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關於權利發展問題的若幹想法(2 / 3)

二、社會的發展能否促進權利的發展

《權利》所貫穿的基本思想是,“社會的發展與權利的發展是互動的”。而作者們寫作本書的意圖亦在於,“從社會解釋權利”和“從權利解釋社會”。也可以說,他們著筆最多的是“從社會解釋權利”,而落到實處的則是“從權利解釋社會”。在他們看來,吾國吾民正在走向一個權利的時代,也正在營造一個健全的社會。可以看出,作者們的寫作旨趣,並不在於對當下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的描述和說明,而是在於對當今中國社會的讚美。之所以這樣,梁治平才提出這樣尖銳的問題:“他們所從事的是學術研究?意識形態的宣傳鼓動?還是政策性的獻計獻策?”

《權利》對當今中國社會權利狀況的把握是否準確?今日中國是否已經真的邁進了一個權利的時代?類似的問題擬在下文討論,這裏僅就“社會的發展與權利的發展是互動的”這一基本命題,看看作者們的理解是否妥當。

照理,對於這一基本命題,《權利》的作者及其批評者是應該展開討論的,至少該指明社會發展同權利發展為什麼是互動的和怎樣互動的。一部理論著作或具有理論旨趣的著作,命題的是否成立,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命題本身有問題,那麼一切的證明材料都是無意義的。令人遺憾的是,非但《權利》的作者對這一命題的理論說明語焉不詳,就是批評文章也無有涉及這一論題的。

“社會的發展”究竟包括著什麼樣的內涵,這是一看似簡單實則很難說清楚的問題。如果“社會”是相對個人而言的,則社會發展意味著人類共同體在製度、法規、倫理等方麵的進步。它可以指整個人類,也可以指一個民族或國家,甚至指一個區域性的群體。如果“社會”是特指人類社會,相對的是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則社會發展意味著文化的進步。人類是群居的動物,同時又是符號的動物,是文化的創造者和擁有者。如是,則社會發展又可從上述兩方麵綜合考慮,大體說來,不外乎政治、經濟與文化諸方麵的進步,或者說不外乎器物、製度與觀念諸方麵的進步。

社會發展即曆史的發展,但衡量其發展的標準是什麼,同樣是一個困惱人的問題。按照人們通常所持有的兩種評價尺度,即曆史評價和道德評價,則不難發現,社會發展問題是不可單取樂觀態度的。從器物的層麵上看,人類社會無疑是不斷地發展著的。盡管其間有曲折,有低潮,但人們認識自然改造自然以及所創造的物質財富,總是朝著越來越理想的方向發展。從原始人的穴居到現代化的都市,從幾千年前的象形文字到今天的高速信息網絡,無事無項不體現著發展。然而,如果我們從政治與文化兩方麵考察人類已經走過來的幾千年文明之路,卻又很難給出樂觀主義的評價。曆史是一個有得有失的過程。人類擁有的知識越多,所創造的財富越多,所建構的製度越複雜越精巧,他們所失去的也就越多。他們創造文化,文化是他們的武裝和工具,但文化成就的每一個進步,同時意味著他們為自己設立了一個新的陷阱,或日給自己套上一副新的鎖鏈。

下麵,我們具體談談社會發展與權利發展之關係。

權利是天賦的,是人之為人所應得應有應享的東西。但這並不是說,自從有了人就有了“權利”。權利是曆史的產物,具體說是人類有了爭鬥、壓迫和欺淩之後才出現的。原始社會的人類,隻有群體意識而無個體意識。生活在一個共同體,人們很少考慮甚至根本不可能考慮到自己的權利問題。隻是他們由原始時代邁進文明社會之後,由於社會等級的形成以及各種不合理的社會現象的出現,人們才考慮到有必要通過各種各樣的法規和製度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就是我們現在所稱的權利的觀念、體係與保護機製的起源。

