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而,如果說明末清初剛剛開始微顯“大變局”的機緣,那麼在晚清,“大變局”則正式登場,並拉開了大幕。也由此,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前半葉,明末清初的“終結的開始”,被近代法治思想的曆史性突破所含蘊、所超越。
其二,西洋文化與製度的刺激與衝擊。晚清的中國,正如薛福成所說的從“華夷隔絕之天下,一變為中外聯屬之天下,”或如梁啟超所稱的“世界之中國”。這是中國所處世局的根本變化。由此,中國進入了“列國並立並爭的時代”,“今何時乎?列國交通競爭,互校優勝劣敗之時也。”在這一世局之下,閉關鎖國之局不複存在。國門洞開,國人所遭遇的,不僅僅是域外鴉片、機器、洋槍洋炮、洋人洋服的蜂擁而至,而且是域外製度、思想、哲學、文化觀念的紛至遝來。這既導致了中西製度與思想觀念的嚴重衝突,也引發了中西製度與思想觀念的激烈競爭。其中,“治法”的競爭尤為明顯。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初一(1895年1月26日),曾任清朝駐英德公使館翻譯、時任北洋海軍營務處總辦的羅豐祿,在一封家書中就寫到:“中國自秦滅六國後,曆漢、隋、唐、宋、元、明,襲用秦法,至今未改,今有歐羅巴之法出,其說與秦法剛相反,是今之變局,殆秦法、歐法廢除消長之機歟?此等變局,實亙古所未聞,史冊所未有也。”不久,康有為更明確地說:“夫泰西諸國之相逼,中國數千年來未有之變局也。曩代四夷之交侵,以強兵相陵而已,未有治法文學之事也。今泰西諸國,以治法相竟,以智學相上,此誠從古諸夷之所無也。”康氏認為,西洋的“治法”,主要是憲法、國會、法律等良法美製。而“列國並立並爭”,也包括這些“治法”的並爭相競。這種並爭相競的結果,在那個時代的一些思想家、學者看來,就是中國“治法”敗給了西洋、東洋(日本)的“治法”,因而中國必須學習西洋、東洋的“治法”,以變革中國的故有“治法”。隻有如此,中國才能救亡圖存,才能富裕強盛。在此背景下,也是在此過程中,域外的各種“法治”思想、“法治主義”、“法治國”理論,同樣紛紛而至。這種態勢,在20世紀的前50年中,雖間或被一些人所檢討乃至批判,但在其總的方向上,並沒有什麼改變或扭轉。
近一百年來,以上兩個因素相互激蕩、相互配合,彙成一股雖然起起伏伏但卻頑強而持久的力量,不斷引致、推動中國法治思想的第二次“突破”。實際上,僅從晚清至民國時代而言,這兩個因素對中國法治思想第二次“突破”的影響,已經很難判然兩分了。
中國法治思想的第二次“突破”,絕非春秋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突破”所能比肩。不論在性質上還是內容上,這兩次“突破”都有很大的差別。在有些基本方麵甚至還是南轅北轍。對於第二次“突破”的理論形態、基本趨勢與方向,筆者在此隻能選擇以下幾個核心問題,作一概論。
(一)認識到近代國家是一個法治之國
從中國傳統的儒法合璧的君主專製政治轉向近代的民主憲政國家形態,這是中國第二次“大變局”所要完成的根本目標。而近代國家的一個基本政體特性、精神與製度,就是法治。中國近代的一些學者,對此已有明確的認知,如梁啟超就判定:“今世立憲之國家,學者稱為法治國。法治國者,謂以法為治之國也。夫世界將來之政治,其有能更嫩於今日之立憲政治者與否,吾不敢知。借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為治,則吾所敢斷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極軌也,”陳啟天說:“近代國家,都是法治國家。”蕭公權也指出:近代國家的四大品性與特點之一,就是“尊法律、重製度,而不偏賴人倫道德以為治”。這類觀念,正是中國傳統的政治哲學和法律思想所缺失的東西。且不說儒、道的治道治法思想,即使是春秋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也未能將法治提升到國家形態與品性的高度加以認知。中國近代的法治思想,首先在這一點上取得了“突破”。這是一種具有核心性、樞紐性意義的“突破”。
