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清水的“法治”話語(2 / 3)

1903年,漢駒在《江蘇》雜誌上發表《新政府之建設》一文,較為係統地闡釋了“法治國”的問題。文中將此一問題具體分為五個層次。

第一,歐美諸國已經達成法治國:“為文明之實體、為幸福之保障者,非近世法治國之一大主義耶?法治國一主義,在歐美非已成為立國之基礎耶?法治國之實體,非所謂法律神聖之一物耶?法律者,非總本原於憲法,總表準於憲法而製出耶?憲法一物,在近世歐美,未發布者尚有若幹國耶?自歐美各國承大革命大破壞之後,愛國者救世者,知人民之自由權利,不可以強權壓抑也,革命破壞之禍,知非大張民權純任自由不可混也;於是乎莫不有憲法之發布,煌煌然懸為國典,有神聖不可侵犯之威嚴。憲法既布,遂爾公平法律淵源之而出焉,法治國之實體表準之而立焉。”

第二,所謂“法治國”,是指:“率一國人民無強無弱、無尊無卑、無智無愚、無貴無賤,均受治於法律下而無稍偏頗。舉人群之生命財產、身體名譽、無大無小、無彼無此,均支配於法律下而莫不公平。強者無所用其強,尊者無所用其尊,貴者無所用其貴,智者無所用其智;父不能私有其子,君不得私有其民,主不得私有其仆,夫不得私有其妻。弱者、卑者、賤者、愚者,但庇護於法律之下而不蒙強權之侵淩;若子、若民、若仆、若妻,俱包納於法律之中而不被非理之處分。”此實乃“法律統治”之謂。

第三,歐美為法治國,而中國非法治國,即“彼行法治國主義而吾無法治國主義”。

第四,中國必行法治主義,以建立法治國。漢駒說:“推尋東西苦樂不均之原因,而乃知非取平民政治之模範以鑄出於亞東大陸,不足以回複400兆人之權利;非移法治國之效果以播植於老大帝國,不足以保障400兆人之幸福。使吾國民而猶有愛權利心愛幸福心乎,則平民政治也,法治國也,不可不竭力經營也。”

第五,如何才能行法治主義,建立法治國呢?漢駒認為不能依靠自然之進化,而必須賴於人為之經營。為此,他寄希望於破專製治國和建設新政府。他指出:

“雖然,平民政治也、法治國也,非生長於自然,而構成於人為之競爭。彼方開拓此平民政治也,莫不由先倒寡人政治而來;彼方之構造此法治國也,莫不由先破專製治國而成。從未有不加人為之經營,不費心力之規畫,任其自然,而能自伴社會以次第進化者也。然則吾國民而欲享受平民政治之權利,其必自倒寡人政治始;吾國民而欲沐浴法治國之幸福,則必自破專製治國始。誠欲倒寡人政治,誠欲破專製治國,則必白建設新政府始。苟新政府不能建設,則寡人政治必無由倒,專製治國必無由破,而所謂平民政治之模範必無由開拓,法治國之典型必無由構成,卒之權利必無由保障,幸福必無由發達,400兆人民終仍陷不見天日之域耳。嗚呼,建設新政府固如是其不可緩哉,吾一審夫權利幸福之必不可失也,而吾乃知新政府之建設萬不能以已矣。大矣哉建設新政府,謬矣哉不建新政府。”應當說,漢駒的論述,不僅在理論上有一定的係統性和嚴整性,而且透露出運用政治革命的方式建設法治國的氣息,這在當時顯然是一種激進的思想,從而在流行的改良主義法治路徑之外,增添了另一種色彩的法治思想。

1904年,梁啟超又指稱墨子有“法治國”主張。他首先引用《墨子·法儀》開篇一段話:“子墨子曰:‘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雖至士之為將相者,皆有法,雖至百下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員以規,直以繩,正以懸。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雖不能中,放依以從事,猶逾已。故百下從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國,而無法所度,此不若百丁辯也。’”然後總結說:“由此觀之,墨子以法治為政術之要具,其恉甚明。但其所謂法者,非成文法……是其所謂法者,猶不免空漠無朕,非完全具體之法治國也。”梁啟超用“法治”語詞詮說先秦諸子的法律思想的拳拳之忱,由此亦可見一斑。同年,時人對“人治國”與“法治國”兩名詞,也有進一步的解釋。

