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善惡之間(3 / 3)

近代西方人對人世間類似於天國的理想社會的追求,始於英國人托馬斯·莫爾,其經典表述亦見於他的代表作《烏托邦》。

在莫爾的構想裏,烏托邦人痛恨私有製,在他們那裏,一切都是公有的,甚至他們的住房也是每隔十年抽簽調換一次。人人參加勞動,沒有懶漢,沒有寄生蟲。在政治上,烏托邦人奉行民主選舉製,國家元首為終身製,但國家大事的決定權在元老院和公民大會兩級民主機構。除元老院和公民大會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公眾事務作出決定。他們的法律既簡單又嚴密,罰惡賞善,不允許任何公民做有損公眾的事來。尤其是,烏托邦人擁有豐厚的物質條件。這裏金銀遍地,街道寬廣,住房精致美觀,它的城市宛如一座花園。

莫爾之後,西方人的烏托邦追求經久不衰,初為小溪涓流,後為大江大河。這其中,有僅僅見諸文字的設想,亦有行諸小範圍的實驗,更有世界曆史意義的大場麵。但不管如何,其基本圖樣終不外莫爾所構想的那一套。

從道義的層麵上看,烏托邦無疑具有崇高的倫理美。在這裏,沒有剝削,沒有壓迫,一切都是平等的,共有的:共同勞動,共同占有,共同消費。而且在這裏,物質財富極其豐富,人們根本用不著為衣食而犯愁,更不用為謀取財富而爭奪。即是說,在這樣的社會裏,人類曆史已經走到了終極,不會再有比這更好的社會。

然而,曆史並不依人類的道義熱情而發展。相反,越是基於道義熱情的曆史運動,越有可能將曆史引入歧路,或者說越有可能背離“道義”二字。而這,並非曆史老人故意開的玩笑,而是人類自己走入偏途,作繭自縛。他們試圖通過自己的努力,在人世間建立起類似天國的社會,可一旦付諸實驗,甚或自以為達到了他們所企望的目的,卻又發現他們不過是原地踏步,仍然停留在出發前的地點。而且這出發前的地點,由於翻天覆地般的折騰,早已不是它原來的景致。即是說,經過一番折騰之後,他們既沒有尋到一塊新的天地,就連原有的家園也糟蹋得不成樣子。

問題是,類似於天國的理想社會一直是文明人所夢想的樂園,為何一旦付諸實踐,樂園會注定地變為苦海,善之花會結出惡之果?

這樣的問題,很少有人思想過,更沒有人作過令人信服的回答。波普爾煌煌巨著《開放社會及其敵人》曾試圖作答,雖日深刻,但不全麵,而且過於形而上。實際上,烏托邦的追求,盡管有整體主義本質主義之哲學謬誤的原因,但究其實質恐怕尚不在此。烏托邦的追求既是一種曆史活動,又是一種思想運動,更是人性弱點的充分表露。或許循著如下幾端去思考,更可切近問題的答案。

第一,西人有諺語雲:“上帝的事情歸上帝管,凱撒的事情歸凱撒管。”這兩句諺語在西人的文化中,原義本是就教權與俗權的關係而言的。意思是說,信仰的事由教會管,世俗社會的管理由國王負責,二者分工明確,不得混淆。但如果將其用來思考近幾百年西方人的烏托邦運動,卻能給我們以深刻的覺悟。

人是有限的生物,按照基督教的說法,從亞當那裏起就帶有原罪。他們雖然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而得到上帝的仁愛,但能否得救,則全在上帝。上帝的價值,就在於人類對他的依賴。人類的發展,不可能自設目的,自選道路,一切都在上帝的神聖計劃之中。如果人類把自己擺在上帝的位置上,並做起隻有上帝才能做的事情,那麼必然地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因為作為有限的生物,人類本來就不具備上帝的功能,即不可能營造一個類似天國的理想社會,亦不可能通過自己的努力去掉自己的有限性。如果強而為之,以有限的能力去做無限的事情,結果隻能是水中撈月鏡中取花。

第二,在基督教的教義裏,末日審判之時,上帝為人類安排了兩個去向,一個是天國,另一個是地獄。上帝如同坐在海邊的漁翁,按照自己的心意挑選魚類,把滿意的帶回家,把不要的扔在海邊,即善者進天堂,惡者下地獄。這樣的兩分法,對於上帝來說,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而且可以一勞而永逸,既不會有任何不好的後果,也不存在如何處理這兩種人的關係問題。因為天國和地獄完全是兩個不同的世界,這兩種人一經分開就再也不會走到一起。而人世間的烏托邦則沒有這樣的條件,自然也就不可能像上帝那樣能夠一勞永逸地解決善人與惡人的分隔問題。盡管他們仿照上帝,將自己的同伴分為善惡兩撥,但這兩撥人必須同時生活於同一個空間,且不可避免地發生聯係。為了維護他們心目中的善者的利益,他們必須將另一撥人當作專政對象,采取極端的鎮壓措施,而很少考慮人性與人道。

