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七章 馬克思《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與曆史研究諸問題(1 / 3)

《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以下簡稱《手稿》)是馬克思一生理論探索中極為重要的一部文獻。馬克思本人曾於寫完該手稿後不久在致拉薩爾的信中寫道:“它是十五年的、即我一生的黃金時代的研究成果。這部著作第一次科學地表述了對社會關係具有重大意義的觀點。……我希望,我這本書的成就至少應當表現在它會吸引一定數量的優秀思想家來參加這個領域的研究工作”。遺憾的是,這部手稿不僅在馬克思生前沒有麵世,就連馬克思逝世之後也遲遲沒能得到發表。直到1939年和1941年,蘇聯才以德文原版形式分兩冊出版。我國將它收錄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還是1979年的事情。就是說,我們在此之前爭論了很久的有關曆史科學中一些重大的理論問題,並沒有能夠利用這部手稿的思想成果。而且,由於長時期來人們已經習慣於某種曆史理論框架,即便《手稿》得以發表,但其中所富含的理論價值至今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實際上,在馬克思一生諸多論著中,《手稿》對曆史科學的論述最集中、最係統、也最明確,本文即在對這部手稿有關曆史理論理解的基礎上,聯係馬克思的其他著作,試圖對曆史研究中的幾個理論問題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前資本主義社會發展路徑的構想

按照“五形態說”,人類曆史相繼經過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為了成全這種曆史分期模式,許多研究者把亞細亞生產方式要麼作為原始社會看待,要麼當作奴隸社會或封建社會處理,或者把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當作前後相繼的兩種生產方式。

然而,隻要認真閱讀馬克思的《手稿》,就會發現,馬克思在《手稿》中對前資本主義社會三種所有製的看法,與“五形態說”的“單線論”理解完全相異。在馬克思看來,曆史不是單線發展的,而是多線發展的;“亞細亞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三種所有製形式不是前後相繼的三個發展階段,而是直接由原始社會發展過來的並列的三種所有製形式。

馬克思認為,相對於資本主義社會,這三種所有製形式都是“原始所有製”,或叫做“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和“公社的各種形式”。“原始所有製”按其土地所有製形式又可分為兩種類型,即“自由的小土地所有製”和“以東方公社為基礎的公共土地所有製”。前者指的是“古代的所有製”和“日耳曼的所有製”,後者指的是“亞細亞的所有製”。在“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這一小節裏,馬克思將這三種所有製形式一並當作“勞動的個人對其勞動的自然條件的原始所有製”,即當作一種社會形態看待。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生產的前提和最大的特征是“自由勞動同實現自由勞動的客觀條件相分離”,而“原始所有製”形式下的生產的前提和特征則是“勞動同勞動的物質前提的天然統一”。這種統一,不僅體現在亞細亞所有製形式中,同時也體現在“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兩種所有製形式裏。

在將資本主義生產與前資本主義生產的各自特征作了大致的界定之後,馬克思用了將近兩萬字的篇幅對“原始所有製”的三種形式既作了分別的闡述,又將它們當作一種社會形態作了理論上的概括。

第一,“原始所有製”的三種形式都是起源於史前社會,同為人類曆史邁進文明大門之後的產物。其具體情形是:

“亞細亞的所有製”形式第一個前提是“自然形成的共同體:家庭和擴大成為部落的家庭,或通過家庭之間互相通婚[而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聯合”。這是一種自然形成的公社形式,得自於史前社會“或多或少”的變化,因而它仍然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共同的語言和共同的生活習俗為基礎。但是,這種共同體形式已經不再處於史前狀態,而是“文明初期”的社會組織。因為:在這種所有製形式下,已經產生了“淩駕於所有這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總合的統一體表現為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即君主;由於專製君主和官僚行政的出現,剩餘勞動產品作為貢賦形式已轉化為階級壓迫的物質手段。

“古代的所有製”是“原始部落更為動蕩的曆史生活、各種遭遇以及變化的產物”。它同樣發韌於史前社會,“是由於幾個部落通過契約或征服聯合為一個城市而產生的”。不同於“亞細亞所有製形式的是,血緣關係在這裏顯得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們擺脫血緣關係之後所形成的新的共同體。雖然馬克思引用了尼布爾的說法,認為氏族部落比地區部落古老,而且幾乎到處都被後者排擠,但這並不意味著馬克思認為“亞細亞的所有製形式”與“古代的所有製形式”之間存在前後相繼的關係。相反,馬克思認為古代各國的部落是按兩種生產方式建立的,即或按氏族的方式,或按地區的方式。前者為“亞細亞的”所有製形式,後者為“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製形式。