如8月21日《時報》的文章《地方自治政論》曰:“舉一國之義務,悉待理於一二人,此一二人賢且聖,則其國治,而其人亡則政息焉,若是者謂之人治國。中國四千年之曆史多用之。”反之,“舉一國之義務,分任於一國之人,而君若相第操司法之權於億兆之上,期與此多數之團體,同受保護於法律之下,則雖其人亡而政亦未變,若是者謂之法治國。近世紀,泰西各大國通行之。”進而指真,“人治國,其流弊為專製。法治國,其結果為立憲”。這種說法,也與當時的某些思想輿論相吻合。

與此同時,隨著“立憲”“憲政”之議的興盛,“憲政”話語與“法治”話語之間的聯係,亦日漸為人們所認識。一種較為典型的看法認為,“法治國”等同於“立憲國”。即用立憲定義法治,或者說“立憲”與“法治”互釋互解。1906年,汪精衛把“法治國”等同於“立憲政體”。他說:“欲顛覆六千年來之君權專製政治,當建國民主義。國民者何?構成國家之分子也。以自由平等博愛相結合,本此精神,以為國法。法者,國民之總意也。政府者,國法所委任者也。故曰‘法治國’,故曰‘立憲政體’。由之而政治根本與專製大異。”這樣的詮釋一直延續到籌備立憲時期,甚至民國時代。1906年田桐以“恨海”為名發表《滿政府之立憲問題》,也指出:“夫所謂憲者何?法也。所謂立憲者何?立法也。立憲國者何?法治國也。法治國者何?以所立之法,為一國最高之主權之機關。一國之事皆歸法以範圍之,一國之人皆歸法以統治之,無所謂貴,無所謂賤,無所謂尊,無所謂卑,無所謂君,無所謂臣,皆棲息於法之下。非法之所定者,不能有命令;非法之所定者,不得有服從。凡一國主權之管轄者,皆同一階級,而無不平等者。此立憲之定義也。”

三、“立憲”時期“法治”話語的流布

自1905年7月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憲政、法製開始,清末的“新政”曆史進入了“立憲”時期。所謂“立憲”,包括下詔“預備立憲”設立憲政編查館(初為考察政治館)、改革官製、定期實施憲政和頒布憲法大綱等。“立憲”之舉,比先前的“變法”更根本地深入到治道、政製等深層的政治、法律問題,也更加突出了對“法治”或“法治國”的訴求。因此,“法治”話語在“新政”前期興起的基礎上,以“立憲”為契機,一時之間廣泛流布開來。

具體來說,1907年前後,治道、治法之言論紛紜,“立憲”和“法治”之呼聲頻起,“法治”“法治國”“法治主義”的話語亦隨之唱響。正如梁啟超在1910年所總結的那樣:“近世之立憲國,學者亦稱之為法治國。吾國人慕其名,津津然道之,一若彼國中舍法之外,即無所以為治者。”時論更詳述道:甲庚兩創之後,國民神經大受刺激,知必改張大法,施行立憲,“於是法治國主義之聲,漸喧傳於士夫之口。各省法政學堂,雖未能一律開辦,如南北洋及湘粵晉蜀各省,亦已略有端倪。近學部又有中學堂以上學校,添設法政一科之議。留學東西洋法科長期、速成兩項學生,不下四五千人。而政界官紳各員,盲於法學者,於往來公文奏牘,亦必摭拾一二法學新名詞,以求粉飾。”在此情景之下,“法治”話語的廣為流布,也就是勢所必然了。

“法治”之言論與倡議,可以殊分三途,即主要在學界、官場和法政學堂三大界域之內。也就是說,思想學術界的探究和主張,清政府內部的思考和呼聲,法政教育中的教授與傳播,是“法治”話語傳布的主要形式和具體表現。