第三,人類擁有善惡的觀念,既有助於善的發揚,亦有助於惡的膨脹。因為善惡觀念的形成,同時也就意味著整個人類從此分為善惡兩個部分,以及相互鬥爭的不可避免。此種觀念及其產生的後果,在人世間的烏托邦,表現尤為明顯。人類被簡單地分為敵我兩個部分,不是好人就是壞人,二者水火不能相容,唯有你死我活的鬥爭才是可取的社會哲學。在這裏,鬥爭、暴力、流血、砍頭,以及各種慘無人道的精神折磨和肉體摧殘,無不披上道德之善的外衣。人們為了能夠在人世間實現烏托邦,或者說為了使業已實現的烏托邦能夠長久下去,一方麵不惜以同伴的血和淚洗刷祭壇,另一方麵又甘願將自己作為祭品。在他們的信仰裏,對敵人的殘忍和對自己的殘忍盡管方式不同,目的卻是一致的,即都是為著那神聖的善的事業。對敵人的殘忍,是皮鞭的勸善。敵人的滅亡或生活於社會的最底層而不得翻身,乃是善的目標所需要的,亦符合善的原則。所以他們不論在戰爭歲月還是在和平年代,從肉體上折磨乃至消滅敵對的力量,心安理得,絲毫沒有良心的不安。更為重要的是,這樣一種簡單而幼稚的敵我兩分模式,在烏托邦的追求裏,人們最容易將自己分為兩個部分,即私我和公我,並在神聖的善的原則的驅動下,同樣展開生與死的搏鬥,即靈魂深處爆發革命。一方麵,由於公我的意義,人們將自己看作微不足道的小螺絲釘。生命個性、感性需求、主體人格等等,都可在神聖的善的原則下作出犧牲。另一方麵,由於私我的存在,他們又時時帶著原罪的心理,深恐自己的靈魂不純而沒有資格生活在這神聖的善的王國裏。因之,他們樂於接受社會的改造,甚至包括皮鞭和鐵鏈的教導。相應的,他們作為改造別人的人,自然也就不惜用皮鞭和鐵鏈作為改造別人的工具。

第四,人世間的烏托邦式的社會理想,所體現的既是人類的終極關懷,又是他們祈求一勞永逸的懶漢心理以及簡單化的思維方式。而且這諸多缺陷早在基督教的學說裏就埋下了種籽。

在基督教的曆史觀裏,人類曆史分為正反合的三大階段。第一階段為從上帝創世開始,止於人類因偷吃禁果而被逐出伊甸園。第二階段始於人類負上原罪走出伊甸園,一直到末日審判。第三階段是天國的曆史,人類自此一勞永逸地解決了善惡問題。我們姑且不論這正反合的三個階段是否符合人類曆史的辯證法,或者說這種所謂的曆史辯證法是否可以用來解釋人類的曆史,僅就第二與第三階段之關係,就經不起世俗理性的推敲。伊甸園裏,本來是可以沒有魔鬼的。而且按照《聖經》所雲,上帝無所不能,至善至美,他也沒有必要把魔鬼創造出來。因為魔鬼的存在,所說明的乃是上帝的不夠完美。上帝之所以在他的側旁創造出魔鬼,並允許其存在,既是出於對人類的考慮,也是出於對自己的考慮。因為那正反合的曆史過程,必須從犯罪開始,並經過長時期的懺悔和磨練,方可最終擺脫罪孽,進入天國。這一過程,實則善惡鬥爭的過程,也是上帝與魔鬼不斷較量的過程。如果這一階段沒有魔鬼,那麼邏輯地決定了上帝的存在純係多餘。上帝讓魔鬼存在,目的是讓魔鬼不斷地破壞,不斷地向人類使壞,從而讓他自己不斷地去創造,去把人類逐漸地引向善的一邊。一部《聖經》所貫穿的就是這一主題,歌德的《浮士德》的主題也在這裏。但是《聖經》的作者卻忘記了這樣一層道理:一旦魔鬼被徹底擊敗,善最終戰勝了惡,人類由煉獄走進天堂,曆史還是否可以發展,上帝的存在還是否有意義,進入天國之後的人類又該如何生活?誠然,神學家們沒有必要去思考這些問題,但是作為人世間烏托邦的設計者,則不能不考慮。然而,由於他們的曆史觀基於上帝史觀,所以同樣對這些問題沒有作過思考。他們隻以為人類一旦穿過煉獄之門,進入他們所設想的王國,一切問題都可解決,卻不曾想到,一旦煉獄之門在身後關上的時候,人們置身其中的並非人世間的天國,相反倒是比煉獄更為黑暗的地獄。原因是,沒有魔鬼的王國,很可能人人都會變為魔鬼,如同沒有上帝的世界人人都可變為上帝一樣。