“日耳曼的所有製”既不是自然形成的共同體,又沒有形成像古代羅馬那樣的集中居住地,而是在大規模的遷徙之後,“從鄉村這個曆史的舞台出發的”。在這裏,“各個家長住在森林裏,彼此相隔很遠的距離,即使從外表來看,公社也隻是存在於公社成員每次集會的形式中,雖然他們的自在的統一體體現在他們的家世淵源、語言、共同的過去和曆史等等當中”。盡管馬克思說“封建製度的發展是在一個寬廣得多的地盤上開始的,而這個地盤是由羅馬的征服以及起初與此有關的農業的普及所準備好了的”,但在馬克思看來,日耳曼的所有製形式完全是從自身的史前狀態發展過來的,其前身就是凱撒《高盧戰記》中所描寫的部落生活。1881年,馬克思在給查蘇利奇的複信草稿中寫道:“在凱撒的時代,日耳曼人各氏族和血統親屬聯合之間已經每年重分土地,但還不是在公社各個社員之間進行重分。由此可見,德國的農村公社是從較早的古代類型的公社中產生出來的”。這裏所說的“較早的古代類型的公社”,也就是公社的“原生形態”,即氏族社會。馬克思又稱它為“較早的原始社會”或“較古的公社”。

第二,“原始所有製”的三種形式都是以公社所有製為基礎的。在亞細亞所有製形式裏,“人們素樸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體的財產,而且是在活勞動中生產並再生產自身的共同體的財產。每一個單個的人,隻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雖然在大多數亞細亞的基本形式中,已經存在一位高高在上的君主,但這位君主的存在並不影響公社所有製存在的基礎,相反還可鞏固它的基礎。古代的所有製形式下的公社財產,公有製和私有製是分開的,單個人本身並不是公社的財產。“在這裏,公社製度的基礎,既在於它的成員是由勞動的土地所有者即擁有小塊土地的農民所組成的,也在於擁有小塊土地的農民的獨立性是由他們作為公社成員的相互關係來維持的,是由確保公有地以滿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榮譽等等來維持的”。日耳曼人的公社相對於前兩種形式有些不同,“公有地隻是個人財產的補充,並且隻有在必須把它當作一個部落的共同占有物來保衛,使之免遭敵對部落侵犯的情況下,它才表現出是財產。……實質上,每一個單獨的家庭就是一個經濟整體,它本身單獨構成一個獨立的生產中心”。即是說,在日耳曼的所有製形式裏,公社內部的私有製因素增大,公社作為單個成員存在的前提作用減少。但馬克思認為,即便如此,日耳曼人的經濟生活仍然是以公社所有製為基礎的。因為:一、日耳曼人公社作為語言、血統等等的共同體,是個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二、它的公有財產(如獵場、牧場等)是每個人的公共財產,而個人所有者也隻有在具備公社成員身分的前提下才可使用。

第三,在“原始所有製”的三種形式下,勞動者與勞動資料是結合的,而不是分離的。在馬克思看來,資本主義生產的顯著特征是勞動者與勞動對象是分離的。而在“原始所有製”的三種形式下,“各個個人都不是把自己當作勞動者,而是把自己當作所有者和同時也進行勞動的共同體成員”。在這裏,勞動與勞動的物質前提是統一的。對此,馬克思明確寫道:在“亞細亞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三種所有製形式裏,“對勞動的自然條件的占有,即對土地這種最初的勞動工具、實驗場和原料貯藏所的占有,不是通過勞動進行的,而是勞動的前提。個人把勞動的客觀條件簡單地看作是自己的東西,看作是自己主體得到自我實現的無機自然。勞動的主要客觀條件並不是勞動的產物,而是自然。一方麵,是活的個人,另一方麵,是作為個人再生產的客觀條件的土地”。

第四,“原始所有製”形式裏的生產都以創造使用價值為目的,而不是為了創造交換價值。“勞動”在公社成員的價值係統中的意義與現代人的看法大不一樣。經營土地並不是為了發財致富,其產品亦不是為了交換,而是作為維持生活之用。雖然這時候交換形式已經產生,但僅僅隻是作為自然經濟的補充,而不是作為謀利的手段。在生產活動中,人是目的,而不是謀利的工具。所以馬克思說:“古代的觀點和現代世界相比,就顯得崇高得多,根據古代的觀點,人,不管是處在怎樣狹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規定上,畢竟始終表現為生產的目的。在現代世界,生產表現為人的目的,而財富則表現為生產的目的”。

第五,與上述幾方麵相關聯的是,在“原始所有製”三種形式裏,社會關係體現的是“人的依賴關係”。在亞細亞的所有製形式裏,“每一個單個的人,隻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作所有者”。對於任何一個共同體成員來說,他都不可能是獨立自由的個人,而必須處在“人的依賴關係”之中。其一,他必須通過共同體這一中介而依賴於君主,因為“在這種財產形式下,單個的人從來不能成為所有者,而隻不過是占有者,實質上他本身就是作為公社統一體的體現者的那個人的財產,即奴隸”。而且在這裏,維係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主要是血緣關係和宗法製度。