內涵,尤其是重大缺陷方麵看,提出三點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先秦一些法家有要君主守法之心,而無要君主守法之“法”。
先秦法家,尤其是《管子》與商鞅,深刻認識到,君主守法乃是實行法治的關鍵。
《管子》認為,害法莫過於釋法而行私,而“凡私之所起,必生於主”。所以,法治的最後關鍵在於君主本人守法。商鞅也有同樣的洞見,說:“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但是,不論是《管子》,還是商鞅,都無法在製度上使君主必須守法而治、隻能守法而治。所以《商君書,畫策第十八》痛言:“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筆者將這一“無使法必行之法”的問題稱之為“商鞅難題”。在筆者看來,這是先秦法家對於中國法治問題提真,並遺留下來的最大的千古難題。對於這一千古難題,《管子》和商鞅無解;秦漢至清代,曆朝曆代的君王與文人學者也無解。這並不是說中國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文人學者沒有思考並提出任何“使法必行之法”,而是指他們未找到使法律具有至高無上權威的有效製度辦法與常規機製,特別是未找到體現和保障法治的良好政體。這就要由中國法治思想的第二次“突破”來回答。而在中國古代,由於《管子》和商鞅對這一難題的無解,所以他們的法治理想終歸破滅,也就是勢所必然的了。
第二個原因,是在戰國末期及秦漢之際,先秦法家思想中的尊君之論,逐步向專製主義轉化,也使其法治思想走上了不歸之路。即先有用法限製君權的思想,到法逐步淪為帝王之具,則去法治愈遠而距專製愈近,最後到絕對君主專製理論與事實的出現。尤其是李斯說:“是故主獨製於天下而無所製也。”真是一語道破君主專製政體的天機。在這個意義上,蕭公權認為:“依據法家思想以建立之秦政乃專製而非法治,而秦之覆亡乃專製之失敗,非法治之失敗,其事甚明。”蕭氏所說的“法治”,乃是西洋而非中國春秋戰國時代法家的“法治”。依蕭氏之見,中國古代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法治,又何論法治的失敗呢?但筆者認為,法家並非天然的專製主義者,它也有其法治思想,所以對於法家而言,其法治思想轉入專製主義的軌道,仍可視為其失敗之因。附帶說一句,對偏離孔孟儒學正宗的一些修正主義儒者,中國思想學術史上一向有“陋儒”之稱。其實也可以說,如李斯之流,乃是“陋法”之徒。
第三個原因,是在君主“獨製於天下而無所製”的專製政體中,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中的那些法重於君、令尊於君、君主應從法的觀點,再也無法容身了。由此可見,這第三個原因與第二個原因是相關聯的。對此,蕭公權有一段重要的論斷,他說:“法家思想雖傾向於專製,且事實上為贏秦統一之基礎,似應大盛於專製之天下。然申韓之學自李斯致用之後,其法令名實諸旨漸已成為實用之治術,終止學理上之發展,而其君臣守法,‘令尊於君’之要義則與君主專製政體之精神根本衝突,尤難為人所接受。故秦漢以後,雖間有法家之言,終不能預於顯學之列,足與儒家相抗?。專製政體得先秦法家之助而長成,乃旋即棄之不顧,使歸於微弱,縱非梟食其母,亦似得魚忘筌(語見《莊子》)。專製天下之亂多治少,恐此為原因之一。”
其中“得魚忘筌”一語,全句見《莊子·外物第二十六》:“荃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筌。”所謂“筌”,指捕魚用的竹器。捕魚者用“筌”捕得魚之後,如果忘恩負義,自然就隻記得魚而“忘筌”了。蕭氏引此語意在說明,贏秦用法家這個“筌”捕得“專製之天下”這隻大魚,就把法家的法治思想丟在一邊了。這也是一種“兔死狗烹、鳥盡弓藏”吧!當然,蕭氏之意,不是指“專製之天下”將法家的所有思想都“忘”了,而隻是“忘”了法家那點不利於“專製之天下”的君臣守法與“令尊於君”的要義。