以此為出發點,建立近代法治國家,就成為中國近代法治思想家與法治理論研究者的基本抉擇,甚至是他們孜孜以求的夢想。
(二)以人權為核心的近代民主憲政理論
在法治的價值目標上,中國近代的法治思想趨向於構築多元的價值係統,其中尤其包含了以人權為核心的近代民主憲政理念。春秋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主要把法治的目標鎖定在救時、富國強兵、維係君主的統治秩序上。但在中國近代,一方麵,傳統的法治價值不斷得以深化,從梁啟超在晚清提出的“法治主義為救時之唯一主義”,到20世紀三、四十年代的“法治救國論”“法治抗戰建國論”,無不是在新的曆史條件下重新闡發春秋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所倡導的價值理念。這實際上是把法治與中國的民族國家的構建及其現代化事業緊密勾連在一起。這樣的思想理論,一直延續到當下。另一方麵,人權、自由、權利、民權、平等、民主、正義等新的價值,逐步為中國近代的法治思想所接受與認同。例如晚清對自由、民權與法治的關係以及自由主義法治思想的初步探索,1930年前後的“人權派”的法治思考,1940年代再次勃興的自由主義法治思想,都是這個過程的幾個重要片斷。這些價值,是春秋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所沒有也無法提供的。正如沈家本所言:“法治主義,古人早有持此說者,特宗旨不同耳。”並說:“或者議曰:‘以法治者,其流弊必人於申韓,學者不可不慎。’抑知申韓之學,以刻核為宗旨,恃威相劫,實專製之尤。泰西之學,以保護治安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仍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範圍。二者相?,判然各別。則以申韓議泰西,亦未究厥宗旨耳。”正是由於在這些價值理念與宗旨上的判然各別,中國近代的法治思想在法治的價值問題上,實現了對春秋戰國時代法治思想的一種關鍵性“突破”。
(三)立法者由君主而人民
在春秋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中,一個重要的觀點就是君主獨享立法權,即“生法者君也”。這是春秋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在近代以來廣受詰難與詬病的一個主要方麵。不妨看看梁啟超對法家的批評:“法家最大缺點,在於立法權不能正本清源。”“什麼是先秦法家特有的短處呢?他們知道法律要確定、要公布,知道法律知識要普及於人民,知道君主要行動於法律範圍以內,但如何然後能貫徹這種主張,他們沒有想出最後最強的保障。申而言之,立法權應該屬於何人?他們始終沒有把他當個問題。他們所主張法律威力如此絕對無限,問法律從哪裏出呢?是君主?還是政府?他們雖然唇焦舌敝說:‘君主當設法以自禁’,說:‘君主不可舍法而以心裁輕重’,結果都成廢話。造法的權在什麼人,變法廢法的權自然也在那人。君主承認的便算法律,他感覺不便時,不承認他,當然就失去了作為法律的資格。他們主張法律萬能,結果成了君主萬能。這是他們最失敗的一點。因為有這個漏洞,所以這個主義,不唯受別派的攻擊無從辯護,連他本身也被專製君主破壞盡了。”
這種批評的思想標準與法治背景,乃是近代的人民主權思想,以及近代法治以民主政治為基石這一普遍事實。在民主國家或民主政體之下,從政治原理上講,人民(而非某個個人或某些少數人)才是最高和最終的立法者。法治之法的正當性及其權威性,不再取決於某個個人或某些少數人,而是取決於當家做主的人民,這也是中國近代法治思想“突破”的至關重要的內容。
(四)解決“商鞅難題”,也就是找到“使法必行之法”
