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考成法的實施對久已衰弱的朝政來說,考成法的頒布實施恰如一股春風,催發了那些枯枝朽葉,文武百官,九卿科道,均為之一新,不敢有絲毫大意,均小心翼翼,唯恐有半分差池。各部、院均認真仔細地執行考成法,對未按立限完成的違限事件,稽查的處罰極為嚴格。如萬曆三年(1575年)正月,查出各省撫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計二百三十七件,撫按諸臣五十四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都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被停俸三月。萬曆四年(1576年),朝廷規定,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者,一律處罰。同年十二月,據戶科給事中奏報,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受到降級處分的官員,山東有十七名,河南兩名;受革職處分的,山東兩名,河南九名。運用考成法來整頓賦役,迅速改變了拖欠稅糧的境況,做到了民不加賦而上用足。
由於考成法嚴明賞罰,隨事考成,因而使官員們辦事的效率大大提高了,整個明朝政府自上而下,如同一台流水線作業的機器,各項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著。
張居正的改革,是先由軍事、政治著手,逐漸向經濟方麵推廣。
明中葉以來,隨著土地兼並的發展和吏治的腐敗,豪強地主與衙門吏胥相交通,大量隱瞞土地,逃避賦稅,無名征求,多如牛毛,導致民力殫竭,不得安生。私家日富,公室日貧,到了非革弊整治的時候了。
大學士張四維和呂調陽紛紛向張居正提出建議,要求立即改革賦役,興利除弊,並推薦了“一條鞭法”。
所謂“一條鞭法”,早在嘉靖年間就由部分有識之士在福建、江西等地開始實行了。最早由福建巡撫龐尚鵬提出。他主張把國賦、徭役及其他名目繁多的雜稅、雜征、雜差統統合為一體,依據各家各戶的具體境況重新核實編定,將有丁無糧的編為下戶,有丁有糧的編為中戶,糧多丁少和丁糧俱多的編為上戶。在總數確定後,按照丁、糧比例,將所有賦役推派到丁、糧裏麵,隨同完納。此即“一條鞭法”。但是,自那時起到現在五十年來,朝中對此論爭不已,各陳利弊,以致政令屢行屢止,從來未成統一之策。
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這個一條鞭法正如張學顏所說的,有許多好處,其主要特點是:
第一,賦役合並、化繁為簡。其辦法是通計各省、府、州、縣田賦和徭役的總量以及土貢、方物等項征派,歸之一總,統一征收。
第二,差役合並、役歸於地。明代的差役征派有兩種:按戶征派的叫做裏甲,按人征派的叫做均徭,臨時征派的叫做雜泛。從征派形式來說,又有役差(即直接服役)和銀差(即輸銀代役)的區分。一條鞭法規定,所有的徭役(包括裏甲、均搖、雜泛)全部折納成銀兩繳納,取消了擾民極大的差役征派;一條鞭法還規定,將銀差攤入地畝,按畝征收。如有的“丁六糧四”(即將銀差的十分之四推入地畝征收),有的“丁四糧六”,有的“丁糧各半”等。
第三,田賦征銀、官收官解。田賦征派,除漕糧交納實物外,其餘部分一概征銀。規定必須繳納實物的漕糧,亦由民收民解(即押送),改為官收官解。明初實行糧長製,出納萬石田賦為一糧區,推其納糧最多者為糧長,主管田賦的催征、經收和解運,稱為民收民解。其後弊端雜生,遂改為官收官解。
一條鞭法的推行是與張居正創行考成法,整頓吏治、打擊豪強、清丈田畝相輔相成的,沒有這些條件,一條鞭法就難以推行。可以說一條鞭法的推行是張居正改革最終的歸宿。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整頓賦役、克服財政危機、穩定明朝的統治,但它所產生的積極作用和重大影響,卻遠遠超過了張居正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