至於其“尊君卑臣”或“主獨製於天下而無所製”的專製主義、“術治”以及重刑主義,則正合“專製之天下”的口味,而大行於“專製之天下”。在流行的“陰法陽儒”“儒表法裏”“外儒內法”的說法中,所謂“陰”,所謂“裏”,所謂“內”,最關鍵的所指,大概就是這個“忘不了”的專製主義、“術治”與重刑主義。所以,本文在此分析的是法家法治思想的失敗,而非作為整體的法家的失敗。
有以上三個原因,中國法治思想的第一次“突破”,就隻能以失敗而告終。這種失敗,正好成為了中國法治思想第二次“突破”的一個重要曆史前提。
三、中國近代法治思想的“突破”
雅斯貝斯認為,在“軸心時代”以失敗而告終之後,“曆史繼續發展”。故而在“軸心時代”之後,仍不斷有各路諸子的思想狂歡與學術盛宴,如歐洲文藝複興時代的巨人,啟蒙時代的先鋒,以及中國宋明理學的思想家,都在“軸心時代”之後有新的突破,達到了各自思想學術的高峰。雖然說在“軸心時代”之後,先知不再,“哲人萎矣”。但是,人類曆史、思想學術的“突破”,顯然並不僅僅出現在“軸心時代”,或者伴隨著“軸心時代”的失敗而永別人間了。一個顯明的例證,就是在中國的第二次“大變局”之中,有再一次也更具決定性意義的新“突破”的出現,包括中國法治思想的第二次“突破”。
中國法治思想的第二次“突破”,源起於明末清初王夫之、黃宗羲、唐甄等人的思想,迄今已逾300多年。即便是從洋務運動、戊戌變法開始至今,也有100多年的曆程。這一曆程,時至當代也並未完結。我們知道,中國曆史上的第一次“大變局”,持續了500餘年。而第二次“大變局”將會持續多久,這是筆者無法預測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隻要中國文化和製度的現代變革沒有完成,第二次“大變局”就不會結束。因為第二次“大變局”的根本使命,就是要構建一種現代的中國文明秩序,包括現代製度與現代法治秩序。在這樣的認知之下,可以說,中國的第二次“大變局”,以及中國法治思想的第二次“突破”,也仍然是“正在進行時”。
必須明確指真,中國法治思想第二次“突破”的對象有兩個:一是先秦以法家為主體的法治思想。就這一方麵而言,它是對中國法治思想第一次“突破”的再“突破”。二是秦漢之後兩千多年的專製政治、“人治”傳統、“有治人無治法”的傳統。後一方麵的“突破”,也可以說是要從根本上解決第一次“突破”失敗的問題。
概括言之,第二次“突破”就是要尋求中國成為一個現代國家的法治政體及其治理原則與法律製度體係。很顯然,第二次“突破”主要不是針對域外的任何法治思想而言的。它首先是中國法治思想的古今問題,而不是中西問題。因此,第二次“突破”的關鍵問題,是在於為什麼要以及如何使先秦的法治思想轉向“現代”的法治思想,在於為什麼要以及如何摒棄“人治”的傳統與製度。當然,正如下麵要談到的,西方的法治思想傳人中國,不僅構成了中國法治思想第二次“突破”的一種強大動力,而且成為這種“突破”所憑借的重要思想資源,甚至成為這種“突破”的基本內容。因此,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應該“突破”西方的法治思想。如當代中國的法治思想,已經對西方的法治思想有所“突破”了。但這顯然不是本文關注的“突破”。
對於中國近代法治思想的“突破”之局,如同春秋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突破一樣,也要放在“大變局”的格局中加以考察和剖解。中國曆史的第二次“大變局”,同樣是一個大崩解、大危機之局,同時也是一個大轉創之局,即中國思想、文化與製度的巨大轉折和創新。具體到法治思想的突破,則必須論及兩個主要的緣由。
其一,中國自身漫長的曆史留給後人的痛苦教訓。自秦漢至清代,這是一個曆史的長途。在這個長途中,中國的專製政體,反複毒害天下,使中國處於一治一亂、少治多亂、短治長亂的曆史循環之中。曆朝曆代皇家的恣意操弄與放肆,而不是百姓萬民的“不安分”,才是中國曆史亂象頻仍的主要根源。所以,專製政體在明朝達到頂峰之時,也已走到盡頭。隨之,對“專製之天下”的批判性反思,也就開始了。可以黃仁宇所說為證,他在《萬曆十五年》中以一種很蒼涼的語調指出:“書中所敘,不妨稱為一個大失敗的總記錄。因為敘及的主要人物,有萬曆皇帝朱翊鈞,大學士張居正、申時行,南京都察院都禦史海瑞,薊州總兵官戚繼光,以知府身份掛冠而去的名士李贄,他們或身敗,或名裂,沒有一個人功德圓滿。即便是側麵提及的人物,如馮保、高拱、張鯨、鄭貴妃、福王常洵、俞大猷、盧鏜、劉艇,也統統沒有好結果。這種情形,斷非個人的原因所得以解釋,而是當日的舊製度已至山窮水盡,上白天子,下至庶民,無不成為犧牲品而遭殃受禍。”為什麼會有這個大失敗呢?黃氏認為:“中國兩千年來,以道德代替法製,至明代而極,這就是一切問題的症結。”