最早的有關權利的各種規定,是通過習俗來維持和體現的。有了文字和國家之後,才體現於製度和法規。不管是習俗還是成文法,抑或製度化的政治設置,文明社會之初,權利體係及其保護機製,既簡單,又行之有效。也就是說,在文明社會之初,盡管社會發展水平不高,但人類所擁有的權利卻是後世所不可想象的。就參政議政而言,那時候的國家,西方為城邦,東方為王國,不論稱呼如何相異,亦不論社會結構有何不同,全體國民大體上分為兩個等級,即貴族和平民,而且兩個等級都享有一定的政治權利。貴族組成貴族院,或稱長老議事會,平民組成公民議事會。國之大事,都得經過這兩個民主機構討論或通過,誰也不能一個人說了算。然而隨著版圖的擴大,國民的增多,社會財富更為充裕,社會等級更為複雜化,政治權利愈來愈集中在少數人手裏,原始的平等不複存在,絕大多數的國民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不再有參政議政的機會和可能。尤其到了帝國時代,各民族普遍奉行專製主義政治,廣大的下層人民就更無政治權利可言了。古代羅馬就是很好的例證。

又如教育一事。在原始時代或在文明社會早期,人類是普遍享有教育權的。隻不過此種教育權不是以“權利”的概念而體現出來的,而且初民壓根兒也想不到他們受教育是他們應有的權利。那時候,一個共同體裏麵的兒童都要接受諸如狩獵、采集以及日常生活知識方麵的訓練。盡管這樣的教育不是讀書識字,不是培養知識階層,但承傳知識這一文化功能同後世卻是一樣的。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隨著剩餘產品的增多從而產生有閑階級之後,絕大多數人則失去了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

以上兩個實例足可證明,社會發展與權利的發展並非同步,也不是互為促動的。相反,在很長一段曆史時期內,社會發展反倒造成權利的失去。

社會發展與權利發展之所以很難說是互動的,就在於二者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聯係,更不存在互為因果的關係。國民權利的多少,權利體係之簡繁以及權利保護機製是否健全,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可能同一個民族的社會發展有關聯,但絕沒有世界曆史的普遍意義。在古代中國幾千年的曆史中,我們的祖先並沒有什麼權利的體係,更談不上權利保護機製,但是中華民族照樣是發展的,其文明成就也並不比西方人遜色多少。

這裏的關鍵在於,社會發展與權利發展並不是兩個分立的概念,後者隻是前者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權利發展隻是社會發展的一方麵內容,而不能製約社會發展是否可能。權利的發展體現著社會的發展,但卻不能因這而斷定,社會發展就一定是權利的發展。權利的發展,最基本的條件便是權利擁有者的主體自覺。在主體尚未自覺的情況下,即使他們沒有擁有他們所應得的權利,也不會影響到社會的發展。

我這裏並不是為現實辯護,也不是反對我們需要一個權利的時代。相反,我認為,中華民族的曆史發展到今天這個特定的時空,權利之有無,對於我們這個民族的未來發展至關重要。因為,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西學熏陶,國民的權利意識早已喚醒,亦深感到權利於人生於民族曆史之健康發展意義甚大,一個多世紀以來,民族曆史的不盡如人意,也正是因為我們的國民擁有的權利太少太少。

三、關於古代中國的權利問題

《權利》的作者由於事先沒有經過哲學深思,就預設“權利的進化”和“社會的發展與權利的發展是互動的”兩個命題,因之在全書的行文中就難免出現邏輯上的混亂。比如,像中國這樣具有幾千年文明傳統的民族,究竟有無“權利”一說,他們就是十分矛盾的。一方麵,為了照顧命題,他們認為古代中國人同樣是享有權利的。但另一方麵,為了說明新中國的曆史功績,特別是為了凸現近20年來的社會變革,他們又在事實上否定了古代中國人享有權利。用朱蘇力的話說,叫做“批判曆史,讚美當代”。