這裏不妨引用梁啟超題為《使法必行之法》的短文:“《商君書·畫策篇》雲:國之亂也,非其亂法也,非法無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嗚呼!何其一似為今日言之也,數年來新頒之法令,亦既如牛毛矣。其法之良否勿論,要之諸法皆有,惟使法必行之法則無之。夫法而可以不必行,是亦等於無法而已。是法治之根本已撥,而枝葉更安麗也。中國而長此不變,則法愈多愈速其亂而己,然則使法必行之法維何?則君民共守之憲法是已,而舉其實必賴國會。然則專製國遂絕無使法必行之法乎?曰:亦有之,上戴英斷之君主,而佐以公忠明察之宰相,則法亦可以使必行,君相苟非其人,而複無國會,則凡百之法,皆益亂者也。”此文顯然是自“商鞅難題”而引出來的,並提出了解決這一難題的根本辦法。梁啟超認為,在專製國家,隻有靠賢君明相來使法必行。但這個“法”本身就靠不住。這正是商鞅感歎“無使法必行之法”的主要原因。所以,梁氏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說:“在君權的國家之下,則斷無術以解決此問題。夫無監督機關,君主可以自由廢法而不肯廢法,則其人必堯舜也。夫待堯舜而法乃存,則仍是人治非法治也。”那麼,怎樣才能解決“商鞅難題”呢?一是必靠至高無上(由君民共守)的憲法,二是必賴民選國會。歸結而言,就是由民主憲政的政體來取代君權政治。這是在政治製度與法治自身層麵上的“使法必行之法”。當然,在法治之外,還有更具基石性的“法”,來保證“法之必行”。這個“法”就是政治均?和公民社會。而僅從法治思想的角度來看,梁啟超所提真,的民主憲政體製這一“使法必行之法”,確為破解“商鞅難題”的唯一良法美製。舍此而外,豈有它途!
四、堅守與堅持中國法治思想的“突破”
筆者絕不置疑的是,中國第二次“大變局”的實質核心,乃是中國步人了現代化(工業化、商業化、信息化、全球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大局之中,在此過程中,無論如何認同和強調中國傳統的價值,都絕無恢複故態之可能。在這個大背景下,對於中國第二次“大變局”的時間過程,馮友蘭在20世紀末期曾作過一個判斷與預測:“中國社會的第二次大轉變從19世紀中葉開始,大概要持續兩個世紀,才可完成。以後就算不再走彎路,過程也是漫長的,估計要到21世紀才能走完大轉變的路。”按照這個判斷和預測,當代中國仍然處在第二次“大變局”的過程之中。
同樣,中國法治思想及其實踐的“突破”,也可以說還在行進之路上。在此情形之下,要最終完成“突破”,就必須“堅守”原有的突破,將第二次“突破”的已有思想成果積澱下來;並“堅持”進行新的突破,使原有“突破”的思想發揚光大,以最終完成“突破”。
堅守“突破”之局、“突破”之思,才有更上層樓的基礎與條件。“突破”是極為困難的,而堅守“突破”同樣極不容易。在中國法治思想第二次“突破”的已有曆程中,各種法治思想不斷炫目奪眼,常常不免令人眼花繚亂。如孫中山及國民黨的三民主義法治思想,自由派的自由主義法治思想,現代新儒家的道德理想主義法治思想,新法家的國家主義法治思想,共產黨人的社會主義法治思想。但無論如何,現代法治的那些本質性特征,如人權、正義為法治之體,限製權力為法治之用,法律至上為法治之命等,都不應予以消解或改變。譬如“法律至上”,乃是法治的底線標準,是法治中唯一沒有伸縮餘地與彈性空間的“硬指標”,不論中西古今的法治,概不例外。任何對法律至上原則的削減,都是對法治的殘傷。所以,法律至上是應當堅守的。又如,現代法治,是平民政治即民主政治的內在特質。法治永遠拒絕“賢人政治”。在中國,韓非子論證為何隻能實行法治的“中人”之論,在理論上至今無人能破,事實上也沒有破。在西方,古希臘幾位政治家的話,也揭示了法治的關鍵秘密,即平民底色、民主底色。伯裏克利和德謨敘尼在演講時都指出:“平民政體是為了公民的共同利益而建立起來的,它不同於寡頭政體,它是憑法律進行治理的。”政治家克裏昂在一次演講中說得更直白:“一般來說,普通人治理國家比有智慧的人還要好些。這些有智慧的人常想表示自己比法律還要聰明些;結果,往往引導國家走到毀滅的路上去。”而普通人“對於自己的智慧沒有那麼自信,承認法律比自己聰明些,所以在他們當權的時候,事務的進行通常是很順利的。”這番話告訴世人,所謂法治的真正奧秘在哪裏。理解了這一點,也就進入了法治的核心地帶。故而“民主政治是中國現代法治的政治基石”這一觀點,也應當予以堅守。
