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關於我國古代民本主義的思考(2 / 3)

民主政治,在古代社會體現為兩種類型,一為貴族共和,二為民主共和。貴族共和政體,政權掌握在少數門第高貴者手裏,如斯巴達,由三十人(包括兩個國王)組成的長老議事會掌握國家的行政和司法大權,其成員皆由年愈六十的貴族充任,任職終身。國家一切大事或大案都由長老議事會決斷。此外,五名監察官亦全由貴族充任,負責監督國王和審理國王的不法行為,同時監督全國公民生活。公民大會雖然存在,但在斯巴達的政治生活中並不顯得重要。公民對長老議事會的提議隻有表決權,無討論權,更不可能秉掌國家權力。

民主共和政體相對貴族共和政體,是一種民主範圍更為廣泛的政體,其特點是主權在民。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既有選舉權,又有被選舉權;公民大會為國家最高的權力機構,凡國之大事(如選舉官吏、製定法規、決定戰和)都須經公民大會討論通過;國家的高級官員在公民大會上由公民通過民主的方式產生,同時對公民大會負責。雅典國家就是這種民主共和政體的典範。

民主政體在雅典的真正起步是梭倫改製。梭倫“看到國家經常處在黨爭狀態,而有的公民竟然漠不關心國事,聽任自然,因此他製定一種特別法律對付他們,規定任何人當國家發生內爭之時,袖手不前,不加入任何一方者,將喪失公民權利,而不成為國家一分子。”這裏,梭倫不是鼓勵公民參加黨爭,而是要求每個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直接參予政治。他規定,凡國之大事,均采取投票的方式以作決定,因為公民隻有享有了投票的權力,才可以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主人。也就是說,民主首先是選舉權的問題,即依照公民大眾的意願來決定國家官吏的選拔。克利斯提尼在梭倫所開辟的道路上,把雅典民主政治推到一個新的階段。他打破原來的血緣親族關係,以地域劃分選區,所有的男性公民年滿20歲以上皆可參加公民大會,都有議政、表決、選舉的權利。為了防止個人專權而危害國家民主政治的原則,克利斯提尼發明了“貝殼放逐法”。每年春季召開一次公民大會,用口頭表決的方式決定有無施行“貝殼放逐法”的必要。如果大多數公民認為必要,則召開一次專門的公民大會,由全體公民在貝殼上寫下他們所認為有礙國家民主政治的人的名字,然後根據票額情況,將被大多數公民寫上其名字的人予以放逐國外十年。伯裏克利為了鞏固和擴大公民的民主權利,又采取了一係列的措施,如取消公民被選舉權的財產資格,規定年滿30歲的公民都可被選舉擔任國家官職,人人機會均等,等等。正如伯裏克利自己所說,他們的“政權掌握在全體公民手裏,而不是在少數人手裏。……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隻要他能夠對國家有所貢獻,絕對不會因為貧窮而在政治上湮沒無聞。”

我們可以說,像古代雅典(甚至斯巴達)這樣的民主政治,在古代中國是找不到的。

我國先秦文獻裏也有“民主”二字。《尚書·多方》說:“天惟時求民主”,又說:“天惟五年須暇之子孫,誕作民主。”不過,中國古代文獻中出現的“民主”字眼,絕不是古代雅典甚或斯巴達民主政治意義上的“民主”,而是“民之主”,是“君主”一詞的另一種說法,後又稱作“人主”。在我國文字裏,“主”曆來與“奴”與“仆”是相對的。“民主”(或日“民之主”)意為“奴之主”、“仆之主”。“民之主”被視為上帝的“元子”,上帝的獨尊決定了其元子“民主”也是獨尊的,故有“天無二日,民無二主”的政治信條。

君主之所以為“民之主”,依晉國大夫師曠的說法,在於“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其性。”魯國大夫裏革認為,君主存在的意義是“牧民而正其邪者”。因之,君為本,民為末。

古代中國既然以君為本以民為末,為什麼曆代統治者和封建士大夫都要宣揚民本主義呢?奧妙在於:“民本”是就君主而言的,而“君為本民為末”是就整個國家而言的。前者指的是為君者必須以國民為重,多為老百姓的利益著想。可以說,這隻是統治階級所標榜的理想境界。但對於任何一個君主來說,人民隻不過是他的統治對象,如同牧羊人與他的羊群一樣。孟子所言“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並不是要求人們把固有的社會尊卑等級顛倒過來,把臣民的地位置於君主之上。他隻是奉勸統治者對人民要施以仁政,以道德治天下,因為在他看來,“民之歸仁也,猶水之就下。”就是說,君主施行仁政,並不是為了尊重臣民和為臣民著想,而是為了更好地統治人民,不致於因暴政而引起人民造反,和不致於從高貴的寶座上跌落下來。可見,以民為本隻是手段,其目的是求得國家的安寧,求得現有社會秩序不致於被打亂,最後的歸結點則是強化君本,否定民本。

持古代中國曾有民主政治的論者往往以西周春秋時期“朝諸大夫”和“朝國人”兩事為依據,從而認定前者相當於古代希臘、羅馬的貴族統治,後者相當於公民大會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