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之前不為國人所知的“法治”“法治國”“法治主義”之類的話語,20世紀初突然成為中國思想學術界和政壇的流行語言。自20世紀初葉起,在政體爭紛、變法修律及西方法政學說大規模引入等多重因素的刺激下,中國的思想家、法學家、法律家和官員們開始逐步認同、引入、提煉並廣泛使用這類“法治”話語。這類“法治”話語主要來自西方,這些話語所表達的理義和意蘊,是此前中國流行的治道、治術之類話語,包括法家的法治所不能加以概括和言說的。從曆史的角度來看,清末的“法治”話語不僅在名詞術語上為後繼的法治學術奠定了基礎,也在學理、思想等深層次的理論問題上有所鋪設。本文想對這些話語的曆程進行一些反省。不過,本文注重的是這類話語的湧現過程和狀態特征,而不是對其進行社會史、思想史和學術史意義上的分析。為此,本文暫將清末“法治”話語初現和流行和傳播的過程,劃分為三個階段,並就每一階段的特征——略加述說。
一、19世紀中後期的“法治”認知
認知“法治”語詞及其相關話語在中國的源起,大致是在19世紀中葉以後。早期的情形可能是,國門的洞開,對西方政治製度的介述,使得“議會”“民主國”“共和國”“立憲政體”這類在古漢語和曆朝曆代的典籍中從未出現過的詞彙,首先經由西文的翻譯者傳人中國。而這些詞彙中就蘊含著法治之義,或至少是法治之義的部分內容。如郭實臘等人編輯出版的《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1833-1838年)在1838年3月號刊載的《自主之理》一文就介紹了作為英國政體之基的“自主之理”:“自主之理者,按例任意而行也。所設之律例千條萬緒,皆以彰副憲體,自帝君至庶人,各品必凜遵國之律例。上白國主公侯,下而士民凡庶,不論何人,犯之者一齊治罪。”“此國之憲,不能稍恃強倚勢,肆意橫行焉。設使國主任情偏執,藉勢舞權,庶民恃其律例,可以即防範。倘律例不定人之罪,國主也弗能定案判決矣。”該文強調“此是天下之正道,天下之定理矣”。從這些轉述解釋來看,或許可以說,“自主之理”“作為一個反映著曆史運動趨勢的概念,它就是今天我們所講的‘自由’‘民主’‘法治’這類概念最初來到中國時的混合形態”。又如丁韙良主持翻譯的《萬國公法》亦說:“若民主之國,則公舉首領官長,均由自主,一循國法。”
在同時期的中國本土人士中,略知西方政製和思想的洪廣殲,也已經表現出了偏向法治的思想傾向。1859年,他在《資政新篇》中就“人”與“法”的關係問題指出:“蓋用人不當,適足以壞法;設法不當,適足以害人,可不慎哉!然於斯二有,並行不悖,必於立法之中,得乎權濟,試推其要,約有三焉:一以風風之,一以法法之,一以刑刑之。三者之外,又在奉行者親身以倡之,真心以踐之,則上風下草,上行下效矣。”可見洪氏認為“法”比“人”更重要。這與傳統的“有治人無治法”或“有治法尤貴有治人”的思想,顯然有所不同。同年,他為重建太平天國法製倡言道:“國家以法製為先,法製以遵行為要,能遵行而後有法製,有法製而後有國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經,而尤為今茲萬不容已之急務也。”亦頗具尊重法製的味道。
19世紀末期,雖然“法治”語詞仍不多見,但在思想界和朝廷的一些人士對西方政製、法律、司法狀況的陳述中,卻更加明確地透露出中國人對西方法治某些實質方麵的認知和識別。1877年,出使英國的欽差大臣郭嵩燾在倫敦看到:“今君主維多裏亞始即位受戒教師文冊。其文首列教師問:‘須發一誓,願否?’答曰:‘願。’因示戒曰:‘即位後一切按照英國法律,能否?’曰:‘能。’曰:‘一切當依公道以廣義行之,能否?’曰:‘能。’”一年後,他在巴黎記述道:“聖人之治民以德,德有盛衰,天下隨之以治亂。德者,專於己者也,故其責天下常寬。西洋治民以法。法者,人己兼治者也,故推其法以繩之諸國,其責望常迫。”由此,中西治道和治術已見分別。