(一)首先,在思想學術界,梁啟超仍然扮演著言說“法治”話語的主角1905年,梁啟超著《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第一次係統地闡述中國曆史上的所謂“法治主義”。促使梁氏作此係統闡述的緣由,在於今日急需法治主義,由此又必須說明中國古代法理有研究價值。梁氏自己已明白無誤地揭曉此點:“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立法事業,為今日存國最急之事業。稍有識者,皆能知之。故自今往後,我國不采行法治主義則已,不從事於立法事業則已,苟采焉而從事焉,則吾先民所已發明之法理,其必有研究之價值,無可疑也。故不揣禱昧,述其研究所初得者,以著於篇。”準此目的,梁氏重點討論了“萌芽於春秋之初,而大盛於戰國之末”的法治主義。特別是把“法治主義”置於與“放任主義”“人治主義”“禮治主義”“勢治主義”相對峙的語境中,細致論釋“法治主義”,具體界分“法治主義”與另四種主義,從而確定“法治主義”的地位。總歸而言,梁氏認為:“法治主義對於放任主義,則彼乃不治的,而此乃治的也。其對於人治主義,則彼乃無格式的,而此乃有格式的也。其對於禮治主義,則彼乃無強製力的,而此乃有強製力的也。其對於勢治主義,則彼乃無限製的,而此乃有限製的也。此法治主義之位置也。”梁氏尤其反複述說,“法治主義”實為應當時的時代要求而生;其唯一的精神,就是“救世”。“故法治主義對於其他諸主義,最為後起,而最適於國家的治術。”

這一結論與前述梁氏研究法治主義的動機和目的合拍。這也顯示出梁氏並非純粹研究法理,以滿足學術的興趣和好奇,而是蘊藏著匡時救世的急切心情。所以,相比之下,一年後梁啟超說:“夫在法治國,則無貴無賤,同生息於平等法律之下,彼惡得爾?”這就顯得更定義化,因而簡單多了。需要述說的是,一位署名“澤群”的人,也於1907年繼梁啟超之後,再論禮治主義與法治主義,並斷言:任何社會都是“禮治皆先於法治,法治必後乎禮治”。此即是說,法治為人類社會發展、演進的必然趨勢。十分明顯的是,梁啟超和澤群對法治主義及其與人治主義、禮治主義關係的討論,不僅支持了20世紀初10年的“法治”論說與訴求,而且為民國時代的法治思想與理論提供了極具影響的路徑乃至範式。梁啟超本人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也仍然遵循這樣的路徑與範式。不過,本文暫不分析這一重要的學術現象。

梁啟超對法治的研討和追求,並未就此止步。1909年,他作《管子傳》,再度嚐試把中西法治連接起來,並呂明管子的“法治”。他說:“今世立憲之國家,學者稱為法治國。法治國者,謂以法為治之國也。夫世界將來之政治,其有能更?於今日之立憲政治者與否,吾不敢知;籍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為治,則吾所敢斷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極軌也。而通五洲萬國數千年間,其最初發明此法治主義以成一家言者誰乎?則我國之管子也。”他具體從“法治之必要”“法治與君主”“法治與人民”“立法”“法治與政府”和“法治之目的”諸方麵,介述和剖析管子的“法治主義”。他更指出:我國今日急切需要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曷為如此其急也?曰:考諸國家之性質而可知也。國家之要素三,曰土地,曰人民,曰主權。三者具,然後國家之形以成。主權之表示於外者謂之法。故有國斯有法,無法斯無國。故言治國而欲廢法者,非直迂於事理,亦勢之必不可得致者也。故不問為立憲、為專製,苟名之曰國家者,皆舍法治精神無以維持之,蓋為此也。”梁氏考查管子思想及其經營的一切設施,發現其均“以法治精神貫注之”。“故管子之言,實治國之不二法門,而施之中國,尤藥之瞑眩而可以瘳疾者也。”由此可見,梁啟超此時的理路、結論乃至話語,是《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的進一步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