而“有了這樣一個曆史的大失敗,就可以保證衝突既開,恢複故態絕無可能,因之而給中國留下了一個翻天覆地、徹底創造曆史的機緣。”正是在這一曆史機緣之下,加上清朝入主中原的強烈刺激,明末清初的一些思想家,開始提出一些標示“轉創”或“突破”方向的重要主張。
在本文所關注的主題範圍之內,最有代表性的是黃宗羲的“有治法而後有治人”的思想。筆者將明末清初對這一思想的討論,界定為中國古代政法思想的一種“終結的開始”(或“突破之端”)。所謂“終結的開始”,可以用蕭公權的話來解釋:
“凡此雖具重大之意義,明示轉變之方向,然其本身所據觀點與所含內容,仍白舊學中蛻化而來,終不脫前人之窠臼。雖知革故,未逮鼎新。”
中國學界不少人頗為推崇和高評黃宗羲提出的觀點,甚至稱其為中國的啟蒙思想、中國近代法治思想的先聲。黃氏在1664年成書的《明夷待訪錄》的《原法》篇中是這樣說的:“即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吾以謂有治法而後有治人。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間。其人是也,則可以無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羅網,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後有治人。”但筆者發現,在黃宗羲之前,似已有人明確表達了“有治法然後有治人”的思想。這個人乃是清代順治、康熙兩朝重臣、理學家,曾任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太子太傅的魏裔介(1616-1686年)。魏氏曰:“世皆以有治人無治法,以為雖有善法,若不得其人,則亂。是固然矣。然雖有治人,而不立為畫——定之法,則中材無所循,其亂更易。故餘謂有治法然後有治人。蘇子瞻曰:治事不若治人,治人不若治法,其言治法,不若治時。誠名論也。”由魏氏此言可以看出,除“治法”的蘊涵與所措意的思想語境不同,黃氏與魏氏之言判然若一。而據魏氏所編《靜怡齋約言錄》白序雲:餘“忽忽遂及四旬”,其書當成於1640年代;且序後說該序題於“順治甲午正月”,即清順治十一年,也就是1654年。這比黃宗羲之說早了約10年。
明清之際形成重視“治法”的觀念,乃至闡述“有治法而後有治人”的思想,是中國思想史上不可忽略的重要現象。這一現象的出現,絕非偶然。對此,黃宗羲已透露了其中的曆史機緣。他在論說“有治法而後有治人”那段話之前指出:“即論者謂:天下之治亂,不係於法之存亡。夫古今之變,至秦而一盡,至元而又一盡,經此二盡之後,古聖王之所惻隱愛人而經營者蕩然無具,荀菲為之遠思深覽、一一變通,雖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終無已時也。”這段論述,既印證了前述黃仁宇的論斷,也說明黃宗羲的思考與黃廣宇所觀察到的那個大失敗頗有關聯。
在進入晚清以後,不少的思想家和學者認為,要走出中國傳統政治的困局,或避免黃廣宇講的製度上的“大失敗”,唯有走向現代民主、憲政與法治。而黃宗羲的思想觀點,也成為這一期盼的重要本土資源。進而,因與下文所述的第二個緣由相關,在清代得以延續的專製政體及其治道、治法,麵對域外對中國從未有過的嚴酷挑戰,進一步顯露出更大的危機與失敗,即動搖以至最終瓦解。所以,外部挑戰所導致的中國製度、思想上的“痛苦經驗之教訓”,比明代來得更加迅猛和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