第五,人們對人世間烏托邦的向往,一方麵具有崇高的倫理美,另一方麵所體現的卻是有悖道義原則的自私心理。因為任何人世間烏托邦的企想,都是為了實現感性欲望的極大滿足。所以任何烏托邦的設計人,都把自己的理想社會設想為物質財富極其豐富,人們身居其中,物質生活可以得到極大的滿足。而且,人們對此種社會平等原則的看重,動機並非在於他們自己不想壓迫和剝削他人,而是希望自己(或屬於自己的社會階層)不被他人壓迫和剝削。可以說,盡管烏托邦的設計人甚或為此種理想而獻身的部分人,也許完全是出於道義熱情,很少個人的私心雜念,但對芸芸大眾來說,很難說不是出於自私的本能。隻不過,由於集體無意識的群眾運動,他們或許不會像日常生活中那樣患得患失,但其自私的心理基礎卻是不可否認的。可以想見,以一種不甚道德的動機而在道德的旗幟下從事社會改造,其結果自然不可能是理想的。

第六,人世間的烏托邦都被設想為公有製社會。在這裏,人人都是所有者,產品按需分配,誰也沒有特權多吃多占。從理想的層麵上看,這無疑是極其美好的事情。人類曆史血與火的場景,不正是因為財富的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爭鬥嗎?然而人類曆史的矛盾性又在於,私有製一經產生,卻不是想取消就可以取消的。相反,如果強行取消,勢必造成更為嚴重的分配不公。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下麵幾方麵來理解。其一,隻要有社會的剩餘產品,便會有其管理者。如果私有製被取消,那麼其管理者便隻能是國家。而國家畢竟掌握在少數人甚至某一個人手裏(人世間的烏托邦,國家權力隻能掌握在一個人手裏),這樣,財產名為公有,實際上最高所有權落入某一個人或某一集團手裏,從而使烏托邦設計者的初衷化為泡影。其二,私有財產產生之後,特別是社會等級形成之後,財產的所有權是同人格之有無緊密相關的。財產所有權的喪失,即意味著人格的喪失。人們的衣食住行,一切依賴於國家,實際上也就是把自己的人格一道交了出去。他們不再有人格的自主和思想的自由,舉止言行都必須聽從上麵的旨意,因為上麵直接決定著他們的生存問題。其三,由於財產的公有,在烏托邦社會裏,一切都必須是計劃的,包括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方方麵麵。而做到這一點,一是要求國家政權的至上權威,二是要求人民必須做順民。因之,在這樣的社會裏,任何一點異端的思想和行為,都是同其社會的基本精神不符的,亦必招來無情的迫害。

第七,在已經私有化的社會從事烏托邦運動,其前提是必須通過血與火的方式對整個社會來一次大規模的洗禮,從而把有產階級打倒在地並予以徹底的剝奪,讓無產的社會下層居於統治地位。這樣一種鬥爭的方式,失去的是社會既有秩序,換來的則是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我們姑且不論這一鬥爭方式在當時是如何置生民的血肉於不顧,就其後果而言,也是極其嚴重的。一,有產並非等同於有罪,富人亦並非都是靠罪惡的手段而致富的。他們中間雖不乏惡人,但如果將其作為一個階級統統打倒,則是有失公允的,亦不符合道德的基本原則。他們雖然被剝奪,但內心是不服的,一有機會便會采取報複行動,即以暴易暴,剝奪剝奪者。二,社會下層通過烏托邦運動一夜之間而居於社會上層,這樣一種變化,一方麵加強了他們對暴力的崇拜意識,另一方麵他們又深恐自己的社會地位發生變易,故而對全社會采取高壓鉗製的辦法。三,烏托邦運動采取血與火的方式,即意味著鬥爭成果來之不易。這樣,在既得利益者眼裏,烏托邦社會已不是什麼理想與否的問題了,重要的是同他們的曆史功績和個人或集團的榮譽緊密相關。任何變革的思想和行動,都暗含著對其曆史功績的否定。所以在這樣的社會裏,社會變革是極其艱難的,尤其關涉到社會體製的變革,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