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關於權利發展問題的若幹想法(3 / 3)

權利之有無,最根本的在於公民權之有無。雖然權利不一定就是公民權,但公民權卻是權利的核心內容。很難想象,連公民身份也不具備的人,會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和相應的社會地位。在古代社會,公民權是西方世界才有的社會現象,而這義是同它的文明起源方式緊密相關的。東方世界自古就沒有公民權一說。在這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謂“臣”,也就是奴仆。之所以這樣,中國古代的百姓才自稱“小民”、“草民”,稱君主為“天子”,稱官吏為“父母官”。

如果說中國古代沒有“權利”之一說,那麼我們又如何看待它幾千年的法律體係呢?以及如何評價它有關社會公正的思想傳統呢?

無可否認,古代中國有比較係統的法律體係。但是,這裏的法既不同於古代西方的法,更不同於現代社會的法。關於這一點,我們隻要看看,“法”這一詞彙在古代中西方語言中的含義就知道了。在拉丁文裏,法有兩個詞彙,即Jus和lex。前者意指公平、正義、權利,類似於英文中的Right;後者意指某項立法,相當於英文的Law。可以說,不管是Jus還是Lex,在中國語言裏很難找到相對應的詞彙。中國的“法”字,與“刑”和“律”同義。且可互訓。《爾雅·釋詁》:“刑,法也”,“律,法也”。《說文》:“法,刑也”。如果從時間上看,這三個詞彙的大體用法是,三代曰刑,春秋戰國曰法,秦漢以後稱作律。盡管名稱不同,實質卻是一樣的,都是“刑”的意思,或者說其核心內容為“刑”。也可以說,古代中國的所謂法主要是刑法。

Jus和Lex主要是維護公民的權益,而刑法則主要體現予作為暴力機器的國家對於臣民的鎮壓,以免其犯上作亂,其意義在於對不平等的社會秩序的維護。而這就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根本差異所在。

同樣不可否認的是,中國刑法除了用於強力統治之用途外,也還有社會救濟的功能,即維護社會安寧和保護臣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的功能,如對於偷盜、搶劫、行騙、殺人、放火、拖欠債款等“犯罪”的製裁。相應的,以儒學為思想主幹的官方意識形態亦盡力從道德教化方麵強化人們安於本分和不可侵奪他人利益的觀念,並通過禮教使其規範化。也就是說,中國的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其功能既主要體現於政府對臣民的管束,同時又有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一麵。那麼問題是,我們為什麼不能因其後一個功能而認定它是對臣民權益的維護呢?

我認為,要回答好這一問題,又必須首先弄清楚權利的分類問題。按照現代學者的分類法,權利既可分為個人權利、財產權利、自然權利、法定權利、實然權利,又可分為人身權利、人格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政治權利。這兩種分類法固然可以幫助我們對“權利”的認識,但不足以對我們這一具有專製主義傳統的國度之權利問題予以深入的理解。在我們看來,將權利分為縱向的權利和橫向的權利兩個類別,或許更能看出中國權利問題的奧妙。所謂縱向的權利,即相對於國家、家族或者說相對於君主、官吏和家族中的長輩以及現代意義的“上司”,人們在人身、人格、經濟、文化、政治諸方麵的權利。所謂橫向的權利,即在同一個社會等級或同一種社會地位的人際關係中,人們所擁有的或應有的權利。如果此種分類可以接受,則我們不難發現,古代中國有的隻是橫向的權利,而縱向的權利始終處在未覺悟未萌生的狀態。而且,這兩類權利,就“權利”本有的意義而言,又以縱向的權利最為重要。縱向權利的匱缺,橫向權利即便有之,也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因為權利所關乎的主要是“平等”二字。縱向權利的匱缺,也就是平等的匱缺。而缺乏平等的權利,就不成基為權利了。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權利》作者將農民起義和“均田免糧”的口號作為權利看待,把“天命”、“道”等哲學範疇視為國民的權利意識,也是不妥的。相反,中國曆史上頻繁的農民起義和走馬燈似的改朝換代,以及天命觀道義觀,恰好說明中國人權利之缺乏,根本不能作為其享有權利的論據。這是一個極富學理的哲學問題,亦需較大篇幅的文字方可說清楚,這裏不擬多談。有興趣的讀者可參看拙文《儒家德治思想與中國曆史上的周期動蕩》和我新近出版的《新儒學批判》第九章。

四、近二十年來中國公民權利發展之評估

對近二十年來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的描述、評價和分析,是《權利》一書的主題。其基本思想是:清末以前的中國社會,人們的權利意識“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與同時期的西方社會相比,“權利意識要弱一些”。清末至1949年,由於外患內戰,“個體的權利意識啟蒙則沒有取得重要進展。1949年至1978年,“由於過於強調集體性,個人的權利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由於缺乏製度性的保證措施,人民當家作主的口號在不少方麵也沒有落到實處”。隻是在1978年以後,“隨著經濟和政治體製改革的深入,民主與法製的加強,人們價值觀念的更新,公民的權利意識才發生了重要的變化”。盡管主編夏勇先生在眾多的批評意見麵前,撰文否認了這一主題,並認為《權利》隻是“一本由平常人合作的平常的文集”,不至於是什麼命題作文,更不是有意“為中國公民權利的發展唱讚歌”。但通讀全書,特別是將全書的內容同它的兩個基本命題以及它那極鮮明化的書名“走向權利的時代”結合進來看,其“讚美當代”的寫作意圖是怎麼也不可否認的。更耐人尋思的還在於,既然在作者看來,我們已經邁進了或正在邁進一個權利的時代,迎來了曆史上從未有過的好光景,那麼又有什麼必要否定自己的寫作意圖呢?如果當代果真勝於曆史,又有什麼不可以讚美的呢?