認為古代中國人享有權利,除了照顧命題這一考慮之外,《權利》的作者還有另一種思想旨趣,即反對全盤西化和民族文化的虛無主義。請看夏勇在“緒論”裏所說的:“中國社會之有權利的觀念、體係和保護機製,自初民之有社會始,非自‘西學東漸’、‘舊邦新造’始。這既是一種關於權利的社會學立場,也是一種關於權利的文化立場。”高鴻鈞認為:“傳統中國社會既不是毫無權利可言的社會,也不是權利意識較發達的社會。可以肯定地認為,傳統中國社會存在著權利,人們也具有一定的權利意識。”為了論證這一點,高鴻鈞從如下三方麵作了說明:

任何社會都是由人組合而成的,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必然發生聯係,結成關係,出於一種交往的互惠性考慮,都會產生“當取”、“當予”和“當為”、“當止”的共識。這是任何社會中的最基本的問題。

就社會的縱向關係而言,雖然治者享受特權,權力的行使缺乏製度的有效限製,但是,被治者並不是沒有權利意識。例如;當治者濫用權力時,民眾可以揭竿而起,誅殺暴君;當社會分配不公時,農民會提出“均田免糧”的口號;當人民不滿意王權政治時,可以取而代之。

從價值的層麵上,中國古代有許多在功能上類似西方的自然法觀念,如“天命”、“天意”、“道”等等。

要弄清楚古代中國人有無權利這一問題,首先就得弄清楚“權利”是什麼。

權利即人的權利,英文為HumanRight,亦可簡稱為人權。按照1980年版的《牛津法律大辭典》,HumanRight條目的解釋是:“要求維護或者有時要求闡明那些應在法律上受到承認和保護的權利,以便使每個人在個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麵的獨立獲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發展。作為權利,它們被認為是生來就有的個人理性、自由意誌的產物,而不僅僅是由實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實在法所剝奪或取消。”在西方思想史上,有關權利的解釋多種多樣,但均不離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等含義。康德認為,權利是“自由意誌的行使”;黑格爾認為“權利的實質就是自由意誌”。馬克思雖不讚同資產階級的權利觀,但在權利的實質方麵,其理解同樣是以平等、自由為其核心內容的。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馬克思說:“平等是人在實踐領域中對自身的意識,也就是意識到別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別人當做和自己平等的人來對待。”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也說:“一切人,作為人來說,都有某些共同點,在這些共同點所及的範圍內,他們都是平等的,這樣的觀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現代的平等要求是與此完全不同的;這種平等要求更應當是,從人的這種共同特性中,從人就他們是人而言的這種平等中,引申出這樣的要求:一切人,或者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者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可以肯定,像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說的權利,古代中國是不曾有過的。在這裏,奉行的是家天下。普天之下,隻有一個人即君主是自由的,其他的一切人都處在奴仆的位置上,這也就是馬克思所稱的“普遍的奴隸製”或“盡人皆是奴隸”。君主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他的意誌就是法律。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在整個古代社會,臣民非但不能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和社會地位,就連最起碼的人格尊嚴、生命安全乃至最基本的財產權也難以保障。而且越是到封建社會的晚期,此種社會現象越是嚴重。先秦時代,君臣之間可以坐而議政;秦漢到隋唐,大臣與皇帝議政,變為君坐而臣立;宋以後,為臣的連站的資格也沒有了,遇事需奏請皇帝的,必須跪在殿前。隻是在皇帝叫一聲“平身”之後,才敢站立起來。又如財產權,自古以來,中國人看起來好像是實行私有製的,各家各戶有自己的田產,有自己的家庭經濟。但實際上,對於他們的所謂“私有財產”,他們自己是沒有最後支配權的。這表現在:國家可以隨時頒布或更改土地法,無條件地侵占小民的土地;國家可以隨時沒收他們的土地;他們的勞動產品,如果被朝廷看中,隨時可以作為貢品征收給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