再來看堅持“突破”的問題。由於第二次“突破”仍在路上,在某些問題上還在徘徊,思想觀念上的困頓與行動決斷的艱困,也屬情理之中。因此,“突破”並未完結,堅持“突破”,才能完成“突破”,進而走出“大變局”。例如在民主、人權、自由與社會正義問題上,還需要“突破”。尤其是在如何“使法必行”的問題上,也還需要“突破”,從而在法治自身的層麵上,構造出真正的“使法必行之法”。
我們中國人自古就認識到,治國平天下,必須寄托於法。《慎子·逸文》雲:
“故治國無其法則亂。”《尹文子·大道上》曰:“國亂有三事:年饑民散,無食以聚之則亂;治國無法則亂;有法而不能用則亂。有法,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國不治未之有也。”《尹文子,大道下》曰“以名法治國,萬物所不能亂。故失治則任法,失法則任兵。”宋代張耒也說:“然則天下之治亂,不係法之存亡歟?”這都是治國的大智慧。在中國曆史上,法度、典章、刑律,燦然大備,輝光昭著,也是不爭的事實。但為何中國又總是一治一亂,治亂循環,未有窮期?從法學的眼光看,這大概是因為在中國社會、政治之中,總有種種強悍的能量,超法、壞法而不受製於法。
結果在曆史上,不斷上演一幕幕從定法到毀法直至無法的鬧劇。正如陳啟天在1940年代痛陳晚清以來的中國政治史時所指出:“我國近數十年,以迭次變法的緣故,似有趨於法治的新傾向。前後所頒法令,實不甚少,可惜……隻是始而弄法,繼而毀法,終而無法而已。稱之為飾治則可,稱之為法治則尚差得很遠。清代玩了一套弄法、毀法、無法的飾治把戲,不能挽救它要沒落的命運。袁世凱又接著玩一套弄法、毀法、無法的飾治把戲,自己斷送自己的前途。其後各省軍閥也有各玩一套弄法、毀法、無法的飾治的把戲,仍是自己斷送自己的前途。”最終的結局,則是《尹文子·大道下》早就預言的了,即:“失法則任兵。”而所謂“失法”,又絕非一兩天、一兩年的事情。老子說:治大國若烹小鮮。其實,亂大國又何嚐不是如此。國家、天下不是一天、一個月、一年就亂了,而是一亂聚為眾亂、小亂變為中亂、中亂再衍為大亂的長期過程。任何亂都是“失法”的表現和結果。所以,中國人數千年來夢寐以求的,就是“太平盛世”“天下大治”“長治久安”。在當代中國的法治思想中,法治亦被視為“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再次彰明了中國人對法治的期待。這裏的問題是,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太平盛世、天下大治、長治久安?更根本的問題是,什麼東西才能夠達成太平盛世、天下大治並使之長期維持而不墜,真正實現長治久安?這些問題使筆者想到清初黃宗羲的一段話:“蓋天下之治亂,不在一姓之興亡,而在萬民之憂樂。是故桀、紂之亡,乃所以為治也;秦政、蒙古之興,乃所以為亂也;晉、宋、齊、梁之興亡,無與於治亂者也。”所謂“萬民之憂樂”,在不同社會環境與條件下,肯定有一些不同的?量標準,如在現代社會,一個人沒有起碼的尊嚴,沒有基本的人權保障,沒有公平的發展機會,沒有生活與人身的安全感,沒有過體麵生活所需的必要財富,沒有和諧自由的生活環境,他就不可能“樂”。無論如何,“萬民之樂”,才是太平盛世、天下大治、長治久安之大本。如果我們果真追求和實現這樣的太平盛世、天下大治、長治久安,則離不開三句話:“太平盛世必唯民主,天下大治必賴正義,長治久安必靠法治。”也就是說,太平盛世、天下大治、長治久安隻能由民主、公平正義與法治來創造和保障。在現代製度的框架之內,這三者其實是一而三、三而一的問題。它們才是中國第二次“大變局”與第二次“突破”所要逐步達成的現代文明秩序的終極目標。這也是本文的一個基本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