與此同時,1878年出版的劉錫鴻《英軺日記》指陳:在英國,“刑司之權,足以訊治其國主王公大臣。故英倫有‘君主不尊,律例為尊’之語。”1880年前後,熟悉西學並參與翻譯多部西書的鍾天緯(1840-1900)也說:“蓋泰西通例,國之律法最尊,而君次之;君亦受轄於律法之下,但能奉法而行,不能權威自恣。”1887年,《申報》刊登的《論西國自由之理相愛之情》一文,也描畫了西國法律方麵的精神與原則:“民有罪,君不得曲法以宥之。蓋法者,天之所定,人心之公義,非君一人所能予奪其間,故亦毋得私庇一民。”庶民隻要“奉公守法”“懷刑而畏刑”,即可自由自在地生活。也就是說,“西國之所謂自由,原從安分守法而出,但不能加以不測之威,無端之辱,非分之刑”。“因之定律法設刑罰,以範圍乎民,人民皆服乎律法之下,凜焉而勿敢犯,犯則刑罰隨其後矣,此其道中外一也。”1896年,《萬國公報》發表林樂知的《險語對》一文指出:“法律為一國之主,上自帝後,下及庶司百職,同隸於法律之下,分毫不敢蕩軼。小民之身家性命,遂皆獲保於法律之中。且上既不能悖律以行私,下自不敢幹律以犯分,更無論蠡胥劣幕,弄法舞文矣。”這些記述,實際上是“法律統治”或“法律至上”原則、觀念和製度的表達。同年,梁啟超在《{西學書目表)序例》中言“法律所以治天下”。該表中列錄有《法國律例》,梁氏認為“《法國律例》名為‘律例’,實則拿破侖治國之規模在焉,不得以刑書讀也”。所謂“治國之規模”,即是指治國的規則、準繩。1898年4月,力主“中體西用”的張之洞在《勸學篇》之《內篇,正權》中說:“泰西諸國,無論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國必有政,政必有法;官有官律,兵有兵律,丁有下律,商有商律;律師習之,法官掌之,君民皆不得違其法。”這無疑也是認定泰西各國厲行法律之治了。
值得注意的是,黃遵憲在1898出版的《日本國誌》中說:“泰西素重法律,至法國拿破侖而益精密。餘聞泰西人好論‘權限’二字。今讀西人法律諸書,見其反複推闡,亦不外所謂‘權限’者。人無論尊卑,事無論大小,悉予之權,以使之無抑;複立之限,以使之無縱;胥全國上下同受治於法律之中,舉所謂正名定分,息事弭患,一以法行之。餘觀歐美大小諸國,無論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國而已矣。嗟夫!此固古先哲王之所不及料,抑亦後世法家之所不能知者矣。”在這段論述中,黃氏用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國”一語來概括歐美各國的治道與治法。同年8月,康有為在請求清廷定立憲開國會時講到東西諸國強盛之原因,即歸因於立憲政體和法治:“臣竊聞東西各國之強,皆以立憲法開國會之故。國會者,君與國民共議一國之政法也。蓋自三權鼎立之說出,以國會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總之。立定憲法,同受治焉。”他認為,在中國,“春秋改製,即立憲法,後王奉之,以至於今。蓋吾國君民,久皆在法治之中,惜無國會以維持之耳。然此實治國之大經,為政之公理,不可易矣。”這是清末思想界對“法治”一詞的較早使用,同時也是較早用“法治”一詞來概括和定義傳統中國的政製與治法。然而,康氏可能並非在概念化和理論化且具有自覺意識的高度上使用“法治”一詞。
二、“新政”前期“法治”話語的興起
此處所言“新政”前期,大致上指1901年夏至1905年夏的變法時期。戊戌維新失敗未久,接踵而至的是“庚子事變”。清廷在經曆了逃難、議和、賠款等丟盡臉麵的事之後,又一次開始接受變法的主張。尤其是劉坤一和張之洞發出的《江楚會奏變法三折》,不僅顯示了清朝官僚係統內部的“變法派”的力量,而且列明了今後五年變法的主要方向和措施,如法律改革、大量選派留學生和翻譯西學書籍等。這些變法措施,使得時人更加關注治道治術和西方的法政之學,“法治”之類的話語也就頻頻見諸各種漢語文獻。加之康梁等人流亡海外,更有便利條件接觸西方法政思想和話語。這就不難理解,以梁啟超為代表的海外中國人,成為了倡導“法治”話語的主要力量,他們創辦的刊物也成為傳播“法治”話語的主要陣地。