當代不是不可以讚美,問題的關鍵是它是否值得讚美。如果值得讚美,則必須指明相對於曆史,它究竟有哪些實質性的進步。如果說我們今日已經邁進了或正在邁進一個權利的時代,那麼就必須指明這個權利的時代,標誌是什麼?按照馬克思恩格斯甚至康德黑格爾等人對“權利”的基本界說,我們今日是否擁有了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又必須追問,在今日這個從表麵上看似乎擁有了權利的時代,為什麼權利不能夠落到實處,同時為什麼又能給人以擁有權利的假象。如果對這些問題不作深入思考,我們就很難對當今時代的權利問題予以客觀的描述和本質性的說明。

然而,《權利》的作者乃至批評者似乎並沒有對上述問題作深入的思考。他們太著重於表麵現象,太著重於問題的一個方麵,而看不到它的另一方麵,尤其深察不到當今時代權利增長的背後同時是權利主體的失落。說穿了,都是霧裏看花,朦朧而欠真切。例如,朱蘇力對《權利》一書“讚美當代”的命題作文式的歌功頌德,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認為1978年以來,並非“中國社會中的權利保護、權利意識和權利保護機製在所有方麵都增強了”,並指出,衡量權利的增強,“不是看有多少宣傳和立法,而是看人們是否比以前更加尊重他人的‘應得’”。然而,對於《權利》作者為讀者所描述的有關權利增強的大好光景,朱蘇力則是完全讚同的,用他自己的話說,“作為生活在這個時代的人,我自己也感受到中國人的權利保護在中國正在向好的方麵發展”,他所反對的隻是“不應當讓總體傾向掩蓋具體的分析”。

這樣,我們就不能不麵臨著如下幾個具有實質性的問題。第一,今日的中國社會是否真的像《權利》所說的已經邁進權利的時代?第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妨礙今日權利發展的否定因素究竟是什麼?第三,如果這些否定因素得不到克服,我們能否真正地進入一個權利的時代?

表麵看來,相對於古代中國,甚至相對於本世紀大部分時間,自1978年以後,有關權利的意識、體係和保護機製諸方麵確實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這就是夏勇在“緒論”中所概括的:由於經濟體製的改革,使原本缺乏獨立主體的法定權利有了它的利益基礎;由於思想的解放,個人的資格、利益、要求或主張給予肯定的道德評價和社會評價成為可能;由於人權口號的重拾,為以個體人為中心的正義提供了動力;由於政府的重視,立法以驚人的速度造就一代新規,權利體係日新月異;由於對專製主義傳統的批判,法律的權威在人們的觀念裏取代了政治權威;由於立法將更多的利益和願望變為權利,司法機製和法律職業在權利保護中的作用越來越大。

然而,隻要我們把視線不是停留於這種理想主義的描述,而是投之於社會實際,對於當今中國的權利現狀,就會很容易得出另一種描述和結論。

經濟體製的改革,從理論上說應該有助於公民權利的生長和發展。但是在我們這一特定的國度,情況卻不是如此的簡單,原有的體製照常運轉,新的體製由於舊體製的約束又隻能是畸型的發展,更為嚴重的是,新舊體製之並存,更不利於權利的發展,亦更難使權利找到它的利益基礎。今日企業普遍的蕭條景象,廣大工人的基本收入得不到保障,以及各級官員的腐敗成風,難道不正是權利失卻的表征。

思想解放,從理論上說,也應該有助於公民權利的發展,至少有助於文化權利、政治權利乃至人格權利的發展。但是,從有關真理標準問題的討論以來,我們的所謂思想解放是在多大程度上或何種範圍內的思想解放,或者說這種思想解放能否稱得上思想解放,也是需要重新考慮的。

《權利》認為,由於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和專製主義傳統的批判,今日中國,強化法律的權威幾乎成了世俗的信仰。《權利》的作者大多都是法學界的專業學者,我不知道他們是否思考過如下問題。第一,人們呼喚法律的保護,或者說將其當作世俗的信仰,所反映的社會現實,是法律具有權威性還是缺乏權威性?第二,在當今中國人的觀念裏究竟是法本位還是官本位?第三,法律的權威,在當今中國即公檢法等執法機構的權威。但是我們的公檢法並不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其權威隻是政治權威的組成部分,怎麼可能將二者看作互為消長的兩個權威體係呢?第四,近年來,知法者犯法和執法者犯法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許多人已經對法律的權威產生不信仰的情緒,怎麼可能將其奉為世俗的信仰呢?第五,退一步說,即便像《權利》作者那樣,將法律權威與政治權威看作是分立的,那麼在中國這樣的權力結構中,政治權威有可能容許法律權威淩駕於自己之上嗎?

權利之有無,或者說權利能否發展,既不在於立法數量之多少,亦不在宣傳口號喊得如何響亮,關鍵在於社會的政治建製是否合理,其要義就在於有無“民主”二字。人民不能真正作為社會的主人,不能主宰他們自己的命運,他們的應有應得應享,都隻能是一句空話。也就是說,國民權利之維護,力量不是來自政府,而是來自他們自己的真正覺悟,並由此覺悟而形成的社會力量。中國是一個曆來忽視甚至極力抑製社會力量的國度,其權利問題之所以始終難以解決,病根也就在這裏。如果我們不從根上救起,恐怕權利就隻能存在於我們部分學者的良好願望裏了,而不可能見諸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