1901年10月,梁啟超在《清議報》上發表《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一文,該文在比較中國舊思想與歐洲新思想時,認為歐洲新思想的重要內容是“全國人皆受治於法律,一切平等,雖君主亦不能違公定之國憲”。並明確說,西方國家思想中的強權派,“其為效也,能確立法治(以法治國謂之法治)之主格,以保團體之利益”。這如同黃遵憲的理路,用先秦法家的治國主張來詮釋“法治”,隻不過黃遵憲采行白描的方式,而梁啟超則用定義的方式。
梁啟超等人對“法治”的思考與倡導,更主要集中反映在《新民叢報》《民報》《江蘇》等刊物之中。1902-1903年的《新民叢報》,在清末“法治”的話語和思想的形成史上,可以說是一個引人注目的亮點。梁啟超在1902年連續多號的《新民叢報》上發表了大量使用“法治”話語的文論,使“法治”或“法治國”成為他表達法政思想和治國主張的重要概念工具。如他認為:“歐洲今世,君民同受治於法之下;中國古代,君民同受治於天之下。不過法實而有功,天遠而無效耳。”又謂管仲在齊國“銳意整頓內治,使成一‘法治國’Rechtsstaat之形”。並說清初黃宗羲“《明夷待訪錄》之《原君》《原臣》諸篇,幾奪盧梭《民約》之席;《原法》以下諸篇,亦厘然有法治之精神。此近世學子所既知,無俟吾喋陳也。”在介紹孟德斯鳩的思想和學說時,梁說:“孟氏謂法治之國(以法律施治,謂之法治。)人人得以為其所當為,而不能強其所不可為,此自由權所在也,雲雲。”又說:“故孟氏雖推崇民主政體,然頗以不能持久為疑。蓋猶囿於當時學者之所見,以古代希臘羅馬之製,為民主政之極則,而於法治之真精神,尚一間未達也。”到了1903年,佩弦生、湯學智、蛻巷等人也從不同方麵倡談“法治”“法治國”,並且開始使用“人治”“人治國”的語詞,與之對應,以說明“法治”“法治國”之義,論證中國應當棄“人治”而行“法治”的原因。
佩弦生在《歐美各國立憲史論》中指出:“北美瑪撒條薛(即馬薩諸塞——引者注)之憲法曰:吾人之政府,法之政府,而非人之政府。斯固所謂法治國Rechtsstaat。”
“夫法治國者,亦豈謂徒法自行,絕不賴誼主賢相推行之力哉。然令典憲章,勒之州府,舉一國之君臣上下,齊而納之規律之中,雖有暴君汙吏,亦皆縛於規條,怵然不敢犯天下之不韙。其或強暴梟桀,悍然濫用其特權矣。然受其害者,猶得起而抵抗,據憲法而力與之爭。故匹夫窮民,皆有所恃以自固。法治國之與人治國,其利害之懸絕如此。”湯學智著《管子傳》,開篇即言:“今天下言治術者,有最要之名詞數四:曰國家思想也,曰法治國也。”他特別區別管子之法治國與歐美之法治國:
“管子之法治,將以整齊嚴肅其民,而使惟君上所用也。是其法治,殆有以民為奴隸之心也,是不能為管子諱者也。”故此,“吾亦斷不敢謂管子所組織之法治國,能與今世歐美之法治國相埒”。而蛻庵則注意到另一位法家人物商鞅,他在《商君傳》一文中認為商君奉行“法律萬能”之主義,致使其“法治之流弊,遂為天下後世所詬病”。另一方麵又斷言:“中國之弱於歐美者,其原因不止一端。而其相反之至大者,則曰:中國人治歐美法治。”這顯然也是在商鞅式法治與歐美式法治之間有所區分。同時,將中國之弱的至大原因歸於“人治”,實質上是認定“法治”乃是中國富強或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四年後,梁啟超指稱“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見下文),大概就是淵源於蛻巷的觀點和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